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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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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後備軍人如有異動事項,應依相關戶籍法規向主管單位申報異動登記:
一、同一戶籍管轄區域住址變更者,應逕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住址變
    更登記。
二、由戶籍管轄區域遷往其他戶籍管轄區域者,應逕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辦理戶籍遷入登記。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第 15 條
後備軍人如有異動事項,應依相關戶籍法規向主管單位申報異動登記:
一、同一戶籍管轄區域住址變更者,應逕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住址變
    更登記。
二、由戶籍管轄區域遷往其他戶籍管轄區域者,應逕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辦理戶籍遷入登記。

 民國 102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第 15 條
後備軍人如有異動事項,應依相關戶籍法規向主管單位申報異動登記:
一、同一戶籍管轄區域住址變更者,應逕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住址變
    更登記。
二、由戶籍管轄區域遷往其他戶籍管轄區域者,應逕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辦理戶籍遷入登記。
三、初次申請出境,除依一般申請出境規定辦理外,應同時檢附退(除)
    役證件向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派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人員辦理。

 民國 95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15 條
後備軍人如有異動事項,應依相關戶籍法規向主管單位申報異動登記:
一、同一戶籍管轄區域住址變更者,應逕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住址變
    更登記。
二、由戶籍管轄區域遷往其他戶籍管轄區域者,應逕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辦理戶籍遷入登記。
三、初次申請出境,除依一般申請出境規定辦理外,應同時檢附退(除)
    役證件向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派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人員辦理。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15 條
後備軍人如有異動事項,應依相關戶籍法規向主管單位申報異動登記:
一  同一戶籍管轄區域住址變更者,應逕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住址變
    更登記。
二  由戶籍管轄區域遷往其他戶籍管轄區域者,應逕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辦理戶籍遷入登記。
三  初次申請出境,除依一般申請出境規定辦理外,應同時檢附退 (除)
    役證件向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派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人員辦理。

 民國 90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15 條
後備軍人如有異動事項,應依相關戶籍法規向主管單位申報異動登記:
一  同一戶籍管轄區域住址變更者,應逕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住址變
    更登記。
二  由戶籍管轄區域遷往其他戶籍管轄區域者,應逕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辦理戶籍遷入登記。
三  初次申請出境,除依一般申請出境規定辦理外,應同時檢附退 (除)
    役證件向軍管區派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人員辦理。

 民國 87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第 15 條
  離營歸鄉之後備軍人報到時,有關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
  (一)依離營後備軍人所持之離營證件、離營報到憑證卡二份,核對國民身分證與
        戶口名簿無訛後,在其離營證件背面加蓋已報到章戳及日期,在國民身分證
        、戶口名簿役別欄加蓋後備軍人備役章戳,並收繳離營報到憑證卡。
  (二)當日依離營報到憑證卡資料完成列管後,利用電腦網路通報戶政事務所、縣
        (市)政府,離營報到憑證卡自存乙份,並在離營人員名冊或零星離營人員
        名冊上加蓋已報到章戳。另於三日內將列管通報表及離營報到憑證卡各乙份
        ,送團管區處理。
  (三)在其他鄉(鎮、市、區)公所徵(召)集服役者,應於報到後三日內通知其
        原徵(召)集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及團管區登記備查。
  (四)後備軍人報到時,如遺失離營報到憑證卡,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
        就其相關資料,由當事人補建二份受理報到。
  二、戶政事務所:接收鄉(鎮、市、區)公所線傳報到列管通報資料。
  三、縣(市)政府:接獲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報到列管通報資料後,彙
      集錄製磁帶或線傳通報團管區處理及對未報到者追蹤並管制鄉(鎮、市、區)
      公所處理。
  四、團管區:接獲縣(市)政府線傳或磁帶資料及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
      報到列管通報表與離營報到憑證卡後,應完成待報到檔資訊,並核對兵籍資料
      ,完成報到列管作業,另在離營人員名冊或零星離營人員名冊加蓋已報到章戳
      及處理日期,新增主檔列管。如尚未收到兵籍資料,亦應先行依離營報到憑證
      卡資料新增列管,俟收到兵籍資料後再核對校正。
  前項列管後備軍人,如屬將級軍官,鄉(鎮、市、區)公所應將報到列管通報表及
  離營報到憑證卡送團管區層報軍管區處理。

 民國 8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15 條
  離營歸鄉之後備軍人報到時有關單位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鄉(鎮、市、區)役政單位:
  (一)依離營後備軍人所持之離營證件及「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核對國民
        身分證與戶口名簿無訛後,在其離營證件背面加蓋「已報到」
        章戳及日期,在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役別欄加蓋後備軍人備役章戳,交離營後備
        軍人持往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與職業變更登記。
  (二)受理報到登記完成列管後,應即通報戶政事務所、縣(市)政府及團管區,並在交
        接名冊、退伍名冊上加蓋「已退伍」章戳。
  (三)在其他鄉(鎮、市、區)徵(召)服役者,應於報到後二日內通知其原徵(召)集
        地鄉(鎮、市、區)役政單位登記備查。
  (四)俟接到戶政事務所職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副份後,與「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
        卡」查對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如有不符,以戶籍登記為準,依據戶籍登記申
        請書副份予以更正通報作業,但逾一週仍未收到者,應協調戶政事務所查催。
  (五)後備軍人報到時,如遺失「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鄉(鎮、市、區)
        役政單位就其相關資料,由當事人補建二份受理報到。
  二、戶政事務所:
  (一)依離營後備軍人所持蓋有役政單位「已報到」章戳之離營證件及國民身分證、戶口
        名簿辦理職業變更登記,同時在其戶籍登記簿上加蓋後備軍人役別章戳。
  (二)接獲鄉(鎮、市、區)役政單位,列管通報資料後,即核對戶籍登記上之「後備軍
        人」役別章戳與職業變更登記。如發現不符時逕送役政單位更正。
  三、縣(市)政府:
  接獲鄉(鎮、市、區)役政單位報到列管通報資料後,應核對原徵(召)集交接名冊加蓋
  「已退伍」章戳,並依序裝訂保管。
  四、團管區:
  接獲鄉(鎮、市、區)役政單位報到列管通報資料及「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
  後,應核對兵籍資料,並完成報到列管作業,另在原徵(召)集交接名冊註記資訊編號,
  新增主檔列管,但如尚未收到兵籍資料,亦應先行新增列管,俟收到兵籍資料後再核對校
  正。
  前項列管後備軍人,如屬將級軍官,應依管理權責將鄉(鎮、市、區)報到列管通報資料
  及「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層報其管理機關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