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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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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兵於接受軍事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由國防部發給證明書。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修正
  第 15 條
補充兵於接受軍事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由國防部發給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