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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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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違紀行為之情節非屬重大,且顯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懲罰。
對於未經發覺之違紀行為,主動向長官坦承,並願受懲罰者,得減輕懲罰
。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修正
  第 8 條
辦理懲罰案件,應視違失行為情節之輕重,並審酌下列事項:
一、行為之動機、目的。
二、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三、行為之手段。
四、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行為人之品行及智識程度。
六、行為對領導統御或軍事紀律所生之影響。
七、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行為後之態度。
現役軍人之違失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輕懲度或免除其懲罰:
一、情節輕微且情況顯可憫恕。
二、於未發覺前自首。
違失行為涉嫌犯罪者,應即檢附有關證據資料,移送軍、司法檢察機關偵
辦。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修正
  第 9 條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犯前條各款之一者,視情節輕重,依第五條、第六
條、第七條之規定,予以懲罰。
同一過犯行為,已依本法規定懲罰或依法懲戒者,不得再行懲罰。
過犯行為涉嫌犯罪者,應即檢附有關證據資料,移送軍、司法檢察機關偵
辦。

 民國 56 年 07 月 05 日修正
  第 9 條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犯前條各款之一者,視情節輕重,依第五條、第六
條、第七條之規定,予以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