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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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十三、各單位人事業務部門接獲疑似性騷擾申訴案件,應先確認是否受理
,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經認定不受理之申訴案件,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二十日內以書面敘
明理由通知當事人;不合法定程序得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
第九點第四項所定期限內補正。但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有性
騷擾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五項所定不予受理情形者,應移送被申訴
人肇案時所在軍事機關(構)、部隊、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辦理。
(二)應受理之案件,應自申訴或移送到達七日內開始調查。
(三)各單位收到非權責範圍之案件,應於七日內以密件將相關資料移
送權責機關。
(四)各單位接獲申訴時,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案件,應通知被申訴
人肇案時所在軍事機關(構)、部隊、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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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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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十三、各單位人事業務部門接獲疑似性騷擾申訴案件,應先確認是否受理
,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經認定不受理之申訴案件,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二十日內以書面敘
明理由通知當事人;不合法定程序得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
第九點第三項所定期限內補正。
(二)應受理之案件,應自申訴或移送到達七日內開始調查。
(三)各單位收到非權責範圍之案件,應於七日內以密件將相關資料移
送權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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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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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十三、各單位人事業務部門接獲疑似性騷擾申訴案件,應先確認是否受理
,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經認定不受理之申訴案件,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二十日內以書面敘
明理由通知當事人;不合法定程序得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
第九點第三項所定期限內補正。
(二)應受理之案件,應自申訴或移送到達七日內開始調查。
(三)各單位收到非權責範圍之案件,應於七日內以密件將相關資料移
送權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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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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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十三、各單位人事業務部門接獲疑似性騷擾申訴案件,應先確認是否受理
,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經認定不受理之申訴案件,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二十日內以書面敘
明理由通知當事人;不合法定程序得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
第九點第四項所定期限內補正。
(二)應受理之案件,應自申訴或移送到達七日內開始調查。
(三)各單位收到非權責範圍之案件,應於七日內以密件將相關資料移
送權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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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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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十三、各單位人事業務部門接獲疑似性騷擾申訴案件,應先確認是否受理
,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經認定不受理之申訴案件,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二十日內以書面敘
明理由通知當事人;不合法定程式得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
第九點第四項所定期限內補正。
(二)應受理之案件,應自申訴或移送到達七日內開始調查。
(三)各單位收到非權責範圍之案件,應於七日內以密件將相關資料移
送權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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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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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十三、各單位人事業務部門接獲疑似性騷擾申訴案件確認是否受理,並依
下列方式辦理:
(一)依前規定認定不受理之申訴案件,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二十日內以
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依第九
點第四項所定期限內補正紀錄。
(二)應受理之案件,應自申訴或移送到達七日內交開始調查。
(三)各單位收到非權責範圍之案件,應於七日內以密件將相關資料移
送權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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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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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十三、各單位人事業務部門接獲疑似性騷擾申訴案件確認是否受理,並依
下列方式辦理:
(一)依前規定認定不受理之申訴案件,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二十日內以書
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依第九點第
四項所定期限內補正紀錄。
(二)應受理之案件,應自申訴或移送到達七日內交開始調查。
(三)各單位收到非權責範圍之案件,應於七日內以密件將相關資料移送
權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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