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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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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常備兵轉役生效日期,依核定生效之日起算,在未核定轉役前,仍服原役
。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第 14 條
常備兵轉役生效日期,依核定生效之日起算,在未核定轉役前,仍服原役
。

 民國 76 年 01 月 14 日修正
  第 14 條
  常備兵、補充兵之轉役,區分如左:
  一、延役轉役--補充兵在服現役期間,因戰時或非常事變之際,依法延役,並轉服常備
      兵現役者。
  二、應召轉役--補充兵召集入營,轉服常備兵現役者。
  三、停役轉役--停役原因消滅,經核定免予回役者。
  四、任官轉役--在現役期間,經選送軍官或士官校班受訓,於畢業後,任命為軍官或士
      官者。
  五、現役轉役--入營前已報考軍事院校,入營後確定錄取者或入營後報考軍事院校經錄
      取者,得辦理現役轉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