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徵兵規則 第 15 條
現行條文:
應受徵兵檢查役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能如期受檢時,應由役男或有
行為能力之家屬於徵兵檢查前,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延期
檢查:
一、患病不堪行動者。
二、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三、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四、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五、已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出境,期限尚未屆滿者。
六、其他因不可抗力事由,而無法受檢者。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修正
  第 15 條
應受徵兵檢查役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能如期受檢時,應由役男或有
行為能力之家屬於徵兵檢查前,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延期
檢查:
一、患病不堪行動者。
二、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三、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四、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五、已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出境,期限尚未屆滿者。
六、其他因不可抗力事由,而無法受檢者。

 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第 15 條
應受徵兵檢查役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能如期受檢時,應由役男或有
行為能力之家屬於徵兵檢查前,向戶籍地鄉 (鎮、市、區) 公所申請延期
檢查:
一  患病不堪行動者。
二  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三  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四  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五  已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出境,期限尚未屆滿者。
六  其他因不可抗力事由,而無法受檢者。

 民國 81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第 15 條
  鄉鎮公所應印製兵籍表,並將其表(一)(格式如附件八)分配村里幹事,就表列登記事
  項,依據戶籍登記簿予以轉錄,於申請登記時間內,排定時間、地點,通知(通知書格式
  如附件九)各徵兵及齡男子或戶長,攜帶有關證件,依照指定地點申報登記,由調查人員
  詳細查問有關記載事項予以校對或補充,必要時得實施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