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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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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 第 15 條
現行條文:
士兵役分為常備兵役、補充兵役。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為士兵役之徵兵及齡。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15 條
士兵役分為常備兵役、補充兵役。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為士兵役之徵兵及齡。

 民國 48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第 14 條
士兵役分為常備兵役、補充兵役、國民兵役。
男子年滿十八歲者,為國民兵役及齡;年滿十九歲者,為常備兵及補充兵現役之徵兵及齡
。

 民國 43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第 14 條
士兵役分為常備兵役、補充兵役、國民兵役。
男子年滿十八歲者為國民兵役及齡;年滿二十歲者,為常備兵及補充兵現
役之徵兵及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