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專案改善計畫編列執行額度之總合,不得低於補助額度之二分之一 ,經村里代表協調會同意者,得全數支用於專案改善計畫或公益支 出計畫。 特別酌增補助額度應專款用於受影響之村、里。
十三、睦鄰經費捐助額度扣除特別酌增捐助經費後,專案改善計畫執行額 度之總合,不得低於賸餘額度之二分之一。 特別酌增捐助經費應依影響程度,專款用於受影響之村、里,並得 全數支用於專案改善計畫或公益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