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民國 111 年 05 月 23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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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常備兵轉役,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停役轉役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填具轉役人員名冊,層報國防
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核定,並依核轉服之役別,辦理轉役;
停役轉服替代役者,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函送內政部
核定後,辦理轉服。
二、任官轉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依據國防部或各司令部發布之軍官或士
官初(敘)任令,登載其兵籍表內,並副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及縣市後備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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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102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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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常備兵轉役,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停役轉役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填具轉役人員名冊,層報國防
部後備指揮部核備,並依核轉服之役別,辦理轉役;停役轉服替代役
者,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函送內政部核定後,辦理轉服。
二、任官轉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依據國防部或各司令部發布之軍官或士
官初(敘)任令,登載其兵籍表內。並副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及縣市後備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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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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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常備兵轉役,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停役轉役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填具轉役人員名冊,層報國防
部後備司令部核備,並依核轉服之役別,辦理轉役;停役轉服替代役
者,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函送內政部核定後,辦理轉服。
二、任官轉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依據國防部或各司令部發布之軍官或士
官初(敘)任令,登載其兵籍表內。並副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及縣市後備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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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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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常備兵轉役,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停役轉役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司令部填具轉役人員名冊,層報國防
部後備司令部核備,並依核轉服之役別,辦理轉役;停役轉服替代役
者,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函送內政部核定後,辦理轉服。
二 任官轉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依據國防部或各總 (司令) 部發布之軍
官或士官初 (敘) 任令,登載其兵籍表內。並副知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縣市後備司令部。
三 現役轉役者,由各軍事學校填具轉役人員名冊,呈報國防部或各總 (
司令) 部核定,並副知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縣市後備司令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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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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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常備兵轉役,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停役轉役者,由所隸團管區填具轉役人員名冊,層報軍管區核備,並
依核定轉服之役別,辦理轉役;停役轉服替代役者,由軍管區函送內
政部核定後,辦理轉服。
二 任官轉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依據國防部或各總司令 (司令) 部發布
之軍官或士官初 (敘) 任令,登載其兵籍表內。並副知戶籍地直轄市
、縣 (市) 政府及所隸團管區。
三 現役轉役者,由各軍事學校填具轉役人員名冊,呈報國防部或各總司
令 (司令) 部核定,並副知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所隸團管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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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76 年 01 月 14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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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回役人員應補足之役期,自核定回服原役之日起算,於屆滿法定役期時,除志願留營或依
法延役者,予以退伍或解除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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