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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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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徵兵規則 第 13 條
現行條文:
役男經徵兵檢查後,由徵兵檢查會判定體位。
役男須施以精密專門檢查時,由徵兵檢查會送指定醫院檢查後,依檢查結
果判定體位,並通知役男。
徵兵檢查會依前二項規定判定替代役及免役體位案件前,除身高、體重或
身體質量指數符合替代役及免役體位外,應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
徵兵檢查會應依體檢結果及體位判等狀況,分別製成役男身高、體重、疾
病及徵兵檢查人數統計表,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彙報內政部。
 民國 106 年 09 月 12 日修正
  第 13 條
役男經徵兵檢查後,由徵兵檢查會判定體位。
役男須施以精密專門檢查時,由徵兵檢查會送指定醫院檢查後,依檢查結
果判定體位,並通知役男。
徵兵檢查會依前二項規定判定免役體位案件前,除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
過高或過低符合免役體位外,應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
徵兵檢查會應依體檢結果及體位判等狀況,分別製成役男身高、體重、疾
病及徵兵檢查人數統計表,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彙報內政部。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修正
  第 13 條
役男經徵兵檢查後,由徵兵檢查會判定體位。
役男須施以精密專門檢查時,由徵兵檢查會送指定之檢查醫院或複檢醫院
檢查後,依檢查結果判定體位,並通知役男。
徵兵檢查會依前二項規定判定免役體位案件前,除符合下列情形者外,應
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
一、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
    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規定。
徵兵檢查會應依體檢結果及體檢狀況,分別製成役男身高、體重、疾病及
徵兵檢查人數統計表,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彙報內政部。

 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第 13 條
役男經體格檢查後,由徵兵檢查委員會判定體位。
役男須施以精密專門檢查時,由徵兵檢查委員會送指定醫院檢查後,依檢
查結果判定體位,並通知役男。
徵兵檢查委員會應依體檢結果及體檢狀況,分別製成役男身高、體重、疾
病及徵兵檢查人數統計表,送直轄市、縣 (市) 政府彙報內政部、國防部
。

 民國 81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第 13 條
  每年徵兵及齡男子身家調查,由鄉鎮公所主持辦理,其主要事項及概定時限如左:
  一、編立名冊-三月十日以前。
  二、通知-三月二十日以前。
  三、申報登記-四月十日以前。
  四、調查連繫-四月二十日以前。
  五、呈報-四月底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