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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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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常備兵服現役期間,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停役者,自核定停役日起,
不得算入現役期間內。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修正
  第 13 條
常備兵服現役期間,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停役者,自核定停役日起,
不得算入現役期間內。

 民國 43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第 17 條
常備兵、補充兵現役在營期間,因犯罪被判處徒刑者或逃亡者,其受徒刑執行之日
數或逃亡之日數,不得算入現役期間內。

 民國 36 年 02 月 19 日制(訂)定
  第 17 條
補充兵現役,於入伍之日起,編立補充兵現役兵籍,退伍後及已受相當於
補充兵教育免予征集訓練者,列入補充兵預備役兵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