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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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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十四、單位接受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下列措施:
  (一)立即隔離當事人,被申訴人應暫時調整單位(不同營區),以保
        護被害人不受到二度傷害;被申訴人為單位主官(管)、業務主
        管時,由五級代理人暫代職務。
  (二)受訓學員肇生案件,接訓單位應妥善規劃隔離措施,並奉權責長
        官核定,於申訴決議後,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應由單位立即協助並視需要轉介
        地區心理衛生中心、醫療機構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第 14 條
十四、單位接受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下列措施:
  (一)立即隔離當事人,被申訴人應暫時調整單位(不同營區),以保
        護被害人不受到二度傷害;被申訴人為單位主官(管)、業務主
        管時,由五級代理人暫代職務。
  (二)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應由單位立即協助並視需要轉介
        地區心理衛生中心或醫療機構。

 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修正
  第 14 條
十四、單位接受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下列措施:
  (一)立即隔離當事人,被申訴人應暫時調整單位,以保護被害人不受
        到二度傷害;被申訴人為單位主官(管)、業務主管時,由五級
        代理人暫代職務。
  (二)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應由單位立即協助並視需要轉介
        地區心理衛生中心或醫療機構。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第 14 條
十四、單位接受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下列措施:
  (一)立即隔離當事人,被申訴人應暫時調整單位,以保護被害人不受
        到二度傷害;被申訴人為單位主官(管)、業務主管時,由五級
        代理人暫代職務。
  (二)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應由單位立即協助並視需要轉介
        地區心理衛生中心或醫療機構。

 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第 14 條
十四、單位接受性騷擾申訴案件,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二十四小時
      內完成必要措施:
  (一)有影響人身安全者:立即隔離當事人,被申訴人應暫調離原單位
        ,以保護被害人不受到二度傷害;被申訴人為單位主官(管)、
        業務主管時,由五級代理人暫代職務。
  (二)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應立即協助轉介單位心理輔導中
        心、地區心理衛生中心或醫療機構。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修正
  第 14 條
十四、單位接受性騷擾申訴案件,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二十四小時
      內完成下列措施:
  (一)有影響人身安全者:立即隔離當事人,保護被害人不受到二度傷
        害;疑似加害人為單位主官(管),必要時由五級代理人暫代職
        務。
  (二)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應立即協助轉介單位心理輔導中
        心、地區心理衛生中心或醫療機構。

 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第 14 條
十四、單位接受性騷擾申訴案件,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二十四小時
      內完成下列措施:
(一)有影響人身安全者:立即隔離當事人,保護被害人不受到二度傷害
      ;疑似加害人為單位主官(管),必要時由五級代理人暫代職務。
(二)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應立即協助轉介單位心理輔導中心
      、地區心理衛生中心或醫療機構。

 民國 99 年 11 月 04 日修正
  第 9 條
九、單位接受性騷擾申訴案件,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二十四小時內
    完成下列措施:
(一)有影響人身安全者:立即隔離當事人,保護被害人不受到二度傷害
      ;疑似加害人為單位主官(管),必要時由五級代理人暫代職務。
(二)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應立即協助轉介單位心理輔導中心
      、地區心理衛生中心或醫療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