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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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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專案改善計畫以運用於下列範圍為限:
  (一)環境衛生、綠(美)化、植栽、防沙、防塵土、水土保持工程、
        海岸港口基礎建設、魚苗放流、清理廢置魚網、淤砂清理等海洋
        生態環境保護項目,及社區總體營造相關事項。
  (二)村(里)辦公處及活動中心之設備、地方基礎建設與其他公共設
        施之興建或維修。
  (三)健康、休憩及視聽器材等開放民眾使用福利設施之採購。
  (四)辦理公益支出計畫所需之非消費性財產之採購。
  (五)環境監測噪音音量超過六十五分貝等音線範圍內村、里之住戶、
        公立幼兒園(托兒所)、公立國小及國中,裝設、修繕隔音設施
        及其必要之空調設備或減震等相關修繕工程,並以受影響較大者
        優先。
      前項第一款之海岸港口基礎建設、魚苗放流、清理廢置魚網、淤砂
      清理等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項目,於對海射擊之主要武器訓練場,其
      地方公所得編列勞務採購專案改善計畫,優先委託設籍當地滿一年
      之漁民實施。但不得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第一項專案改善計畫,除第五款之住戶外,以施作於公有物為限。
      但受補助公所可提出私有土地無償供地方公所使用,且使用年限超
      過專案改善工程使用年限之證明者,得納入工程施作對象。
      睦鄰審議會歷年審議通過之專案改善計畫,且符合本要點規定者,
      地方公所得作為編製睦鄰計畫之參考。
      前四項規定於專案改善備用計畫適用之。
 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第 14 條
十四、專案改善計畫以運用於下列範圍為限:
  (一)環境衛生、綠(美)化、植栽、防沙、防塵土、水土保持工程、
        海岸港口基礎建設、魚苗放流、清理廢置魚網、淤砂清理等海洋
        生態環境保護項目及相關社區總體營造事項。
  (二)村(里)辦公處及活動中心之設備採購、地方基礎建設及其他公
        共設施之興建或維修。
  (三)開放民眾使用之健康、休憩及視聽器材等居民福利設施。
  (四)音量超過六十五分貝等音線範圍內村、里之住戶、公立國小及國
        中,裝設、修繕隔音設施及其必要之空調設備,應優先捐助受影
        響較大者,且不受本要點第三點所定不得重複補助原則之限制。
      前項專案改善計畫,除第四款之住戶外,以施作於公有物為限。但
      受捐助鄉(鎮、市、區)公所可提出私有土地無償供鄉(鎮、市、
      區)公所使用,且使用年限超過專案改善工程使用年限之證明者,
      得納入工程施作對象。
      歷年軍種審議會審議通過之專案改善計畫,且符合本要點規定者,
      鄉(鎮、市、區)公所得作為編製睦鄰計畫之參考。
      前三項規定於專案改善備用計畫適用之。

 民國 104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第 7 條
七、本要點捐助之睦鄰經費,依審議會審定之經費每年撥款一次,其支用
    項目分為專案改善計畫及公益支出二類。
    前項專案改善計畫應用於國軍訓場所在周邊區域之下列事項:
(一)環境衛生、綠(美)化及海洋生態環境保護。
(二)村(里)辦公處、活動中心、地方基礎建設及其他公共設施之興建
      或維修。
(三)開放民眾使用之健康、休憩及視聽器材等居民福利設施。
(四)裝設、修繕隔音設施及其必要之空調設備。
    前項專案改善計畫工程,除第四款外,以公有物為限,但受捐助直轄
    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可提出私有土地供直轄市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使用及年限之證明,且使用
    年限超過專案改善工程基本使用年限者,亦可納入工程施作對象。
    公益支出之運用擴及協助機關、學校、民間團體辦理環境保護、疾病
    防治、淨灘、淨山、團體保險或村里民大會等公益活動,其中對同一
    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
    公益支出總額並不得超過每年睦鄰總金額之十分之三。

 民國 101 年 04 月 09 日修正
  第 7 條
七、本要點捐助之睦鄰經費,依審議會審定之經費每年撥款一次,其支用
    項目分為專案改善計畫及公益支出二類。
    專案改善計畫應用於國軍訓場所在周邊區域之下列事項:
(一)環境衛生、綠(美)化及海洋生態環境保護。
(二)村(里)辦公處、活動中心、地方基礎建設及其他公共設施之興建
      或維修。
(三)開放民眾使用之健康、休憩及視聽器材等居民福利設施。
(四)裝設、修繕隔音設施及其必要之空調設備。
    前項專案改善計畫工程,除第四款外,以公有物為限,但受捐助直轄
    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可提出私有土地供直轄市、市
    政府及鄉(鎮、市)公所使用及年限之證明,且使用年限超過專案改
    善工程基本使用年限者,亦可納入工程施作對象。
    公益支出之運用擴及協助機關、學校、民間團體辦理環境保護、疾病
    防治、淨灘、淨山或村里民大會等公益活動,其中對同一民間團體之
    補(捐)助金額,每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公益支出總
    額並不得超過每年睦鄰總金額之十分之三。

 民國 98 年 06 月 22 日修正
  第 7 條
七、本要點捐助之睦鄰經費,依審議會審定之經費每年撥款一次,其支用
    項目分為專案改善計畫及公益支出二類。
    專案改善計畫應用於國軍訓場所在周邊區域之下列事項:
(一)環境衛生、綠(美)化及海洋生態環境保護。
(二)村(里)辦公處、活動中心、地方基礎建設及其他公共設施之興建
      或維修。
(三)開放民眾使用之健康、休憩及視聽器材等居民福利設施。
(四)裝設隔音設施。
    公益支出之運用擴及協助機關、學校、民間團體辦理環境保護、疾病
    防治、淨灘、淨山或村里民大會等公益活動,其中對同一民間團體之
    補(捐)助金額,每年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為原則,公益支出總
    額並不得超過每年睦鄰總金額之十分之一。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第 7 條
七、睦鄰經費支用項目如下:
(一)供對國軍武器訓練及油料彈藥場地所在周邊社區之環境衛生、環境
      (綠)美化及居民福利等改善專案計畫使用。
(二)公益支出:擴及協助機關、學校、社會團體辦理環境保護、疾病防
      治、淨灘、淨山或村里民大會等公益活動,其中對同一民間團體之
      補(捐)助金額,每年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為原則,公益支出
      總額並不得超過每年睦鄰總金額之十分之一。
    前項睦鄰經費支用項目,每年撥款一次,金額以審議委員會所核定之
    額度為準。

 民國 96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第 7 條
七、睦鄰金額支用項目如下:
(一)供對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周邊社區、環境衛生、環境美化
      及居民福利等改善專案計畫使用。
(二)公益支出:協助機關、學校、社會團體辦理環境清理、疾病防治、
      美化或綠化社區環境、環境保護、淨灘、淨山或村里民大會等公益
      活動,前揭睦鄰金額之公益支出每年不得超過新台幣 10 萬元,預
      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應依中央對台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
      及預算考核要點辦理。
(三)前揭睦鄰金額支用項目,採每年撥款 1  次,不得超過審議會所核
      定等級額度。

 民國 94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6 條
六、睦鄰金額支用項目如下:
 (一) 供對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影響周邊社區、環境衛生及環境美化等改
      善專案計畫使用。
 (二) 公益支出:協助機關、學校、社會團體辦理環境清理、疾病防治、
      美化或綠化社區環境、環境保護、淨灘、淨山或村里民大會等公益
      活動,前揭睦鄰金額之公益支出每年不得超過新台幣 10 萬元,預
      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應依中央對台灣省各縣 (市) 政府計畫
      及預算考核要點辦理。
 (三) 前揭睦鄰金額支用項目,採每年撥款 1 次,不得超過審議委員會
      所核定等級額度。

 民國 93 年 11 月 10 日修正
  第 6 條
六、睦鄰項目如下:
 (一) 每年撥款乙次,供受捐助之縣 (市) 政府對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影
      響周邊社區、環境衛生及環境美化等改善專案計畫使用。
 (二) 其他公益支出:協助機關、學校、社會團體辦理環境清理、疾病防
      治、美化或綠化社區環境、環境保護、淨灘、淨山或村里民大會等
      公益活動,每案以新台幣十萬元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