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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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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睦鄰經費得運用項目之範圍如下:
  (一)地方公所運用項目範圍:
        1.道路、水利、公園、綠地、社區總體營造及有利地方發展等公
          共基礎建設、公共設施之規劃、興建及維修,並以施作於公有
          物為限。但受補助公所可提出私有土地無償供地方公所使用,
          且使用年限超過工程使用年限之證明者,得納入工程施作對象
          。
        2.社區活動中心設備與開放民眾使用之健康、休憩及視聽器材等
          設施採購。
        3.地方公共區域環境清潔與綠美化等工項。
        4.環境監測噪音音量超過六十五分貝等音線範圍內村、里之住戶
          、公立幼兒園(托兒所)、公立國小及國中,裝設、修繕隔音
          設施及其必要之空調設備或減震工程項目,並以受影響較大者
          優先。
        5.協助地方公益活動,如環境保護、疾病防治、淨灘、淨山、村
          里民大會、地方特色、地方創生、地方產業發展、原住民族文
          化等活動,與民眾參加公益活動而給予投保之團體保險。對同
          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額度,每年度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
          。
        6.福利措施項目,如偏鄉學校學童課後輔導、獎助學金、老人供
          餐、學生營養午餐、長期照顧服務、托育補助、生育津貼、醫
          療補助、急難救助、居民生活扶助、居家關懷及喪葬補助等。
          申請案件須符合中央法令及地方自治條例得補助該項目之條件
          及額度,並由地方公所據之完成造冊審查。
  (二)漁會運用項目範圍:
        1.海岸港口建設、漁業通訊設施、清理廢置魚網、淤砂清理等漁
          港基礎與公共設施之規劃、興建及維修。
        2.漁民活動中心設備與開放民眾使用之健康、休憩及視聽器材等
          設施採購。
        3.魚苗放流、漁業產業發展與推廣活動等海洋資源復育或其他多
          數漁民均可受益之活動項目。
  (三)地方公所或漁會為辦理睦鄰計畫所產生之行政費用,得以所獲睦
        鄰補助經費百分之三以下之額度運用;其支用範圍為臨時人力經
        費、印刷費、文具用品、資訊耗材、紙張、郵資等項目;並應獨
        立編製為睦鄰計畫送審。
  (四)第一款第五目、第六目及第二款第三目之經費運用不得支用於酬
        勞、獎金(品)及購買財產(如冷氣、冰箱、汽車、設備)等項
        目。但辦理偏鄉學校學童課後輔導、長期照顧服務所須人力經費
        ,不在此限。用於辦理活動之會場佈置經費,不得超過該活動總
        經費百分之十。
  (五)特別酌增補助額度應專款用於受影響之村、里。
      睦鄰審議會歷年審議通過之睦鄰計畫,且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地方
      公所或漁會得作為編製睦鄰計畫之參考。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第 15 條
十五、專案改善計畫以運用於下列範圍為限:
  (一)環境衛生、綠(美)化、植栽、防沙、防塵土、水土保持工程、
        海岸港口基礎建設、魚苗放流、清理廢置魚網、淤砂清理等海洋
        生態環境保護項目,及社區總體營造相關事項。
  (二)村(里)辦公處及活動中心之設備、地方基礎建設與其他公共設
        施之興建或維修。
  (三)健康、休憩及視聽器材等開放民眾使用福利設施之採購。
  (四)辦理公益支出計畫所需之非消費性財產之採購。
  (五)環境監測噪音音量超過六十五分貝等音線範圍內村、里之住戶、
        公立幼兒園(托兒所)、公立國小及國中,裝設、修繕隔音設施
        及其必要之空調設備或減震等相關修繕工程,並以受影響較大者
        優先。
      前項第一款之海岸港口基礎建設、魚苗放流、清理廢置魚網、淤砂
      清理等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項目,於對海射擊之主要武器訓練場,其
      地方公所得編列勞務採購專案改善計畫,優先委託設籍當地滿一年
      之漁民實施。但不得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第一項專案改善計畫,除第五款之住戶外,以施作於公有物為限。
      但受補助公所可提出私有土地無償供地方公所使用,且使用年限超
      過專案改善工程使用年限之證明者,得納入工程施作對象。
      睦鄰審議會歷年審議通過之專案改善計畫,且符合本要點規定者,
      地方公所得作為編製睦鄰計畫之參考。
      前四項規定於專案改善備用計畫適用之。

  第 16 條
十六、公益支出計畫以運用於下列範圍為限:
  (一)協助機關、學校或相關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民間團體辦理環境保
        護、疾病防治、淨灘、淨山或村里民大會,或海洋文化維護、地
        方特色、創生、原住民族文化等相關活動,與民眾參加公益活動
        而給予投保之團體保險。並對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額度,
        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二)前款以外之社會福利項目及獎助學金,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
        實施,並以環境監測噪音音量超過六十五分貝等音線範圍內受影
        響村、里之居民優先補(捐)助:
        1.社會福利項目以老人供餐、學生營養午餐、長期照顧服務、托
          育補助、生育津貼、醫療補助等六項為限。
        2.申請案件須符合法令規定政府各機關得補助該項目之條件及額
          度,並由地方公所據之完成造冊審查。
      公益支出計畫經費不得支用於酬(庸)勞、獎金(品)及購買財產
      (如冷氣、冰箱、汽車、設備…)等項目。用於公益活動會場布置
      之經費,不得超過該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十。
      睦鄰審議會歷年審議通過之公益支出計畫,且符合本要點規定者,
      地方公所得作為編製睦鄰計畫之參考。

 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第 14 條
十四、專案改善計畫以運用於下列範圍為限:
  (一)環境衛生、綠(美)化、植栽、防沙、防塵土、水土保持工程、
        海岸港口基礎建設、魚苗放流、清理廢置魚網、淤砂清理等海洋
        生態環境保護項目及相關社區總體營造事項。
  (二)村(里)辦公處及活動中心之設備採購、地方基礎建設及其他公
        共設施之興建或維修。
  (三)開放民眾使用之健康、休憩及視聽器材等居民福利設施。
  (四)音量超過六十五分貝等音線範圍內村、里之住戶、公立國小及國
        中,裝設、修繕隔音設施及其必要之空調設備,應優先捐助受影
        響較大者,且不受本要點第三點所定不得重複補助原則之限制。
      前項專案改善計畫,除第四款之住戶外,以施作於公有物為限。但
      受捐助鄉(鎮、市、區)公所可提出私有土地無償供鄉(鎮、市、
      區)公所使用,且使用年限超過專案改善工程使用年限之證明者,
      得納入工程施作對象。
      歷年軍種審議會審議通過之專案改善計畫,且符合本要點規定者,
      鄉(鎮、市、區)公所得作為編製睦鄰計畫之參考。
      前三項規定於專案改善備用計畫適用之。

  第 15 條
十五、公益支出計畫以運用於下列範圍為限:
  (一)協助機關、學校或相關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民間團體辦理環境保
        護、疾病防治、淨灘、淨山或村里民大會等公益活動及民眾參加
        公益活動而給予投保之團體保險,其中對同一民間團體之捐助金
        額,每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
  (二)前款以外與睦鄰相關之社會福利公益項目,符合下列條件者,得
        申請實施,且以音量超過六十五分貝等音線範圍內受影響村、里
        之居民優先捐助,並不受第三點所定不得重複補助原則之限制:
        1.捐助社會福利項目以老人供餐及學生營養午餐兩項為限,並不
          受第三點所定不得重複補助原則之限制。
        2.未獲行政機關經費捐(補)助或捐(補)助經費不足。
        3.申請案應經村、里長及代表會(區審議小組)同意。
        4.學生營養午餐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教育部公告之偏鄉(遠
          )地區之公立國小及國中為限。
      公益支出計畫經費運用除,應符合前項支用範圍,且不得支用於酬
      (庸)勞、獎金(品)及購買財產(如冷氣、冰箱、汽車、設備…
      )等項目。用於公益活動會場佈置之經費,不得超過該計畫總經費
      百分之十。
      歷年軍種審議會審議通過之公益支出計畫,且符合本要點規定者,
      鄉(鎮、市、區)公所得作為編製睦鄰計畫之參考。

 民國 104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第 7 條
七、本要點捐助之睦鄰經費,依審議會審定之經費每年撥款一次,其支用
    項目分為專案改善計畫及公益支出二類。
    前項專案改善計畫應用於國軍訓場所在周邊區域之下列事項:
(一)環境衛生、綠(美)化及海洋生態環境保護。
(二)村(里)辦公處、活動中心、地方基礎建設及其他公共設施之興建
      或維修。
(三)開放民眾使用之健康、休憩及視聽器材等居民福利設施。
(四)裝設、修繕隔音設施及其必要之空調設備。
    前項專案改善計畫工程,除第四款外,以公有物為限,但受捐助直轄
    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可提出私有土地供直轄市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使用及年限之證明,且使用
    年限超過專案改善工程基本使用年限者,亦可納入工程施作對象。
    公益支出之運用擴及協助機關、學校、民間團體辦理環境保護、疾病
    防治、淨灘、淨山、團體保險或村里民大會等公益活動,其中對同一
    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
    公益支出總額並不得超過每年睦鄰總金額之十分之三。

 民國 101 年 04 月 09 日修正
  第 7 條
七、本要點捐助之睦鄰經費,依審議會審定之經費每年撥款一次,其支用
    項目分為專案改善計畫及公益支出二類。
    專案改善計畫應用於國軍訓場所在周邊區域之下列事項:
(一)環境衛生、綠(美)化及海洋生態環境保護。
(二)村(里)辦公處、活動中心、地方基礎建設及其他公共設施之興建
      或維修。
(三)開放民眾使用之健康、休憩及視聽器材等居民福利設施。
(四)裝設、修繕隔音設施及其必要之空調設備。
    前項專案改善計畫工程,除第四款外,以公有物為限,但受捐助直轄
    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可提出私有土地供直轄市、市
    政府及鄉(鎮、市)公所使用及年限之證明,且使用年限超過專案改
    善工程基本使用年限者,亦可納入工程施作對象。
    公益支出之運用擴及協助機關、學校、民間團體辦理環境保護、疾病
    防治、淨灘、淨山或村里民大會等公益活動,其中對同一民間團體之
    補(捐)助金額,每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公益支出總
    額並不得超過每年睦鄰總金額之十分之三。

 民國 98 年 06 月 22 日修正
  第 7 條
七、本要點捐助之睦鄰經費,依審議會審定之經費每年撥款一次,其支用
    項目分為專案改善計畫及公益支出二類。
    專案改善計畫應用於國軍訓場所在周邊區域之下列事項:
(一)環境衛生、綠(美)化及海洋生態環境保護。
(二)村(里)辦公處、活動中心、地方基礎建設及其他公共設施之興建
      或維修。
(三)開放民眾使用之健康、休憩及視聽器材等居民福利設施。
(四)裝設隔音設施。
    公益支出之運用擴及協助機關、學校、民間團體辦理環境保護、疾病
    防治、淨灘、淨山或村里民大會等公益活動,其中對同一民間團體之
    補(捐)助金額,每年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為原則,公益支出總
    額並不得超過每年睦鄰總金額之十分之一。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第 7 條
七、睦鄰經費支用項目如下:
(一)供對國軍武器訓練及油料彈藥場地所在周邊社區之環境衛生、環境
      (綠)美化及居民福利等改善專案計畫使用。
(二)公益支出:擴及協助機關、學校、社會團體辦理環境保護、疾病防
      治、淨灘、淨山或村里民大會等公益活動,其中對同一民間團體之
      補(捐)助金額,每年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為原則,公益支出
      總額並不得超過每年睦鄰總金額之十分之一。
    前項睦鄰經費支用項目,每年撥款一次,金額以審議委員會所核定之
    額度為準。

 民國 96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第 7 條
七、睦鄰金額支用項目如下:
(一)供對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周邊社區、環境衛生、環境美化
      及居民福利等改善專案計畫使用。
(二)公益支出:協助機關、學校、社會團體辦理環境清理、疾病防治、
      美化或綠化社區環境、環境保護、淨灘、淨山或村里民大會等公益
      活動,前揭睦鄰金額之公益支出每年不得超過新台幣 10 萬元,預
      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應依中央對台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
      及預算考核要點辦理。
(三)前揭睦鄰金額支用項目,採每年撥款 1  次,不得超過審議會所核
      定等級額度。

 民國 94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6 條
六、睦鄰金額支用項目如下:
 (一) 供對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影響周邊社區、環境衛生及環境美化等改
      善專案計畫使用。
 (二) 公益支出:協助機關、學校、社會團體辦理環境清理、疾病防治、
      美化或綠化社區環境、環境保護、淨灘、淨山或村里民大會等公益
      活動,前揭睦鄰金額之公益支出每年不得超過新台幣 10 萬元,預
      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應依中央對台灣省各縣 (市) 政府計畫
      及預算考核要點辦理。
 (三) 前揭睦鄰金額支用項目,採每年撥款 1 次,不得超過審議委員會
      所核定等級額度。

 民國 93 年 11 月 10 日修正
  第 6 條
六、睦鄰項目如下:
 (一) 每年撥款乙次,供受捐助之縣 (市) 政府對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影
      響周邊社區、環境衛生及環境美化等改善專案計畫使用。
 (二) 其他公益支出:協助機關、學校、社會團體辦理環境清理、疾病防
      治、美化或綠化社區環境、環境保護、淨灘、淨山或村里民大會等
      公益活動,每案以新台幣十萬元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