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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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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
第 14 條
現行條文:
軍官、士官之服役、除役,另以法律定之。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14 條
軍官、士官之服役、除役,另以法律定之。
民國 43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第 3 條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四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 軍官、士官之服役、除役,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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