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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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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歸建及任職:
  (一)各列管單位,除軍事學校外應於進修人員核定訓期終止日前三個
        月管制預劃派職職缺(師資培育人員須完成定期或不定期教師評
        審委員會三級三審通過,並提出就讀學校正式之完成學位要件證
        明,提前畢業者比照提前作業程序辦理),並協調進修人員按時
        歸建;另請預劃派職單位管制幕僚職缺,供未取得學位人員派職
        。
  (二)國外進修人員依核定進修期限終止日前返國者,應於三日內向列
        管單位辦理報到,並以返國當日為任職生效日;國內民間大學進
        修人員以歸建報到當日為任職生效日。逾核准進修期限歸建或返
        國報到者,列管單位應查明原因並視情節輕重議處,呈報本部備
        查。
  (三)赴國內、外民間大學進修人員歸建或返國報到後,各人事權責單
        位應於十五日內完成任職作業。各列管單位並應同時檢附下列資
        料呈報本部辦理:任免調遷建議表、核准進修命令影本、個人兵
        籍表影本、護照入境章戳影本、學歷證明(原文需附中譯本)、
        離校證明等。
  (四)國內軍事學校部分,由原薦報單位負責派職,並依現行人事作業
        規定辦理各項人事作業。進修人員提前完成學業獲得學位者,由
        軍事學校管制於畢業日前完成分發派職,始可離校。
  (五)進修人員均應依規定辦理延長服現役,並由各所屬人事單位完成
        兵籍資料登載。
  (六)已奉核定全時進修人員,因故中止全時進修者,由原各薦報單位
        派職。
  (七)進修人員進修完畢後,由軍種依個人狀況完成計畫派職,返國後
        符合候調主官(管)者,應優先管制回軍歷練重要主官、管經歷
        。
 民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修正
  第 14 條
十四、歸建及任職:
  (一)各列管單位,除軍事學校外應於進修人員核定訓期終止日前三個
        月管制預劃派職職缺(師資培育人員須完成定期或不定期教師評
        審委員會三級三審通過,並提出就讀學校正式之完成學位要件證
        明,提前畢業者比照提前作業程序辦理),並協調進修人員按時
        歸建;另請預劃派職單位管制幕僚職缺,供未取得學位人員派職
        。
  (二)國外進修人員依核定進修期限終止日前返國者,應於三日內向列
        管單位辦理報到,並以返國當日為任職生效日;國內民間大學進
        修人員以歸建報到當日為任職生效日。逾核准進修期限歸建或返
        國報到者,列管單位應查明原因並視情節輕重議處,呈報本部備
        查。
  (三)赴國內、外民間大學進修人員歸建或返國報到後,各人事權責單
        位應於十五日內完成任職作業。各列管單位並應同時檢附下列資
        料呈報本部辦理:任免調遷建議表、核准進修命令影本、個人兵
        籍表影本、護照入境章戳影本、學歷證明(原文需附中譯本)、
        離校證明等。
  (四)國內軍事學校部分,由原薦報單位負責派職,並依現行人事作業
        規定辦理各項人事作業。進修人員提前完成學業獲得學位者,由
        軍事學校管制於畢業日前完成分發派職,始可離校。
  (五)進修人員均應依規定辦理延長服現役,並由各所屬人事單位完成
        兵籍資料登載。
  (六)已奉核定全時進修人員,因故中止全時進修者,由原各薦報單位
        派職。
  (七)進修人員進修完畢後,由軍種依個人狀況完成計畫派職,返國後
        符合候調主官(管)者,應優先管制回軍歷練重要主官、管經歷
        。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第 14 條
十四、歸建及任職:
  (一)各列管單位,除軍事學校外應於進修人員核定訓期終止日前三個
        月管制預劃派職職缺(師資培育人員須完成定期或不定期教師評
        審委員會三級三審通過,並提出就讀學校正式之完成學位要件證
        明,提前畢業者比照提前作業程序辦理),並協調進修人員按時
        歸建;另請預劃派職單位管制幕僚職缺,供未取得學位人員派職
        。
  (二)國外進修人員依核定進修期限終止日前返國者,應於三日內向列
        管單位辦理報到,並以返國當日為任職生效日;國內民間大學進
        修人員以歸建報到當日為任職生效日。逾核准進修期限歸建或返
        國報到者,列管單位應查明原因並視情節輕重議處,呈報本部備
        查。
  (三)赴國內、外民間大學進修人員歸建或返國報到後,各人事權責單
        位應於十五日內完成任職作業。各列管單位並應同時檢附下列資
        料呈報本部辦理:任免調遷建議表、核准進修命令影本、個人兵
        籍表影本、護照入境章戳影本、學歷證明(原文需附中譯本)、
        離校證明等。
  (四)國內軍事學校部分,由原薦報單位負責派職,並依現行人事作業
        規定辦理各項人事作業。進修人員提前完成學業獲得學位者,由
        軍事學校管制於畢業日前完成分發派職,始可離校。
  (五)進修人員均應依規定辦理延長服現役,並由各所屬人事單位完成
        兵籍資料登載。
  (六)已奉核定全時進修人員,因故中止全時進修者,由原各薦報單位
        派職。
  (七)進修人員進修完畢後,由軍種依個人狀況完成計畫派職,返國後
        符合候調主官(管)者,應優先管制回軍歷練重要主官、管經歷
        。

 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第 14 條
十四、歸建及任職:
  (一)各列管單位(軍事學校除外)應於進修人員核定訓期終止日前三
        個月管制預劃派職職缺(師資培育人員須完成定期或不定期教師
        評審委員會「三級三審」通過,並提出就讀學校正式「完成學位
        要件證明」,提前畢業者比照提前作業),並協調進修人員按時
        歸建;另請預劃派職單位管制幕僚職缺,供未取得學位人員派職
        。
  (二)國外進修人員依核定進修期限終止日前返國,於三日內向列管單
        位辦理報到,並以返國當日為任職生效日;國內民間大學進修人
        員以歸建報到當日為任職生效日。逾核准進修期限歸建(返國)
        者,列管單位應查明原因並視情節輕重議處,報部備查。
  (三)赴國內、外民間大學進修人員歸建(返國)後,各人事權責單位
        應於十五日以內辦理任職完畢。列管單位呈報派職案應檢附資料
        如下:任免調遷建議表、核准進修命令影本、個人兵籍表影本、
        護照入境章戳影本、學歷證明(原文需附中譯本)、離校證明等
        。
  (四)國內軍事學校部分由原薦報單位負責派職,並依現行人事作業規
        定辦理。進修人員提前完成學業獲得學位者,由軍事學校管制於
        畢業日前完成分發派職,始可離校。
  (五)前述進修人員均應依規定辦理延長服現役,並完成兵籍資料登載
        。
  (六)因故中止全時進修資格者,由原薦報單位(各軍司令部或指揮部
        )派職。

 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修正
  第 14 條
十四、歸建及任職:
  (一)各列管單位(軍事學校除外)應於進修人員核定訓期終止日前三
        個月管制預劃派職職缺(提前畢業者比照提前作業),並協調進
        修人員按時歸建。
  (二)國外進修人員依核定進修期限終止日前返國,於三日內向列管單
        位辦理報到,並以返國當日為任職生效日;國內民間大學進修人
        員以歸建報到當日為任職生效日。逾核准進修期限歸建(返國)
        者,列管單位應查明原因並視情節輕重議處,報部備查。
  (三)赴國內、外民間大學進修人員歸建(返國)後,各人事權責單位
        應於十五日以內辦理任職完畢。列管單位呈報派職案應檢附資料
        如下:任免調遷建議表、核准進修命令影本、個人兵籍表影本、
        護照入境章戳影本、學歷證明(原文需附中譯本)、離校證明等
        。
  (四)國內軍事學校部分由原薦報單位負責派職,並依現行人事作業規
        定辦理。進修人員提前完成學業獲得學位者,由軍事學校管制於
        畢業日前完成分發派職,始可離校。
  (五)前述進修人員均應依規定辦理延長服現役,並完成兵籍資料登載
        。
  (六)因故中止全時進修資格者,由原薦報單位(各軍司令部或指揮部
        )派職。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修正
  第 14 條
十四、歸建及任職: 
  (一)各列管單位(軍事學校除外)應於進修人員核定訓期終止日前三
        個月管制預劃派職職缺(提前畢業者比照提前作業),並協調進
        修人員按時歸建。
  (二)國外進修人員依核定進修期限終止日前返國,於三日內向列管單
        位辦理報到,並以返國當日為任職生效日;國內民間大學進修人
        員以歸建報到當日為任職生效日。逾核准進修期限歸建(返國)
        者,列管單位應查明原因並視情節輕重議處,報部備查。
  (三)赴國內、外民間大學進修人員歸建(返國)後,各人事權責單位
        應於十五日以內辦理任職完畢。列管單位呈報派職案應檢附資料
        如下:任免調遷建議表、核准進修命令影本、個人兵籍表影本、
        護照入境章戳影本、學歷證明(原文需附中譯本)、離校證明等
        。
  (四)國內軍事學校部分由原薦報單位負責派職,並依現行人事作業規
        定辦理。進修人員提前完成學業獲得學位者,由軍事學校管制於
        畢業日前完成分發派職,始可離校。
  (五)前述進修人員均應依規定辦理延長服現役,並完成兵籍資料登載
        。

 民國 102 年 03 月 01 日修正
  第 10 條
十、管理與考核:
(一)列管單位(在軍事學校進修人員由該軍事學校列管;國內、外民間
      大學進修人員由本部核定之預劃派職單位列管),依核定員額掌握
      進修人員在國內、外進修狀況及動態,並依相關規定訂定管理、考
      核作業機制,俾落實為用而育宗旨。國內、外民間大學進修人員列
      管單位基本管考紀律要求如下:
      1.進修人員每月第一週應與列管單位承辦人聯絡,充分掌握進修人
        員在學期間家庭狀況、學習成績、研究進度等情形,並紀錄進修
        狀況備查(如附件十)。
      2.各學期成績單影本應收繳備查,研究論文題目有修訂者,應由列
        管單位審查,確保符合研究領域及送訓目的。
      3.違反相關管考紀律情事,列管單位應即報部取消其進修資格。
      4.各總(管)監單位每年一、七月內將管考成果報部備查。
(二)進修人員學期成績平均未達各校及格標準者,應即報部取消其進修
      資格飭令歸建(返國)。
(三)進修人員歸建(返國)應依培育計畫以所學專長派職,俾符為用而
      育、計畫培養、預劃派職宗旨。
(四)碩、博士全時進修人員,其進修領域與畢業論文之研究方向須結合
      預劃派職所需之國防軍事專業,國內、外民間大學進修人員因指導
      教授研究領域調整必須修訂研究論文題目,應依本點第一款管考紀
      律要求辦理。
(五)派赴國外進修作業,依國軍人員出國業務作業規定辦理。
(六)進修人員於歸建(返國)後,其考績作業悉依國軍年度軍官士官考
      績作業規定暨注意事項辦理;惟未依時完成學位者(非個人因素且
      可歸責於學校或機構者除外),其當年考績不得評列甲等以上。
(七)修讀博士者,須於進修第三年結束前,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無博
      士候選制度之學校,須有指導教授證明已具博士候選人資格之文件
      ),且應將該項有效證明文件寄(攜)回列管單位依規定備查;若
      未依限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者,不得再繼續進修,應即歸建(返國
      )。
(八)國外進修博士人員,於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後,已提出論文尚未完
      成口試,因指導教授個人因素或其他不可抗拒情事致影響進修期限
      ,得檢呈研究結果及指導教授或學校證明申請延長進修。延長進修
      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醫、牙科軍醫六個月,以一次為限),且須
      未超過延長服役年限,並以二次為限。第二次申請時另須由指導教
      授保證,可於延長期限內克服前述不可抗拒因素。延長期間所需之
      費用仍予補助,惟須依規定填具就學延役志願書,延長服役年限。
(九)在進修期限前完成學業獲得學位者,應提前歸建或返國。藉故滯留
      國外不歸者,依本部「赴國外進修碩、博士人員提前修獲學位,藉
      故滯外不歸處理規定」辦理。國內進修藉故不歸建派職者,進修人
      員記過一次;承辦參謀未落實管考機制申誡二次,業務主管申誡一
      次。
(十)進修人員進修時限期滿不論已否獲得學位或達到進修研究目標,均
      應按時歸建(返國),分發派職,並依規定延長服現役;未獲學位
      者,自行利用公餘時間自費於修業期限內完成學位;因故中止進修
      歸建(返國),進修學位者,以進修時間之二倍延長服現役,餘均
      依本規定第八點第九款等相關規定辦理延長服現役。
(十一)進修人員提前獲得學位,應主動通知列管單位於十五日內依年度
        培養需求及預劃派職職務,完成任職、經管及延長服現役;因故
        中止進修歸建(返國)者,請列管單位查處,完成檢討報告後,
        報部備查。
(十二)經費補助與待遇:
        1.國外民間大學碩、博士全時進修各項補助費用,得由本部「教
          育行政」項下支應;國內民間大學碩、博士全時進修費用不予
          補助。
        2.軍醫人員全時進修及專業臨床短期進修之各項補助費用,得由
          本部(軍醫局)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作業)「研究
          發展及訓練費用」項下支應;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中山科學
          研究院等單位得比照辦理。經核定由基金支應者,不得轉以「
          教育行政」項下支應。
        3.赴非英語系國家進修,應就讀校院要求修習語文且須繳費時,
          得由各甄選單位專案呈請准予修習時限及補助之費用,且應於
          出國前呈報辦理(進修期限仍依原核准時間,不得另行要求延
          長)。
        4.國外全時進修人員所有經費僅補助至核准進修期限終止日期(
          含返國機票費),逾期則不予補助。
        5.凡獲得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教育部公費補助
          或其他公、民營機構等單位補助赴國內、外進修期間,本部不
          另補助任何經費;其他相關進修事宜仍須依本規定辦理。
        6.進修期間考績、晉任均照相關人事法規辦理。
        7.進修期間之薪給均照各相關規定辦理。
        8.出國進修人員依本部國軍赴國外民間院校進修人員補助項目及
          數額表之規定核給各項補助。
        9.依前述規定,出國進修人員各項經費支付,均按「國軍赴國外
          進修人員各項經費運用學員開立國外帳戶撥款作業規定」辦理
          。
(十三)進修人員因學校課程需求、指導教授個人因素或獲得國科會、教
        育部公費或其他民間機構等單位補助赴國外進行論文研究,得由
        列管單位(就讀軍事學校者由軍事學校申請),檢附原進修研究
        計畫、就讀學校與指導教授同意函、提供研究經費機關或單位證
        明等資料,由總(管)監單位核定移地論文研究,期間本部不另
        補助任何經費;惟進修期限仍按原核准時間不得延長。
(十四)為鼓勵就讀軍事學校博、碩士班軍、士官,在既定訓期內,擴展
        其國際視野,對已完成一年學業,成績均達八十分以上,且托福
        成績符合進修國外碩士標準者,採自費短期進修學分模式,自行
        完成國外進修學校短期學分申請佐證,由系所甄選薦報本部核准
        送訓,進修期限以三個月至六個月為限,申請作業流程比照軍事
        校院博、碩士班國際學分進修實施作法(如附件十一)。
(十五)歸建及任職: 
        1.各列管單位(軍事學校除外)應於進修人員核定訓期終止日前
          三個月管制預劃派職職缺(提前畢業者比照提前作業),並協
          調進修人員按時歸建。
        2.國外進修人員依核定進修期限終止日前返國,於三日內向列管
          單位辦理報到,並以返國當日為任職生效日;國內民間大學進
          修人員以歸建報到當日為任職生效日。逾核准進修期限歸建(
          返國)者,列管單位應查明原因並視情節輕重議處,報部備查
          。
        3.赴國內、外民間大學進修人員歸建(返國)後,各人事權責單
          位應於十五日以內辦理任職完畢。列管單位呈報派職案應檢附
          資料如下:任免調遷建議表、核准進修命令影本、個人兵籍表
          影本、護照入境章戳影本、學歷證明(原文需附中譯本)、離
          校證明等。
        4.國內軍事學校部分由原薦報單位負責派職,並依現行人事作業
          規定辦理。進修人員提前完成學業獲得學位者,由軍事學校管
          制於畢業日前完成分發派職,始可離校。
        5.前述進修人員均應依規定辦理延長服現役,並完成兵籍資料登
          載。
(十六)各階段進修審查、管理與考核、離到管制、任職、延長服現役及
        兵籍資料登載等作業,未按相關規定辦理者,追究相關失職人員
        ,承辦人員記過一次,業務主管申誡二次,單位主官申誡一次。

 民國 97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第 10 條
十、管理與考核:
(一)列管單位(在軍事學校進修人員由該軍事學校列管;國內、外民間
      大學進修人員由本部核定之預劃派職單位列管),依核定員額掌握
      進修人員在國內、外進修狀況及動態,並依相關規定訂定管理、考
      核作業機制,俾落實「為用而育」宗旨。國內、外民間大學進修人
      員列管單位基本管考紀律要求如下:
      1.進修人員每季第一週應與列管單位承辦人聯絡,充分掌握進修人
        員在學期間家庭狀況、學習成績、研究進度等情形,並紀錄進修
        狀況備查(如附件十)。
      2.各學期成績單影本應收繳備查,研究論文題目如有修訂者,應由
        列管單位審查,確保符合研究領域及送訓目的。
      3.如有違反相關管考紀律情事,列管單位應即報部取消其進修資格
        。
      4.各總(管)監單位每年一、七月內將管考成果報部備查。
(二)進修人員學期成績平均未達各校及格標準者,應即報部取消其進修
      資格飭令歸建(返國)。
(三)進修人員歸建(返國)應依培育計畫以所學專長派職,俾符「為用
      而育、計畫培養、預劃派職」宗旨。
(四)碩、博士全時進修人員,其進修領域與畢業論文之研究方向須結合
      預劃派職所需之國防軍事專業,國內、外民間大學進修人員因指導
      教授研究領域調整必須修訂研究論文題目,應依本項(一)管考紀
      律要求辦理。
(五)派赴國外進修作業,依「國軍人員出國業務作業規定」辦理。
(六)進修人員於歸建(返國)後,其考績作業悉依本部令頒「國軍年度
      軍官士官考績作業規定暨注意事項」辦理;惟未依時完成學位者(
      非個人因素且可歸責於學校或機構者除外,如學校停辦之不可抗力
      因素),其當年考績不得評列甲等(含)以上。
(七)修讀博士者,須於進修第三年結束前,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無博
      士候選制度之學校,須有指導教授證明已具博士候選人資格之文件
      ),且應將該項有效證明文件寄(攜)回列管單位依規定備查;若
      未依限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者,不得再繼續進修,應即歸建(返國
      )。
(八)國外進修博士人員,於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後,如已提出論文尚未
      完成口試,因指導教授個人因素或其他不可抗拒情事致影響進修期
      限,得檢呈研究結果及指導教授或學校證明申請延長進修。延長進
      修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醫、牙科軍醫六個月,以一次為限),且
      須未超過延長服役年限,並以二次為限。第二次申請時另須由指導
      教授保證,可於延長期限內克服前述不可抗拒因素。延長期間所需
      之費用仍予補助,惟須依規定填具就學延役志願書,延長服役年限
      。
(九)在進修期限前完成學業獲得學位者,應提前歸建或返國。藉故滯留
      國外不歸者,依本部(85)易旭字第八三七七號令頒「赴國外進修
      碩、博士人員提前修獲學位,藉故滯外不歸處理規定」辦理。國內
      進修藉故不歸建派職者,進修人員記過一次;承辦參謀未落實管考
      機制申誡二次,業務主管申誡一次。
(十)進修人員進修時限期滿不論已否獲得學位或達到進修研究目標,均
      應按時歸建(返國),分發派職,並依規定延長服現役;未獲學位
      者,自行利用公餘時間自費於修業期限內完成學位;因故中止進修
      歸建(返國),進修學位者,以進修時間之二倍延長服現役,餘均
      依本規定「八、甄選報考階段(九)甄選資格2、服役年限(2)
      短期進修」辦理延長服現役。
(十一)進修人員提前獲得學位,應主動通知列管單位於十五日內依年度
        培養需求及預劃派職職務,完成任職、經管及延長服現役;因故
        中止進修歸建(返國)者,請列管單位查處,完成檢討報告後,
        報部備查。
(十二)經費補助與待遇:
        1.國外民間大學碩、博士全時進修各項補助費用,統由本部「教
          育行政」項下支應;國內民間大學碩、博士全時進修費用不予
          補助(依據行政院規定辦理,94  年 10 月 1  日以前入學者
          仍予補助)。
        2.軍醫專業臨床短期進修之各項補助費用,由本部(軍醫局)國
          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作業)「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
          項下支應;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中科院等單位比照軍醫專業
          辦理。
        3.赴非英語系國家進修,應就讀校院要求修習語文且須繳費時,
          得由各甄選單位專案呈請准予修習時限及補助之費用,且應於
          出國前呈報辦理(進修期限仍依原核准時間,不得另行要求延
          長)。
        4.國外全時進修人員所有經費僅補助至核准進修期限終止日期(
          含返國機票費),逾期則不予補助。
        5.凡獲得國科會、教育部公費補助或其他民間機構等單位補助赴
          國內、外進修期間,本部不另補助任何經費;其他相關進修事
          宜仍須依本規定辦理。
        6.進修期間考績、晉任均照相關人事法規辦理。
        7.進修期間之薪給均照各相關規定辦理。
        8.出國進修人員依本部「國軍赴國外民間院校進修人員補助項目
          及數額表」之規定核給各項補助。
        9.依前述規定,出國進修人員各項經費支付,均按部頒「國軍赴
          國外進修人員各項經費運用學員開立國外帳戶撥款作業規定」
          辦理。
(十三)進修人員因學校課程需求、指導教授個人因素或獲得國科會、教
        育部公費或其他民間機構等單位補助赴國外進行論文研究,得由
        列管單位(就讀軍事學校者由軍事學校申請),檢附原進修研究
        計畫、就讀學校與指導教授同意函、提供研究經費機關或單位證
        明等資料,由總(管)監單位核定移地論文研究,期間本部不另
        補助任何經費;惟進修期限仍按原核准時間不得延長。
(十四)為鼓勵就讀軍事學校博、碩士班軍、士官,在既定訓期內,擴展
        其國際視野,對已完成 1  年學業,成績均達 80 分以上,且托
        福成績符合進修國外碩士標準者,採自費短期進修學分模式,自
        行完成國外進修學校短期學分申請佐證,由系所甄選薦報本部核
        准送訓,進修期限以 3  個月至 6  個月為限,申請作業流程如
        「軍事校院博、碩士班國際學分進修實施作法」(如附件十一)
        。
(十五)歸建及任職:
        1.各列管單位(軍事學校除外)應於進修人員核定訓期終止日前
          三個月管制預劃派職職缺(提前畢業者比照提前作業),並協
          調進修人員按時歸建。
        2.國外進修人員依核定進修期限終止日前返國,於三日內向列管
          單位辦理報到,並以返國當日為任職生效日;國內民間大學進
          修人員以歸建報到當日為任職生效日。逾核准進修期限歸建(
          返國)者,列管單位應查明原因並視情節輕重議處,報部備查
          。
        3.赴國內、外民間大學進修人員歸建(返國)後,各人事權責單
          位應於十五日以內辦理任職完畢。列管單位呈報派職案應檢附
          資料如下:任免調遷建議表、核准進修命令影本、個人兵籍表
          影本、護照入境章戳影本、學歷證明(原文需附中譯本)、離
          校證明等。
        4.國內軍事學校部分由原薦報單位負責派職,並依現行人事作業
          規定辦理。進修人員提前完成學業獲得學位者,由軍事學校管
          制於畢業日前完成分發派職,始可離校。
        5.前述進修人員均應依規定辦理延長服現役,並完成兵籍資料登
          載。
(十六)各階段進修審查、管理與考核、離到管制、任職、延長服現役及
        兵籍資料登載等作業,未按相關規定辦理者,追究相關失職人員
        ,承辦人員記過一次,業務主管申誡二次,單位主官申誡一次。

 民國 96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第 10 條
十、管理與考核:
(一)列管單位(在軍事學校進修人員由該軍事學校列管;國內、外民間
      大學進修人員由本部核定之預劃派職單位列管),依核定員額掌握
      進修人員在國內、外進修狀況及動態,並依相關規定訂定管理、考
      核作業機制,俾落實「為用而育」宗旨。國內、外民間大學進修人
      員列管單位基本管考紀律要求如下:
      1.進修人員每季第一週應與列管單位承辦人聯絡,充分掌握進修人
        員在學期間家庭狀況、學習成績、研究進度等情形,並紀錄進修
        狀況備查(如附件十)。
      2.各學期成績單影本應收繳備查,研究論文題目如有修訂者,應由
        列管單位審查,確保符合研究領域及送訓目的。
      3.如有違反相關管考紀律情事,列管單位應即報部取消其進修資格
        。
      4.各總(管)監單位每年一、七月內將管考成果報部備查。
(二)進修人員學期成績平均未達各校及格標準者,應即報部取消其進修
      資格飭令歸建(返國)。
(三)進修人員歸建(返國)應依培育計畫以所學專長派職,俾符「為用
      而育、計畫培養、預劃派職」宗旨。
(四)碩、博士全時進修人員,其進修領域與畢業論文之研究方向須結合
      預劃派職所需之國防軍事專業,國內、外民間大學進修人員因指導
      教授研究領域調整必須修訂研究論文題目,應依本項(一)管考紀
      律要求辦理。
(五)派赴國外進修作業,依「國軍人員出國業務作業規定」辦理。
(六)進修人員於歸建(返國)後,其考績作業悉依本部令頒「國軍年度
      軍官士官考績作業規定暨注意事項」辦理;惟未依時完成學位者(
      非個人因素且可歸責於學校或機構者除外,如學校停辦之不可抗力
      因素),其當年考績不得評列甲等(含)以上。
(七)修讀博士者,須於進修第三年結束前,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無博
      士候選制度之學校,須有指導教授證明已具博士候選人資格之文件
      ),且應將該項有效證明文件寄(攜)回列管單位依規定備查;若
      未依限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者,不得再繼續進修,應即歸建(返國
      )。
(八)國外進修博士人員,於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後,如已提出論文尚未
      完成口試,因指導教授個人因素或其他不可抗拒情事致影響進修期
      限,得檢呈研究結果及指導教授或學校證明申請延長進修。延長進
      修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醫、牙科軍醫六個月,以一次為限),且
      須未超過延長服役年限,並以二次為限。第二次申請時另須由指導
      教授保證,可於延長期限內克服前述不可抗拒因素。延長期間所需
      之費用仍予補助,惟須依規定填具就學延役志願書,延長服役年限
      。
(九)在進修期限前完成學業獲得學位者,應提前歸建或返國。藉故滯留
      國外不歸者,依本部(85)易旭字第八三七七號令頒「赴國外進修
      碩、博士人員提前修獲學位,藉故滯外不歸處理規定」辦理。國內
      進修藉故不歸建派職者,進修人員記過一次;承辦參謀未落實管考
      機制申誡二次,業務主管申誡一次。
(十)進修人員進修時限期滿不論已否獲得學位或達到進修研究目標,均
      應按時歸建(返國),分發派職,並依規定延役;未獲學位者,自
      行利用公餘時間自費於修業期限內完成學位;因故中止進修歸建(
      返國),進修學位者,以進修時間之二倍延役,餘均依本規定「八
      、甄選報考階段(九)甄選資格 2. 服役年限(2)短期進修」辦
      理延役。
(十一)進修人員提前獲得學位,應主動通知列管單位於十五日內依年度
        培養需求及預劃派職職務,完成任職、經管及延長服現役;因故
        中止進修歸建(返國)者,請列管單位查處,完成檢討報告後,
        報部備查。
(十二)經費補助與待遇:
        1.國外民間大學碩、博士全時進修各項補助費用,統由本部「教
          育行政」項下支應;國內民間大學碩、博士全時進修費用不予
          補助(依據行政院規定辦理,94  年 10 月 1  日以前入學者
          仍予補助)。
        2.軍醫專業臨床短期進修之各項補助費用,由本部(軍醫局)國
          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作業)「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
          項下支應;自九十六年度起軍醫專業研究所進修之各項補助費
          ,亦由上開作業基金項下支應;九十六年度起軍備局生產製造
          中心、中科院等單位比照軍醫專業辦理。
        3.赴非英語系國家進修,應就讀校院要求修習語文且須繳費時,
          得由各甄選單位專案呈請准予修習時限及補助之費用,且應於
          出國前呈報辦理(進修期限仍依原核准時間,不得另行要求延
          長)。
        4.國外全時進修人員所有經費僅補助至核准進修期限終止日期(
          含返國機票費),逾期則不予補助。
        5.凡獲得國科會、教育部公費補助或其他民間機構等單位補助赴
          國內、外進修期間,本部不另補助任何經費;其他相關進修事
          宜仍須依本規定辦理。
        6.進修期間考績、晉任均照相關人事法規辦理。
        7.進修期間之薪給均照各相關規定辦理。
        8.出國進修人員依本部「國軍赴國外民間院校進修人員補助項目
          及數額表」之規定核給各項補助。
        9.依前述規定,出國進修人員各項經費支付,均按部頒「國軍赴
          國外進修人員各項經費運用學員開立國外帳戶撥款作業規定」
          辦理。
(十三)進修人員因學校課程需求、指導教授個人因素或獲得國科會、教
        育部公費或其他民間機構等單位補助赴國外進行論文研究,得由
        列管單位(就讀軍事學校者由軍事學校申請),檢附原進修研究
        計畫、就讀學校與指導教授同意函、提供研究經費機關或單位證
        明等資料,由總(管)監單位核定移地論文研究,期間本部不另
        補助任何經費;惟進修期限仍按原核准時間不得延長。
(十四)歸建及任職:
        1.各列管單位(軍事學校除外)應於進修人員核定訓期終止日前
          三個月管制預劃派職職缺(提前畢業者比照提前作業),並協
          調進修人員按時歸建。
        2.國外進修人員依核定進修期限終止日前返國,於三日內向列管
          單位辦理報到,並以返國當日為任職生效日;國內民間大學進
          修人員以歸建報到當日為任職生效日。逾核准進修期限歸建(
          返國)者,列管單位應查明原因並視情節輕重議處,報部備查
          。
        3.赴國內、外民間大學進修人員歸建(返國)後,各人事權責單
          位應於十五日以內辦理任職完畢。列管單位呈報派職案應檢附
          資料如下:任免調遷建議表、核准進修命令影本、個人兵籍表
          影本、護照入境章戳影本、學歷證明(原文需附中譯本)、離
          校證明等。
        4.國內軍事學校部分由原薦報單位負責派職,並依現行人事作業
          規定辦理。進修人員提前完成學業獲得學位者,由軍事學校管
          制於畢業日前完成分發派職,始可離校。
        5.前述進修人員均應依規定辦理延長服現役,並完成兵籍資料登
          載。
(十五)各階段進修審查、管理與考核、離到管制、任職、延長服現役及
        兵籍資料登載等作業,未按相關規定辦理者,追究相關失職人員
        ,承辦人員記過一次,業務主管申誡二次,單位主官申誡一次。

 民國 94 年 12 月 02 日修正
  第 10 條
十、管理與考核:
 (一) 各甄選單位應負責審查推薦報考人員之資格,依核定員額掌握進修
      人員在國內、外進修狀況及動態,並依相關規定訂定管理、考核作
      業機制,俾落實「為用而育」宗旨。
 (二) 進修人員學期成績平均未達各校及格標準者,應即報部取消其進修
      資格飭令歸建 (返國) 。
 (三) 進修人員歸建 (返國) 應依培育計畫以所學專長派職,俾符「為用
      而育、計畫培養、預劃派職」宗旨。
 (四) 碩、博士全時進修人員,其進修領域與畢業論文之研究方向須結合
      預劃派職所需之國防軍事專業,各列管單位依所訂管考機制審查。
 (五) 派赴國外進修作業,依「國軍人員出國業務作業規定」辦理。
 (六) 進修人員於歸建 (返國) 後,其考績作業悉依本部令頒「國軍年度
      軍官士官考績作業規定暨注意事項」辦理;惟未依時完成學位者 (
      非個人因素且可歸責於學校或機構者除外,如學校停辦之不可抗力
      因素) ,其當年考績不得評列甲等 (含) 以上。
 (七) 修讀博士者,須於進修第三年結束前,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 (無博
      士候選制度之學校,須有指導教授證明已具博士候選人資格之文件
      ) ,且應將該項有效證明文件寄 (攜) 回原甄選單位依規定備查;
      若未依限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者,不得再繼續進修,應即歸建 (返
      國 )。
 (八) 國外進修博士人員,於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後,如已提出論文尚未
      完成口試,因指導教授個人因素或其他不可抗拒情事致影響進修期
      限,得檢呈研究結果及指導教授或學校證明申請延長進修。延長進
      修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醫、牙科軍醫六個月,以一次為限) ,且
      須未超過延長服役年限,並以二次為限。第二次申請時另須由指導
      教授保證,可於延長期限內克服前述不可抗拒因素。延長期間所需
      之費用仍予補助,惟須依規定填具就學延役志願書,延長服役年限
      。
 (九) 在進修期限前完成學業獲得學位者,應提前歸建或返國。藉故滯留
      國外不歸者,依本部 (85) 易旭字第八三七七號令頒「赴國外進修
      碩、博士人員提前修獲學位,藉故滯外不歸處理規定」辦理。國內
      進修藉故不歸建派職者,進修人員記過一次;承辦參謀未落實管考
      機制申誡二次,業務主管申誡一次。
 (十) 進修人員進修時限期滿不論已否獲得學位或達到進修研究目標,均
      應按時歸建 (返國) ,分發派職,並依規定延役;未獲學位者,自
      行利用公餘時間自費於修業期限內完成學位;因故中止進修歸建 (
      返國) ,進修學位者,以進修時間之二倍延役,餘均依本規定「八
      、甄選報考階段 (九) 甄選資格 2. 服役年限 (2) 短期進修」辦
      理延役。
 (十一) 進修人員提前獲得學位,應主動通知原派訓單位於十五日內依年
        度培養需求及預劃派職職務,完成任職、經管及延長服現役;因
        故中止進修歸建 (返國) 者,請薦訓單位查處,完成檢討報告後
        ,報部備查。
 (十二) 經費補助與待遇:
        1.國內、外全時進修人員各項補助費用,統由本部「教育行政」
          項下支應。
        2.軍醫專業臨床短期進修之各項補助費用,由本部 (軍醫局) 國
          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 (醫療作業) 「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
          項下支應;自九十六年度起軍醫專業研究所進修之各項補助費
          ,亦由上開作業基金項下支應;九十六年度起軍備局生產製造
          中心、中科院等單位比照軍醫專業辦理。
        3.赴非英語系國家進修,應就讀校院要求修習語文且須繳費時,
          得由各甄選單位專案呈請准予修習時限及補助之費用,且應於
          出國前呈報辦理 (進修期限仍依原核准時間,不得另行要求延
          長) 。
        4.國外全時進修人員所有經費僅補助至核准進修期限終止日期 (
          含畢業參訪旅費及返國機票費) ,逾期則不予補助。
        5.凡獲得國科會、教育部公費補助或其他民間機構等單位補助赴
          國內、外進修期間,本部不另補助任何經費;其他相關進修事
          宜仍須依本規定辦理。
        6.進修期間考績、晉任均照相關人事法規辦理。
        7.進修期間之薪給均照各相關規定辦理。
        8.出國進修人員依本部「國軍赴國外民間院校進修人員補助項目
          及數額表」之規定核給各項補助。
        9.依前述規定,出國進修人員各項經費支付,均按部頒「國軍赴
          國外進修人員各項經費運用學員開立國外帳戶撥款作業規定」
          辦理。
 (十三) 進修人員因學校課程需求、指導教授個人因素或獲得國科會、教
        育部公費或其他民間機構等單位補助赴國外進行論文研究,得由
        列管單位 (就讀軍事學校者由軍事學校申請) ,檢附原進修研究
        計畫、就讀學校與指導教授同意函、提供研究經費機關或單位證
        明等資料,由總 (管) 監單位核定移地論文研究,期間本部不另
        補助任何經費;惟進修期限仍按原核准時間不得延長。
 (十四) 派職權責及分配:依現行人事作業規定辦理,並完成兵籍資料登
        載。
 (十五) 進修人員如未履行應延長服現役時間,未履行部分,則應依照比
        例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俸 (薪) 給及補助」,並由各總 (司令部) 
        執行。
 (十六) 各階段進修審查、離退管制等作業,未按相關規定辦理者,追究
        相關失職人員,承辦人員記過一次,業務主管申誡二次,單位主
        官申誡一次。

 民國 94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第 10 條
十、管理與考核:
 (一) 各甄選單位應負責審查推薦報考人員之資格,依核定員額掌握進修
      人員在國內、外進修狀況及動態,並依本部令頒「國軍出國進修人
      員管理規定」、「精進國外幹部進修業務實施計畫」及有關規定訂
      定管理、考核作業機制,俾落實「為用而育」宗旨。
 (二) 進修人員學期成績平均未達各校及格標準者,應即報部取消其進修
      資格飭令歸建 (返國) 。
 (三) 出國進修人員可利用寒暑假回國探親與休假,有關作業規定悉依本
      部令頒「國軍出國進修人員管理規定」辦理。
 (四) 碩、博士全時進修人員,其進修領域與畢業論文之研究方向須結合
      預劃派職所需之國防軍事專業,各列管單位依所訂管考機制審查。
 (五) 派赴國外進修作業,依「國軍人員出國業務作業規定」辦理。
 (六) 進修人員於歸建 (返國) 後,其考績作業悉依本部令頒「國軍年度
      軍官士官考績作業規定暨注意事項」辦理。
 (七) 修讀博士者,須於進修第 3 年結束前,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 (無
      此項規定之學校,須有指導教授證明得以繼續進修之文件) ,且應
      將該項有效證明文件寄 (攜) 回原甄選單位依規定備查;若未依限
      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者,不得再繼續進修,應即歸建 (返國) 。
 (八) 國外進修博士人員,於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後,如已提出論文尚未
      完成口試,因指導教授個人因素或其他不可抗拒情事致影響進修期
      限,得檢呈研究結果及指導教授或學校證明申請延長進修。延長進
      修每次不得超過 3  個月 (醫、牙科軍醫 6  個月) ,且須未超過
      延長服役年限,並以 2  次為限。第 2  次申請時另須由指導教授
      保證,可於延長期限內克服前述不可抗拒因素。延長期間所需之費
      用仍予補助,惟須依規定填具就學延役志願書,延長服役年限。
 (九) 在進修期限前完成學業獲得學位者,應提前歸建或返國。藉故滯外
      不歸者,依本部 (85) 易旭字第 8377 號令頒「赴國外進修碩、博
      士人員提前修獲學位,藉故滯外不歸處理規定」辦理。
 (十) 進修人員進修時限期滿不論已否獲得學位或達到進修研究目標,均
      應按時歸建 (返國) ,分發派職,並依規定延役;未獲學位者,自
      行利用公餘時間於修業期限內完成學位;因故中止進修歸建 (返國
      ) ,進修學位者,以進修時間之 2  倍延役,餘均依本規定「八、
      甄選報考階段 (九) 甄選資格 2、服役年限 (2)  短期進修」辦理
      延役。
 (十一) 進修人員提前獲得學位,應主動通知原派訓單位於 15 日內依年
        度培養需求及預劃派職職務,完成任職、經管及延長服現役。
 (十二) 經費補助與待遇:
        1.國內、外全時進修人員各項補助費用,統由本部「教育行政」
          項下支應。
        2.軍醫專業臨床短期進修之補助費用,由本部 (軍醫局) 國軍生
          產及服務作業基金 (醫療作業) 「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項下
          支應。
        3.赴非英語系國家進修,應就讀校院要求修習語文且須繳費時,
          得由各甄選單位專案呈請准予修習時限及補助之費用,且應於
          出國前呈報辦理 (進修期限仍依原核准時間,不得另行要求延
          長) 。
        4.國外全時進修人員所有經費僅補助至核准進修期限終止日期 (
          含畢業參訪旅費及返國機票費) ,逾期則不予補助。
        5.凡獲得國科會、教育部公費補助或其他民間機構等單位補助赴
          國內、外進修期間,本部不另補助任何經費;其他相關進修事
          宜仍須依本規定辦理。
        6.進修期間考績、晉任均照相關人事法規辦理。
        7.進修期間之薪俸及專業加給照發,其他各項待遇則依各規定辦
          理。
        8.出國進修人員依本部「國軍赴國外民間院校進修人員補助項目
          及數額表」之規定核給各項補助。
        9.依前述規定,出國進修人員各項經費支付,均按部頒「國軍赴
          國外進修人員各項經費運用學員開立國外帳戶撥款作業規定」
          辦理。
 (十三) 進修人員因學校課程需求、指導教授個人因素或獲得國科會、教
        育部公費或其他民間機構等單位補助赴國外進行論文研究,得由
        列管單位 (就讀軍事學校者由軍事學校呈報) 檢呈原進修研究計
        畫、就讀學校與指導教授同意函、提供研究經費機關或單位證明
        等資料,申請移地論文研究,期間本部不另補助任何經費;惟進
        修期限仍按原核准時間不得延長。
 (十四) 派職權責及分配:依現行人事作業規定辦理。

 民國 9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12 條
十二、進修人員之待遇規定:
   (一) 國內進修:
        1.進修期間考績、晉任均照相關人事法規辦理。
        2.進修期間之薪俸及專業加給照發,其他各項待遇則依各規定辦
          理。
   (二) 國外進修:
        1.進修期間考績、晉任均照相關人事法規辦理。
        2.進修期間之薪俸及專業加給照發,其他各項待遇則依各規定辦
          理。
        3.出國進修人員視任務性質依本部「國軍官兵赴國外民間院校進
          修人員補助費支給標準表」或「國軍官兵員工赴國外軍事學校
           (廠商) 受訓人員生活補助費支給標準表」之規定核給各項補
          助。
        4.依前述規定,出國進修人員各項經費支付,均按部頒「國軍赴
          國外進修人員各項經費運用學員開立國外帳戶撥款作業規定」
          辦理。

  第 13 條
十三、管理與考核:
   (一) 各列管單位應負責審查荐送報考人員之資格,依核定員額掌握進
        修人員在國內、外進修狀況及動態,並負責管理與考核,其具體
        作法應依本部令頒「國軍出國進修人員管理規定」、「精進國外
        幹部進修業務實施計畫」及有關規定辦理;對全時進修者列管權
        責如下:
        1.屬中央單位者:由原屬單位函送人力司簽請核定調為國防部入
          學學員 (仍配列原單位列管) 。
        2.屬各總 (司令) 部、總政治作戰局、中科院者:由各總 (司令
          ) 部、總政治作戰局、中科院等調為各該部入學學員列管。
        3.各列管單位對所屬進修人員應列冊管制 (應將進修校班、時間
          註記於該員兵籍資料表其他項欄內,以利管制) 。
   (二) 進修人員,於進修期間任一學期所修課程中,二分之一 (含) 以
        上學分不及格者,即中止進修資格返國 (歸建) ;另進修碩、博
        士人員須於每年一、七月底前將每一學期學科平均成績寄回原甄
        選單位審核,國外未達三.○、國內未達七○分 (均不含) 以上
        者,應即報部取消其進修資格飭令歸建 (返國) ,各列管單位應
        嚴予考核。
   (三) 出國進修人員可利用寒暑假回國探親與休假,有關作業規定悉依
        本部令頒「國軍出國進修人員管理規定」辦理。
   (四) 碩、博士全時進修人員,其進修領域與畢業論文之研究方向須結
        合預劃派職所需之國防軍事專業,各派訓單位應建立管考機制報
        部備查。
   (五) 派赴國外進修人員,其持用護照、簽證方式及考核有關規定如附
        件七。
   (六) 進修人員於進修期滿歸建 (返國) 後,其考績作業悉依本部令頒
        「國軍年度軍官士官考績作業規定暨注意事項」辦理。

  第 14 條
十四、延役與派職:
   (一) 凡經核定於國內、外大專校院以上進修學位者,在辦理入學 (出
        國) 時,應「親自」填具進修延長服現役志願書,其延役時間以
        進修時間之二倍計算,除應完成法定役期外,並按「陸海空軍軍
        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四十五條及「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有關規
        定辦理延長服役年限。
   (二) 各單位赴國內、外進修人員於進修期滿未獲學位或因故中止進修
        歸建 (返國) ,均應自歸建 (返國) 任職或屆滿應服現役之日起
        ,開始計算其延役年限 (延役之天數,以入學或出國進修期間之
        二倍計列) 。
   (三) 進修人員畢業學成歸建 (返國) 後十五日內,應按其進修科系,
        由原派訓單位依年度培養需求及預擬派職計畫檢討分配適當職務
        ,以符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並對
        其學經歷實施經管。
   (四) 派職權責及分配:
        1.屬中央單位列管人員,依進修科系,由各甄選單位檢討建議,
          移送本部 (人力司) 簽請辦理分配。
        2.屬各總 (司令) 部、總政治作戰局、中科院列管人員,由各總
           (司令) 部、總政治作戰局及中科院依進修科系,按權責檢討
          派職。
   (五) 短期進修者,在辦理入學 (出國) 時,應親自填具「進修役期管
        制志願書」,進修完畢後,依進修時間之二倍管制役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第 12 條
十二、進修人員之待遇規定:
   (一) 國內進修:
          進修期間考績、晉任均照相關人事法規辦理。
          進修期間之薪俸及專業加給照發,其他各項待遇則依各規定辦
          理。
   (二) 國外進修:
          進修期間考績、晉任均照相關人事法規辦理。
          進修期間之薪俸及專業加給照發,其他各項待遇則依各規定辦
          理。
          出國進修人員視任務性質依本部「國軍官兵赴國外民間院校進
          修人員補助費支給標準表」或「國軍官兵員工赴國外軍事學校
           (廠商) 受訓人員生活補助費支給標準表」之規定核給各項補
          助。
          依前述規定,出國進修人員各項經費支付,均按部頒「國軍赴
          國外進修人員各項經費運用學員開立國外帳戶撥款作業規定」
          辦理。

  第 13 條
十三、管理與考核:
   (一) 各列管單位應負責掌握進修人員在國內、外進修狀況及動態,並
        負責管理與考核,其具體作法應依本部令頒「國軍出國進修人員
        管理規定」、「精進國外幹部進修業務實施計畫」及有關規定辦
        理;對全時進修者列管權責如下:
          屬中央單位者:由原屬單位函送人力司簽請核定調為國防部入
          學學員 (仍配列原單位列管) 。
          屬各總部、軍管部、憲令部、中科院者:由各總部、軍管部、
          憲令部、中科院等調為各該部入學學員列管。
          各列管單位對所屬進修人員應列冊管制 (應將進修校班、時間
          註記於該員兵籍資料表其他項欄內,以利管制) 。
   (二) 進修人員,於進修期間任一學期所修課程中,二分之一 (含) 以
        上學分不及格者,即中止進修資格返國 (歸建) ;另進修碩、博
        士人員須於每年一、七月底前將每一學期學科平均成績寄回原甄
        選單位審核,國外未達三.○、國內未達七○分 (均不含) 以上
        者,應即報部取消其進修資格飭令歸建 (返國) ,各列管單位應
        嚴予考核。
   (三) 出國進修人員可利用寒暑假回國探親與休假,有關作業規定悉依
        本部令頒「國軍出國進修人員管理規定」辦理。
   (四) 赴國外進修於規定進修期限內,提前乙個月 (含) 以上完成學業
        返國人員,得由送訓單位報請獎勵金獎勵,每提前一個月頒發獎
        金新台幣一萬元,並須於返國一年內申請,逾期不予辦理。
   (五) 派赴國外進修人員,其持用護照、簽證方式及考核有關規定如附
        件七。
   (六) 進修人員於進修期滿歸建 (返國) 後,其考績作業悉依本部令頒
        「國軍年度軍官士官考績作業規定暨注意事項」辦理。

  第 14 條
十四、延役與派職:
   (一) 凡經核定於國內、外大專校院以上進修學位 (資) 者,在辦理入
        學 (出國) 時,應「親自」填具進修延長服現役志願書,其延役
        時間以進修時間之二倍計算,除應完成法定役期外,並按「陸海
        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四十五條及「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
        有關規定辦理延長服役年限。
   (二) 各單位赴國內、外進修人員因故中止進修歸建 (返國) ,不論是
        否學成,應自歸建 (返國) 任職或屆滿應服現役之日起,開始計
        算其延役年限 (延役之天數,以入學或出國進修期間之二倍計列
        ) 。
   (三) 進修人員畢業學成歸建 (返國) 後十五日內,應按其進修科系,
        由原派訓單位依年度培養需求及預擬派職計畫檢討分配適當職務
        ,以符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並對
        其學經歷實施經管。
   (四) 派職權責及分配:
          屬中央單位列管人員,依進修科系,由各甄選單位檢討建議,
          移送本部 (人力司) 簽請辦理分配。
          屬各總部、軍管部、憲令部及中科院列管人員,由各總部、軍
          管部、憲令部及中科院依進修科系,按權責檢討派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