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妨害兵役,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煽惑他人避免徵集、召集。 二、唆使他人妨害兵役。 三、庇護、隱匿或便利應受徵集、召集之男子逃避服役。 四、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或應召。 五、對於役政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輸入、干擾、變更、刪改、滅失或以 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役政資料檔案之正確。 六、明知為不實證件而交付各主管機關,使不應徵集或召集服役而服役。 犯前項第四款之罪,屬於點閱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妨害兵役,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煽惑他人避免徵集、召集者。 二 唆使他人妨害兵役者。 三 庇護、隱匿或便利應受徵集、召集之男子逃避服役者。 四 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或應召者。 五 對於役政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輸入、干擾、變更、刪改、滅失或以 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役政資料檔案之正確者。 六 明知為不實證件而交付各主管機關,使不應徵集或召集服役而服役者 。 犯前項第四款之罪,屬於國民兵召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點閱 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連續犯第一項或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意圖妨害兵役,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煽惑他人避免徵集、召集者。 二、唆使他人妨害兵役者。 三、庇護、隱匿或便利應受徵集、召集之男子逃避服役者。 四、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或應召者。 犯前項第四款之罪:屬於國民兵徵集或教育、勤務召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點 閱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連續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意圖妨害兵役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煽惑他人避免徵集、召集者。 二 唆使他人妨害兵役者。 三 庇護、隱匿或便利應受徵集、召集之男子逃避服役者。 連續犯前項各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