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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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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十四、專案改善計畫編列執行額度之總合,不得低於補助額度之二分之一
      ,經村里代表協調會同意者,得全數支用於專案改善計畫或公益支
      出計畫。
      特別酌增補助額度應專款用於受影響之村、里。
 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第 13 條
十三、睦鄰經費捐助額度扣除特別酌增捐助經費後,專案改善計畫執行額
      度之總合,不得低於賸餘額度之二分之一。
      特別酌增捐助經費應依影響程度,專款用於受影響之村、里,並得
      全數支用於專案改善計畫或公益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