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紀行為之情節非屬重大,且顯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懲罰。 對於未經發覺之違紀行為,主動向長官坦承,並願受懲罰者,得減輕懲罰 。
辦理懲罰案件,應視違失行為情節之輕重,並審酌下列事項: 一、行為之動機、目的。 二、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三、行為之手段。 四、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行為人之品行及智識程度。 六、行為對領導統御或軍事紀律所生之影響。 七、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行為後之態度。 現役軍人之違失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輕懲度或免除其懲罰: 一、情節輕微且情況顯可憫恕。 二、於未發覺前自首。 違失行為涉嫌犯罪者,應即檢附有關證據資料,移送軍、司法檢察機關偵 辦。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犯前條各款之一者,視情節輕重,依第五條、第六 條、第七條之規定,予以懲罰。 同一過犯行為,已依本法規定懲罰或依法懲戒者,不得再行懲罰。 過犯行為涉嫌犯罪者,應即檢附有關證據資料,移送軍、司法檢察機關偵 辦。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犯前條各款之一者,視情節輕重,依第五條、第六 條、第七條之規定,予以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