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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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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 第 13 條
現行條文:
受軍官、士官教育者,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完成應受教育,仍應依法服行
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得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
。
前項受教育者,其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及服役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13 條
受軍官、士官教育者,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完成應受教育,仍應依法服行
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得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
。
前項受教育者,其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及服役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民國 43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第 13 條
受軍官、士官教育者,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完成應受教育時,仍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
其已受教育時間,得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