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
|
第 14 條 |
十四、單位接受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下列措施:
(一)立即隔離當事人,被申訴人應暫時調整單位(不同營區),以保
護被害人不受到二度傷害;被申訴人為單位主官(管)、業務主
管時,由五級代理人暫代職務。
(二)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應由單位立即協助並視需要轉介
地區心理衛生中心或醫療機構。
|
| 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修正 |
|
第 14 條 |
十四、單位接受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下列措施:
(一)立即隔離當事人,被申訴人應暫時調整單位,以保護被害人不受
到二度傷害;被申訴人為單位主官(管)、業務主管時,由五級
代理人暫代職務。
(二)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應由單位立即協助並視需要轉介
地區心理衛生中心或醫療機構。
|
|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
|
第 14 條 |
十四、單位接受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下列措施:
(一)立即隔離當事人,被申訴人應暫時調整單位,以保護被害人不受
到二度傷害;被申訴人為單位主官(管)、業務主管時,由五級
代理人暫代職務。
(二)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應由單位立即協助並視需要轉介
地區心理衛生中心或醫療機構。
|
| 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
|
第 14 條 |
十四、單位接受性騷擾申訴案件,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二十四小時
內完成必要措施:
(一)有影響人身安全者:立即隔離當事人,被申訴人應暫調離原單位
,以保護被害人不受到二度傷害;被申訴人為單位主官(管)、
業務主管時,由五級代理人暫代職務。
(二)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應立即協助轉介單位心理輔導中
心、地區心理衛生中心或醫療機構。
|
|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修正 |
|
第 14 條 |
十四、單位接受性騷擾申訴案件,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二十四小時
內完成下列措施:
(一)有影響人身安全者:立即隔離當事人,保護被害人不受到二度傷
害;疑似加害人為單位主官(管),必要時由五級代理人暫代職
務。
(二)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應立即協助轉介單位心理輔導中
心、地區心理衛生中心或醫療機構。
|
| 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
|
第 14 條 |
十四、單位接受性騷擾申訴案件,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二十四小時
內完成下列措施:
(一)有影響人身安全者:立即隔離當事人,保護被害人不受到二度傷害
;疑似加害人為單位主官(管),必要時由五級代理人暫代職務。
(二)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應立即協助轉介單位心理輔導中心
、地區心理衛生中心或醫療機構。
|
| 民國 99 年 11 月 04 日修正 |
|
第 9 條 |
九、單位接受性騷擾申訴案件,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二十四小時內
完成下列措施:
(一)有影響人身安全者:立即隔離當事人,保護被害人不受到二度傷害
;疑似加害人為單位主官(管),必要時由五級代理人暫代職務。
(二)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應立即協助轉介單位心理輔導中心
、地區心理衛生中心或醫療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