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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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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
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
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14 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
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
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18 年 09 月 25 日制(訂)定
  第 16 條
背叛黨國聚眾暴動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首魁死刑。
二、與謀背叛或為群眾之指揮者,死刑或無期徒刑。
三、為逆黨宣傳、陰謀煽惑民眾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附從者,依前款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