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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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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意圖妨害兵役,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煽惑他人避免徵集、召集。
二、唆使他人妨害兵役。
三、庇護、隱匿或便利應受徵集、召集之男子逃避服役。
四、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或應召。
五、對於役政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輸入、干擾、變更、刪改、滅失或以
    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役政資料檔案之正確。
六、明知為不實證件而交付各主管機關,使不應徵集或召集服役而服役。
犯前項第四款之罪,屬於點閱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第 13 條
意圖妨害兵役,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煽惑他人避免徵集、召集者。
二  唆使他人妨害兵役者。
三  庇護、隱匿或便利應受徵集、召集之男子逃避服役者。
四  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或應召者。
五  對於役政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輸入、干擾、變更、刪改、滅失或以
    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役政資料檔案之正確者。
六  明知為不實證件而交付各主管機關,使不應徵集或召集服役而服役者
    。
犯前項第四款之罪,屬於國民兵召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點閱
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連續犯第一項或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民國 65 年 07 月 19 日修正
  第 14 條
意圖妨害兵役,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煽惑他人避免徵集、召集者。
二、唆使他人妨害兵役者。
三、庇護、隱匿或便利應受徵集、召集之男子逃避服役者。
四、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或應召者。
犯前項第四款之罪:屬於國民兵徵集或教育、勤務召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點
閱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連續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民國 44 年 05 月 30 日修正
  第 13 條
意圖妨害兵役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煽惑他人避免徵集、召集者。
二  唆使他人妨害兵役者。
三  庇護、隱匿或便利應受徵集、召集之男子逃避服役者。
連續犯前項各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