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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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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伍:
一、服滿現役最少年限,志願退伍。
二、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
三、因病、傷,經檢定不適服現役。
四、逾越編制員額。
五、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經人事評審
    會考核不適服現役。
六、退撫新制施行後,晉任將官本階停年屆滿十年,未占上階職缺者。
七、停役原因消滅或停止任用期間屆滿,經核定免予回役。
八、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六款依法停止任用、第七款及第八
    款規定,停役滿三年未回役。
九、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免除職務處分。
十、任官服現役滿一年提出申請,並經人事評審會審定。
前項第十款人事評審會之審定,自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
之。
依第一項第十款提前退伍之人員,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者,應予賠償;
其賠償事由、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國防部定之。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因案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或已依法
為懲戒判決但尚未確定,不予受理申請退伍。
 民國 107 年 06 月 21 日修正
  第 15 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伍:
一、服滿現役最少年限,志願退伍。
二、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
三、因病、傷,經檢定不適服現役。
四、逾越編制員額。
五、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經人事評審
    會考核不適服現役。
六、退撫新制施行後,晉任將官本階停年屆滿十年,未占上階職缺者。
七、停役原因消滅或停止任用期間屆滿,經核定免予回役。
八、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六款依法停止任用、第七款及第八
    款規定,停役滿三年未回役。
九、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免除職務處分。
十、任官服現役滿一年提出申請,並經人事評審會審定。
前項第十款人事評審會之審定,自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
之。
依第一項第十款提前退伍之人員,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者,應予賠償;
其賠償事由、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國防部定之。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因案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或已依法
為懲戒判決但尚未確定,不予受理申請退伍。

 民國 91 年 06 月 05 日修正
  第 15 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伍:
一、服滿現役最少年限,志願退伍者。
二、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者。
三、因病、傷或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者。
四、逾越編制員額者。
五、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經人事評審
    會考核不適服現役者。
六、本條例施行後晉任將官本階停年屆滿八年或本條例施行前已晉任將官
    本階停年屆滿十年,未占上階職缺者。
七、停役原因消滅免予回役者。
八、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停役滿三年未回役者。但在三年
    內,志願退伍者,從其志願。

 民國 84 年 08 月 11 日制(訂)定
  第 15 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伍:
  一、服滿現役最少年限,志願退伍者。
  二、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者。
  三、因病、傷或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者。
  四、逾越編制員額者。
  五、經考核不適服現役或久停未晉者。
  六、停役原因消滅免予回役者。
  七、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停役滿三年未回役者。但在三年內,志願退伍者
      ,從其志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