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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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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離營通報相關資訊系統傳輸及執行作業,由國防部與內政部密切
協調辦理。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第 13 條
後備軍人離營通報相關資訊系統傳輸及執行作業,由國防部與內政部密切
協調辦理。

 民國 102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第 13 條
離營歸鄉之後備軍人報到時,有關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鄉(鎮、市、區)公所:
(一)依離營後備軍人所持之離營證件、離營報到憑證卡乙份,核對國民
      身分證無誤後,在其離營證件背面加蓋已報到章戳及日期,並收繳
      離營報到憑證卡。
(二)當日依離營報到憑證卡資料完成列管後,以戶、役政資訊系統更新
      戶政事務所戶籍資料之役別欄,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在
      離營人員名冊或零星離營人員名冊上加蓋已報到章戳。另於三日內
      將列管通報表及離營報到憑證卡各乙份,送縣市後備指揮部處理。
(三)在其他鄉(鎮、市、區)公所徵(召)集服役者,應於報到後三日
      內通知其原徵(召)集地鄉(鎮、市、區)公所及縣市後備指揮部
      登記備查。
(四)對遺失離營報到憑證卡之後備軍人,應就其相關資料,由當事人補
      建乙份受理報到。
二、戶政事務所:每日列印鄉(鎮、市、區)公所對戶政事務所通報清單
    。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鄉(鎮、市、區)公所報到列管通報資
    料後,應管制鄉(鎮、市、區)公所對未報到者之追蹤處理。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鄉(鎮、市、區)公所報到列管通報表與離營
    報到憑證卡後,應完成待報到檔資訊,並核對兵籍資料,完成報到列
    管作業,另在離營人員名冊或零星離營人員名冊加蓋已報到章戳及處
    理日期,新增主檔列管,如尚未收到兵籍資料,亦應先行依離營報到
    憑證卡資料新增列管,俟收到兵籍資料後再核對校正。
前項列管後備軍人,如屬將級軍官,鄉(鎮、市、區)公所應將報到列管
通報表及離營報到憑證卡送縣市後備指揮部層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處理。

 民國 95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13 條
離營歸鄉之後備軍人報到時,有關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鄉(鎮、市、區)公所:
(一)依離營後備軍人所持之離營證件、離營報到憑證卡乙份,核對國民
      身分證無誤後,在其離營證件背面加蓋已報到章戳及日期,並收繳
      離營報到憑證卡。
(二)當日依離營報到憑證卡資料完成列管後,以戶、役政資訊系統更新
      戶政事務所戶籍資料之役別欄,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在
      離營人員名冊或零星離營人員名冊上加蓋已報到章戳。另於三日內
      將列管通報表及離營報到憑證卡各乙份,送縣市後備指揮部處理。
(三)在其他鄉(鎮、市、區)公所徵(召)集服役者,應於報到後三日
      內通知其原徵(召)集地鄉(鎮、市、區)公所及縣市後備指揮部
      登記備查。
(四)對遺失離營報到憑證卡之後備軍人,應就其相關資料,由當事人補
      建乙份受理報到。
二、戶政事務所:每日列印鄉(鎮、市、區)公所對戶政事務所通報清單
    。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鄉(鎮、市、區)公所報到列管通報資
    料後,應管制鄉(鎮、市、區)公所對未報到者之追蹤處理。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鄉(鎮、市、區)公所報到列管通報表與離營
    報到憑證卡後,應完成待報到檔資訊,並核對兵籍資料,完成報到列
    管作業,另在離營人員名冊或零星離營人員名冊加蓋已報到章戳及處
    理日期,新增主檔列管,如尚未收到兵籍資料,亦應先行依離營報到
    憑證卡資料新增列管,俟收到兵籍資料後再核對校正。
前項列管後備軍人,如屬將級軍官,鄉(鎮、市、區)公所應將報到列管
通報表及離營報到憑證卡送縣市後備指揮部層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處理。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13 條
離營歸鄉之後備軍人報到時,有關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鄉 (鎮、市、區) 公所:
 (一) 依離營後備軍人所持之離營證件、離營報到憑證卡二份,核對國民
      身分證無誤後,在其離營證件背面加蓋已報到章戳及日期,在國民
      身分證役別欄加蓋後備軍人備役章戳,並收繳離營報到憑證卡。
 (二) 當日依離營報到憑證卡資料完成列管後,以戶、役政資訊系統更新
      戶政事務所戶籍資料之役別欄,並通報直轄市、縣 (市) 政府。離
      營報到憑證卡自存乙份,並在離營人員名冊或零星離營人員名冊上
      加蓋已報到章戳。另於三日內將列管通報表及離營報到憑證卡各乙
      份,送縣市後備司令部處理。
 (三) 在其他鄉 (鎮、市、區) 公所徵 (召) 集服役者,應於報到後三日
      內通知其原徵 (召) 集地鄉 (鎮、市、區) 公所及縣市後備司令部
      登記備查。
 (四) 對遺失離營報到憑證卡之後備軍人,應就其相關資料,由當事人補
      建二份受理報到。
二  戶政事務所:每日列印鄉 (鎮、市、區) 公所對戶政事務所通報清單
    。
三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接獲鄉 (鎮、市、區) 公所報到列管通報資
    料後,應管制鄉 (鎮、市、區) 公所對未報到者之追蹤處理。
四  縣市後備司令部:接獲鄉 (鎮、市、區) 公所報到列管通報表與離營
    報到憑證卡後,應完成待報到檔資訊,並核對兵籍資料,完成報到列
    管作業,另在離營人員名冊或零星離營人員名冊加蓋已報到章戳及處
    理日期,新增主檔列管,如尚未收到兵籍資料,亦應先行依離營報到
    憑證卡資料新增列管,俟收到兵籍資料後再核對校正。
前項列管後備軍人,如屬將級軍官,鄉 (鎮、市、區) 公所應將報到列管
通報表及離營報到憑證卡送縣市後備司令部層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處理。

 民國 90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13 條
離營歸鄉之後備軍人報到時,有關機關 (單位)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鄉 (鎮、市、區) 公所:
 (一) 依離營後備軍人所持之離營證件、離營報到憑證卡二份,核對國民
      身分證無誤後,在其離營證件背面加蓋已報到章戳及日期,在國民
      身分證役別欄加蓋後備軍人備役章戳,並收繳離營報到憑證卡。
 (二) 當日依離營報到憑證卡資料完成列管後,以戶、役政資訊系統更新
      戶政事務所戶籍資料之役別欄,並通報直轄市、縣 (市) 政府。離
      營報到憑證卡自存乙份,並在離營人員名冊或零星離營人員名冊上
      加蓋已報到章戳。另於三日內將列管通報表及離營報到憑證卡各乙
      份,送團管區處理。
 (三) 在其他鄉 (鎮、市、區) 公所徵 (召) 集服役者,應於報到後三日
      內通知其原徵 (召) 集地鄉 (鎮、市、區) 公所及團管區登記備查
      。
 (四) 對遺失離營報到憑證卡之後備軍人,應就其相關資料,由當事人補
      建二份受理報到。
二  戶政事務所:每日列印鄉 (鎮、市、區) 公所對戶政事務所通報清單
    。
三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接獲鄉 (鎮、市、區) 公所報到列管通報資
    料後,應管制鄉 (鎮、市、區) 公所對未報到者之追蹤處理。
四  團管區:接獲鄉 (鎮、市、區) 公所報到列管通報表與離營報到憑證
    卡後,應完成待報到檔資訊,並核對兵籍資料,完成報到列管作業,
    另在離營人員名冊或零星離營人員名冊加蓋已報到章戳及處理日期,
    新增主檔列管,如尚未收到兵籍資料,亦應先行依離營報到憑證卡資
    料新增列管,俟收到兵籍資料後再核對校正。
前項列管後備軍人,如屬將級軍官,鄉 (鎮、市、區) 公所應將報到列管
通報表及離營報到憑證卡送團管區層報軍管區處理。

 民國 87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第 13 條
  離營歸鄉之後備軍人,應於離營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含回鄉旅程實際所需時間)攜
  帶服役單位所發離營證件、離營報到憑證卡二份、本人與召集通報人印章、戶口名
  簿及國民身分證等,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辦理歸鄉報到。
  前項離營歸鄉之後備軍人,於離營前應將戶籍地址填入離營報到憑證卡,如須遷徙
  時,應先至新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完成戶籍遷入登記後,再辦理歸鄉報到。

 民國 8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13 條
  離營歸鄉之後備軍人,應於離營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含回鄉旅程實際所需時間)攜帶服役
  單位所發離營證件及「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二份、本人及戶長印章、戶口名
  簿、國民身分證等,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役攻單位辦理歸鄉報到後,再向戶政
  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前項離營歸鄉後備軍人,於離營前選定居住地填入「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者
  ,離營後不得再另選居住地重新申報戶籍。如必須另選居住地址時,應於離營歸鄉報到後
  ,再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