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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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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兵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軍事訓練;其徵集程序、薪給、主副食
、保險、撫卹,準用常備兵標準辦理。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修正
  第 14 條
補充兵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軍事訓練;其徵集程序、薪給、主副食
、保險、撫卹,準用常備兵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