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科技工業機構依本辦法與法人團體合作或相互委託,從事研發、產製或維
修所生之智慧財產,應於契約中明定其歸屬。
前項智慧財產歸屬法人團體者,應於契約中明定科技工業機構應享有無償
、全球、非專屬及不可讓與之實施權利。但讓與未與法人團體合作或相互
委託之主管機關所屬科技工業機構者,不在此限。
 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第 14 條
科技工業機構依本辦法與法人團體合作或相互委託,從事研發、產製或維
修所生之智慧財產權,應於契約中明定其歸屬。
前項智慧財產權如歸屬法人團體,應於契約中明定科技工業機構應享有無
償、全球、非專屬及不可讓與之實施權利。但讓與主管機關所屬之科技工
業機構,且該機構未與法人團體合作或相互委託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