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 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 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背叛黨國聚眾暴動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首魁死刑。 二、與謀背叛或為群眾之指揮者,死刑或無期徒刑。 三、為逆黨宣傳、陰謀煽惑民眾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附從者,依前款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