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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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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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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處分送達後,三個月內故意再為違紀行為者,得從重懲罰。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修正
  第 9 條
懲罰經核定送達後,三個月內再為違失行為者,得從重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