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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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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十五、一般規定:
  (一)奉核定赴國外民間大學校院進修者,其出國手續得由個人,或協
        請所屬單位代為辦理。
  (二)進修人員在學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情節議處或移送法辦
        ,並命令其中止學業立即歸建或返國報到:
        1.違反國軍各項保密規定。
        2.參加校外社團活動,未遵守國軍各項要求及紀律規定。
        3.接獲歸建或返國報到之命令時,未立即中止學業歸建或返國報
          到。
        4.因品德不良或有其他損害軍譽之行為,經查證屬實。
  (三)赴國內、外進修碩、博士人員,學成歸建或返國報到後,須繳交
        進修心得、研究論文及電子檔、學位證明書影本至國防大學圖書
        館;赴國外短期受訓人員,學成返國報到後需繳交受訓心得及電
        子檔、受訓期間之課程計畫、教育計畫與結訓證明書影本至國防
        大學圖書館。前述進修人員之研究著作與成果,所有權歸本部所
        有,各總(管)監單位應安排專題報告,評估其運用之可行性,
        具以執行,俾符為用而育宗旨。
  (四)正於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校院進修碩士人員,不得申請直升
        博士班就讀。
  (五)正於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校院研究所、研究機構、製造工廠
        、醫院等進修尚未完成學業者,不得再申請至國內、外就讀或參
        加考選其他班次。
  (六)國外進修人員結訓後不得於在學國實施畢業參訪。
  (七)為整飭進修考選紀律,各單位應加強宣導進修考選相關規定,俾
        利各階段作業推展,對進修案件,並應循行政系統呈報、處理。
  (八)進修人員畢業派職權屬本部者,應將核定錄取名冊、核准進修命
        令及核布調訓人令副知人次室,俾利派職管制。
  (九)依本部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國力培育字第○九七○○○二六六五號
        令規定,凡違反博、碩士班入學考試試場規定屬考試舞弊,經查
        屬實者,由薦報單位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細則核予大過一
        次懲罰,並呈報本部備查,及管制三年不得報考任何教育訓練班
        隊。
  (十)軍事校院應於考試結束一週內,完成碩、博士班甄試成績核算,
        並呈報本部審核,延誤者應檢附檢討報告呈報本部。
  (十一)各總(管)監單位依候選人申請就讀國外學校獲准時程,於出
          國四十日前完成審查作業,並呈報本部;就讀國內民校於三十
          日前完成審查報部,延誤者應檢附檢討報告呈報本部。
  (十二)本規定所稱核定之碩、博士學位,指曾奉核定公餘進修、全時
          進修、軍售教育且奉核定附修碩士學位,或入伍時已就讀或已
          獲得之碩、博士學位,並核定已納入兵籍表。
  (十三)因可歸責於本人之事由致違反本規定者,撤銷當事人進修資格
          ;已完成學業者,其學資不得納入人事運用,亦不得納入進修
          學資審查,並檢討違失責任,依違失情節檢討議處,情節重大
          者,並得核予記過一次以上處分,相關單位承辦人員及保薦主
          官依其違失責任,得核予申誡一次以上處分。
  (十四)薦報單位主官應評估在不影響戰備任務,且申請人員考核預劃
          派職之要求下,始可同意薦報,以符為用而育、計畫培養、預
          劃派職之宗旨。
  (十五)為避免國軍軍事教育資源及員額浪費,每人年度限制報考或申
          請全時進修一班次,違者取消軍事校院及民間校院各系所之報
          考資格。
  (十六)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之人員,依第八點第二款延長服現役時
          間,未依招生簡章(計畫)、召(受)訓規定或甄選簡章所定
          延長服現役時間者,應以就讀預備學校與接受基礎教育、分科
          (專長)教育、受訓及全時進修期間,所受領公費待遇、津貼
          、訓練費用及進修期間所領本俸及加給合計總金額之二倍金額
          計算後,依應服滿與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役期之比率賠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7 日修正
  第 15 條
十五、一般規定:
  (一)奉核定赴國外民間大學校院進修者,其出國手續得由個人,或協
        請所屬單位代為辦理。
  (二)進修人員在學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情節議處或移送法辦
        ,並命令其中止學業立即歸建或返國報到:
        1.違反國軍各項保密規定。
        2.參加校外社團活動,未遵守國軍各項要求及紀律規定。
        3.接獲歸建或返國報到之命令時,未立即中止學業歸建或返國報
          到。
        4.因品德不良或有其他損害軍譽之行為,經查證屬實。
  (三)赴國內、外進修碩、博士人員,學成歸建或返國報到後,須繳交
        進修心得、研究論文及電子檔、學位證明書影本至國防大學圖書
        館;赴國外短期受訓人員,學成返國報到後需繳交受訓心得及電
        子檔、受訓期間之課程計畫、教育計畫與結訓證明書影本至國防
        大學圖書館。前述進修人員之研究著作與成果,所有權歸本部所
        有,各總(管)監單位應安排專題報告,評估其運用之可行性,
        具以執行,俾符為用而育宗旨。
  (四)正於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校院進修碩士人員,不得申請直升
        博士班就讀。
  (五)正於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校院研究所、研究機構、製造工廠
        、醫院等進修尚未完成學業者,不得再申請至國內、外就讀或參
        加考選其他班次。
  (六)國外進修人員結訓後不得於在學國實施畢業參訪。
  (七)為整飭進修考選紀律,各單位應加強宣導進修考選相關規定,俾
        利各階段作業推展,對進修案件,並應循行政系統呈報、處理。
  (八)進修人員畢業派職權屬本部者,應將核定錄取名冊、核准進修命
        令及核布調訓人令副知人次室,俾利派職管制。
  (九)依本部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國力培育字第○九七○○○二六六五號
        令規定,凡違反博、碩士班入學考試試場規定屬考試舞弊,經查
        屬實者,由薦報單位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細則核予大過一
        次懲罰,並呈報本部備查,及管制三年不得報考任何教育訓練班
        隊。
  (十)軍事校院應於考試結束一周內,完成碩、博士班甄試成績核算,
        並呈報本部審核,延誤者應檢附檢討報告呈報本部。
  (十一)各總(管)監單位依候選人申請就讀國外學校獲准時程,於出
          國四十日前完成審查作業,並呈報本部;就讀國內民校於三十
          日前完成審查報部,延誤者應檢附檢討報告呈報本部。
  (十二)本規定所稱核定之碩、博士學位,指曾奉核定公餘進修、全時
          進修、軍售教育且奉核定附修碩士學位,或入伍時已就讀或已
          獲得之碩、博士學位,並核定已納入兵籍表。
  (十三)因可歸責於本人之事由致違反本規定者,撤銷當事人進修資格
          ;已完成學業者,其學資不得納入人事運用,亦不得納入進修
          學資審查,並檢討違失責任,依違失情節檢討議處,情節重大
          者,並得核予記過一次以上處分,相關單位承辦人員及保薦主
          官依其違失責任,得核予申誡一次以上處分。
  (十四)薦報單位主官應評估在不影響戰備任務,且申請人員考核預劃
          派職之要求下,始可同意薦報,以符為用而育、計畫培養、預
          劃派職之宗旨。
  (十五)為避免國軍軍事教育資源及員額浪費,每人年度限制報考或申
          請全時進修一班次,違者取消軍事校院及民間校院各系所之報
          考資格。
  (十六)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之人員,依第八點第二款延長服現役時
          間,未依招生簡章(計畫)、召(受)訓規定或甄選簡章所定
          延長服現役時間者,應以就讀預備學校與接受基礎教育、分科
          (專長)教育、受訓及全時進修期間,所受領公費待遇、津貼
          、訓練費用及進修期間所領本俸及加給合計總金額之二倍金額
          計算後,依應服滿與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役期之比率賠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修正
  第 15 條
十五、一般規定:
  (一)奉核定赴國外民間大學校院進修者,其出國手續得由個人,或協
        請所屬單位代為辦理。
  (二)進修人員在學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情節議處或移送法辦
        ,並命令其中止學業立即歸建或返國報到:
        1.違反國軍各項保密規定。
        2.參加校外社團活動,未遵守國軍各項要求及紀律規定。
        3.接獲歸建或返國報到之命令時,未立即中止學業歸建或返國報
          到。
        4.因品德不良或有其他損害軍譽之行為,經查證屬實。
  (三)赴國內、外進修碩、博士人員,學成歸建或返國報到後,須繳交
        進修心得、研究論文及電子檔、學位證明書影本至國防大學圖書
        館;赴國外短期受訓人員,學成返國報到後需繳交受訓心得及電
        子檔、受訓期間之課程計畫、教育計畫與結訓證明書影本至國防
        大學圖書館。前述進修人員之研究著作與成果,所有權歸本部所
        有,各總(管)監單位應安排專題報告,評估其運用之可行性,
        具以執行,俾符為用而育宗旨。
  (四)正於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校院進修碩士人員,不得申請直升
        博士班就讀。
  (五)正於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校院研究所、研究機構、製造工廠
        、醫院等進修尚未完成學業者,不得再申請至國內、外就讀或參
        加考選其他班次。
  (六)國外進修人員結訓後不得於在學國實施畢業參訪。
  (七)為整飭進修考選紀律,各單位應加強宣導進修考選相關規定,俾
        利各階段作業推展,對進修案件,並應循行政系統呈報、處理。
  (八)進修人員畢業派職權屬本部者,應將核定錄取名冊、核准進修命
        令及核布調訓人令副知人次室,俾利派職管制。
  (九)依本部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國力培育字第○九七○○○二六六五號
        令規定,凡違反博、碩士班入學考試試場規定屬考試舞弊,經查
        屬實者,由薦報單位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暨其施行細則核予大過乙
        次懲處為原則,並呈報本部備查,及管制三年不得報考任何教育
        訓練班隊。
  (十)軍事校院應於考試結束一周內,完成碩、博士班甄試成績核算,
        並呈報本部審核,延誤者應檢附檢討報告呈報本部。
  (十一)各總(管)監單位依候選人申請就讀國外學校獲准時程,於出
          國四十日前完成審查作業,並呈報本部;就讀國內民校於三十
          日前完成審查報部,延誤者應檢附檢討報告呈報本部。
  (十二)本規定所謂核定之碩、博士學位者,係指曾奉核定公餘進修、
          全時進修、軍售教育且奉核定附修碩士學位,或入伍時已就讀
          或已獲得之碩、博士學位,並核定已納入兵籍表。
  (十三)因可歸責於本人之事由致違反本規定任一條款者,撤銷當事人
          進修資格;已完成學業者,其學資不得納入人事運用,亦不得
          納入進修學資審查,並檢討違失責任,依違失情節檢討議處,
          情節重大者,並得核予記過乙次以上處分,相關單位承辦人員
          及保薦主官依其違失責任,得核予申誡乙次以上處分。
  (十四)薦報單位主官應評估在不影響戰備任務,且申請人員考核預劃
          派職之要求下,始可同意薦報,以符為用而育、計畫培養、預
          劃派職之宗旨。
  (十五)為避免國軍軍事教育資源及員額浪費,每人年度限制報考或申
          請全時進修一班次,違者取消軍事校院及民間校院各系所之報
          考資格。
  (十六)申請全時進修並領有經費補助之人員,依本規定第八點第二款
          延長服現役時間,未依招生簡章(計畫)、召(受)訓規定或
          甄選簡章所定延長服現役時間者,應依相關賠償規定賠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第 15 條
十五、一般規定:
  (一)奉核定赴國外民間大學校院進修者,其出國手續得由個人,或協
        請所屬單位代為辦理。
  (二)進修人員在學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情節議處或移送法辦
        ,並命令其中止學業立即歸建或返國報到:
        1.違反國軍各項保密規定。
        2.參加校外社團活動,未遵守國軍各項要求及紀律規定。
        3.接獲歸建或返國報到之命令時,未立即中止學業歸建或返國報
          到。
        4.因品德不良或有其他損害軍譽之行為,經查證屬實。
  (三)赴國內、外進修碩、博士人員,學成歸建或返國報到後,須繳交
        進修心得、研究論文及電子檔、學位證明書影本至國防大學圖書
        館;赴國外短期受訓人員,學成返國報到後需繳交受訓心得及電
        子檔、受訓期間之課程計畫、教育計畫與結訓證明書影本至國防
        大學圖書館。前述進修人員之研究著作與成果,所有權歸本部所
        有,各總(管)監單位應安排專題報告,評估其運用之可行性,
        具以執行,俾符為用而育宗旨。
  (四)正於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校院進修碩士人員,不得申請直升
        博士班就讀。
  (五)正於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校院研究所、研究機構、製造工廠
        、醫院等進修尚未完成學業者,不得再申請至國內、外就讀或參
        加考選其他班次。
  (六)國外進修人員結訓後不得於在學國實施畢業參訪。
  (七)為整飭進修考選紀律,各單位應加強宣導進修考選相關規定,俾
        利各階段作業推展,對進修案件,並應循行政系統呈報、處理。
  (八)進修人員畢業派職權屬本部者,應將核定錄取名冊、核准進修命
        令及核布調訓人令副知人次室,俾利派職管制。
  (九)依本部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國力培育字第○九七○○○二六六五號
        令規定,凡違反博、碩士班入學考試試場規定屬考試舞弊,經查
        屬實者,由薦報單位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暨其施行細則核予大過乙
        次懲處為原則,並呈報本部備查,及管制三年不得報考任何教育
        訓練班隊。
  (十)軍事校院應於考試結束一周內,完成碩、博士班甄試成績核算,
        並呈報本部審核,延誤者應檢附檢討報告呈報本部。
  (十一)各總(管)監單位依候選人申請就讀國外學校獲准時程,於出
          國四十日前完成審查作業,並呈報本部;就讀國內民校於三十
          日前完成審查報部,延誤者應檢附檢討報告呈報本部。
  (十二)本規定所謂核定之碩、博士學位者,係指曾奉核定公餘進修、
          全時進修、軍售教育且奉核定附修碩士學位,或入伍時已就讀
          或已獲得之碩、博士學位,並核定已納入兵籍表。
  (十三)因可歸責於本人之事由致違反本規定任一條款者,撤銷當事人
          進修資格;已完成學業者,其學資不得納入人事運用,亦不得
          納入進修學資審查,並檢討違失責任,依違失情節檢討議處,
          情節重大者,並得核予記過乙次以上處分,相關單位承辦人員
          及保薦主官依其違失責任,得核予申誡乙次以上處分。
  (十四)薦報單位主官應評估在不影響戰備任務,且申請人員考核預劃
          派職之要求下,始可同意薦報,以符為用而育、計畫培養、預
          劃派職之宗旨。
  (十五)為避免國軍軍事教育資源及員額浪費,每人年度限制報考或申
          請全時進修一班次,違者取消軍事校院及民間校院各系所之報
          考資格。

 民國 106 年 08 月 02 日修正
  第 15 條
十五、一般規定:
  (一)奉核定赴國外民間大學校院進修者,其出國手續由各單位或個人
        自行辦理。
  (二)在學人員應遵守事項:
        1.應保守軍事機密。
        2.參加校外社團活動,須受現役軍人所應受之限制。
        3.接獲命令應立即中止學業歸建(返國)報到。
        4.在學期間,如品德不良,有具體事實者;或未遵守本款規定而
          損及軍譽者,即勒令中止學業歸建(返國),並按情節予以議
          處或法辦。
  (三)凡未奉本部當年度核准私自報考軍事學校、國內、外民間大學研
        究所獲得錄取者,均不准入學就讀。違反規定者,由任職單位依
        規定檢討懲處。
  (四)凡奉核定候選全時進修者,不得報考公餘進修或在職專班等班次
        ,另報考國外民校員額者,可同時報考國軍訓練班隊六個月以下
        之正規班、軍售或其他專長訓練等訓練班隊,經錄取須完成訓練
        並依規定管制年限後,始可申請錄取進修。經查違反規定報考或
        經錄取放棄國軍訓練班隊者,撤銷其全時進修報考及候選資格;
        入學後,開除學籍,並函請國防部備查。
  (五)全時進修人員在學期間,除經國軍及公立醫院證明罹患重大疾病
        無法繼續進修者及參加軍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外,不得以任何
        理由申請及辦理休(退)學,未奉核准自行休(退)學者,一律
        取消其進修資格,並不得再申請參加任何進修;個人若欲繼續完
        成學業者,則自行以公餘自費方式辦理。
  (六)赴國內、外進修碩、博士人員,於學成歸建(返國)後,須繳交
        進修心得、研究論文及電子檔、學位證明書影本至國防大學圖書
        館;赴國外短期受訓人員,學成歸國後需繳交受訓心得及電子檔
        、受訓期間之課程計畫、教育計畫與結訓證明書影本至國防大學
        圖書館。以上進修人員之研究著作與成果,所有權歸本部所有,
        各總(管)監單位應安排專題報告,評估其運用之可行性,具以
        執行,俾符為用而育宗旨。
  (七)正於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校院進修碩士人員,不得申請直升
        博士班就讀。
  (八)正於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校院研究所、研究機構、製造工廠
        、醫院等進修尚未完成學業者,不得再申請至國內、外就讀或參
        加考選其他班次。
  (九)國外進修人員結訓後不得於在學國實施畢業參訪。
  (十)已核定錄取者,於入學前有違犯國軍人事資料查核運用作業規定
        一般查核標準之事實,派訓單位應呈報本部註銷其入學資格;入
        學後比照上開規定,主動呈報本部取消進修資格,如未主動呈報
        或隱匿未報者,將追究失職之責。
  (十一)為整飭進修考選紀律,各單位應加強宣導,對進修案件,應循
          行政系統呈報、處理。
  (十二)請各單位加強宣導進修考選相關法規及作業規定,俾利各階段
          作業順利推展。
  (十三)進修人員畢業派職權屬國防部者,應將核定錄取名冊、核准進
          修命令及核布調訓人令副知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俾利派職
          管制。
  (十四)依本部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國力培育字第○九七○○○二六六五
          號令規定,凡違反博、碩士班入學考試試場規定屬考試舞弊,
          經查屬實者,由薦報單位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暨其施行細則核予
          大過乙次懲處為原則,並呈報本部備查,及管制三年不得報考
          任何教育訓練班隊。
  (十五)軍事院校請於考試結束一周內,完成碩、博士班甄試成績核算
          ,並呈報本部審核,延誤者請檢附檢討報告。
  (十六)各總(管)監單位依候選人申請學校獲准時程,於出國四十日
          前完成審查報部,延誤者請檢附檢討報告。
  (十七)所謂核定之碩、博士學位者,泛指曾奉核定「公餘進修」、「
          全時進修」、「軍售教育且奉核定附修碩士學位」,或入伍時
          已就讀或已獲得之碩、博士學位,並核定已納入兵籍表。
  (十八)凡違反本實施規定任一條款者(如進修審查、管理與考核、離
          到管制、任職、延長服現役及兵籍資料登載等),當事人取消
          進修資格,如已完成學業者,取消學資,不得納入人事運用,
          並檢討違失責任,依情節重大記過乙次以上處分,相關單位承
          辦人員及保薦主官記申誡乙次以上處分。
  (十九)為培養國軍語文人才、提升國軍中高階幹部戰略素養及共享教
          育資源,下列人員得同時進修相關學程或班隊,並獲取相關學
          資:
          1.戰院及管理學院戰略班學生,得同時修習戰研所碩士學程。
          2.軍事口譯組學生,得同時修習指參班學程。
  (二十)薦報單位主官應評估在不影響戰備任務,且申請人員考核預劃
          派職之要求,始可同意薦報,以符「為用而育、計畫培養、預
          劃派職」之宗旨。
  (二十一)為避免國軍軍事教育資源及員額浪費,每人年度限制報考或
            申請全時進修一班次,違者撤銷報考資格(含軍校及民校系
            所)。
  (二十二)為培育具發展潛力人員,充實個人本職學能,並提升部隊戰
            力,報考人員報考各進修班隊,入學前應於單位任實職滿 1
            年,方符選優送訓之精神;惟報考班隊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民國 106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第 15 條
十五、一般規定:
  (一)奉核定赴國外民間大學校院進修者,其出國手續由各單位或個人
        自行辦理。
  (二)在學人員應遵守事項:
        1.應保守軍事機密。
        2.參加校外社團活動,須受現役軍人所應受之限制。
        3.接獲命令應立即中止學業歸建(返國)報到。
        4.在學期間,如品德不良,有具體事實者;或未遵守本款規定而
          損及軍譽者,即勒令
        中止學業歸建(返國),並按情節予以議處或法辦。
  (三)凡未奉本部當年度核准私自報考軍事學校、國內、外民間大學研
        究所獲得錄取者,均不准入學就讀。違反規定者,由任職單位依
        規定檢討懲處。
  (四)凡奉核定候選全時進修者,不得報考公餘進修或在職專班等班次
        ,另報考國外民校員額者,可同時報考國軍訓練班隊六個月以下
        之正規班、軍售或其他專長訓練等訓練班隊,經錄取須完成訓練
        並依規定管制年限後,始可申請錄取進修。經查違反規定報考或
        經錄取放棄國軍訓練班隊者,撤銷其全時進修報考及候選資格;
        入學後,開除學籍,並函請國防部備查。
  (五)全時進修人員在學期間,除經國軍及公立醫院證明罹患重大疾病
        無法繼續進修者及參加軍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外,不得以任何
        理由申請及辦理休(退)學,未奉核准自行休(退)學者,一律
        取消其進修資格,並不得再申請參加任何進修;個人若欲繼續完
        成學業者,則自行以公餘自費方式辦理。
  (六)赴國內、外進修碩、博士人員,於學成歸建(返國)後,須繳交
        進修心得、研究論文及電子檔、學位證明書影本至國防大學圖書
        館;赴國外短期受訓人員,學成歸國後需繳交受訓心得及電子檔
        、受訓期間之課程計畫、教育計畫與結訓證明書影本至國防大學
        圖書館。以上進修人員之研究著作與成果,所有權歸本部所有,
        各總(管)監單位應安排專題報告,評估其運用之可行性,具以
        執行,俾符為用而育宗旨。
  (七)正於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校院進修碩士人員,不得申請直升
        博士班就讀。
  (八)正於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校院研究所、研究機構、製造工廠
        、醫院等進修尚未完成學業者,不得再申請至國內、外就讀或參
        加考選其他班次。
  (九)國外進修人員結訓後不得於在學國實施畢業參訪。
  (十)已核定錄取者,於入學前有違犯國軍人事資料查核運用作業規定
        一般查核標準之事實,派訓單位應呈報本部註銷其入學資格;入
        學後比照上開規定,主動呈報本部取消進修資格,如未主動呈報
        或隱匿未報者,將追究失職之責。
  (十一)為整飭進修考選紀律,各單位應加強宣導,對進修案件,應循
          行政系統呈報、處理。
  (十二)請各單位加強宣導進修考選相關法規及作業規定,俾利各階段
          作業順利推展。
  (十三)進修人員畢業派職權屬國防部者,應將核定錄取名冊、核准進
          修命令及核布調訓人令副知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俾利派職
          管制。
  (十四)依本部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國力培育字第○九七○○○二六六五
          號令規定,凡違反博、碩士班入學考試試場規定屬考試舞弊,
          經查屬實者,由薦報單位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暨其施行細則核予
          大過乙次懲處為原則,並呈報本部備查,及管制三年不得報考
          任何教育訓練班隊。
  (十五)軍事院校請於考試結束一周內,完成碩、博士班甄試成績核算
          ,並呈報本部審核,延誤者請檢附檢討報告。
  (十六)各總(管)監單位依候選人申請學校獲准時程,於出國四十日
          前完成審查報部,延誤者請檢附檢討報告。
  (十七)所謂核定之碩、博士學位者,泛指曾奉核定「公餘進修」、「
          全時進修」、「軍售教育且奉核定附修碩士學位」,或入伍時
          已就讀或已獲得之碩、博士學位,並核定已納入兵籍表。
  (十八)凡違反本實施規定任一條款者(如進修審查、管理與考核、離
          到管制、任職、延長服現役及兵籍資料登載等),當事人取消
          進修資格,如已完成學業者,取消學資,不得納入人事運用,
          並檢討違失責任,依情節重大記過乙次以上處分,相關單位承
          辦人員及保薦主官記申誡乙次以上處分。
  (十九)為提升國軍中高階幹部戰略素養及節約與共享教育資源,深造
          教育(戰院及管理學院戰略班)學生可同時修習戰研所碩士學
          程,並依相關規定完成所需修業要件後,可同時獲得戰略學資
          及碩士學位,其管制均依本規定辦理。
  (二十)薦報單位主官應評估在不影響戰備任務,且申請人員考核預劃
          派職之要求,始可同意薦報,以符「為用而育、計畫培養、預
          劃派職」之宗旨。
  (二十一)為避免國軍軍事教育資源及員額浪費,每人年度限制報考或
            申請全時進修一班次,違者撤銷報考資格(含軍校及民校系
            所)。
  (二十二)為培育具發展潛力人員,充實個人本職學能,並提升部隊戰
            力,報考人員報考各進修班隊,入學前應於單位任實職滿 1
            年,方符選優送訓之精神;惟報考班隊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民國 105 年 11 月 07 日修正
  第 15 條
十五、一般規定:
  (一)奉核定赴國外民間大學校院進修者,其出國手續由各單位(或個
        人)自行辦理。
  (二)在學人員應遵守事項:
        1.應保守軍事機密。
        2.參加校外社團活動,須受現役軍人所應受之限制。
        3.接獲命令應立即中止學業歸建(返國)報到。
        4.在學期間,如品德不良,有具體事實者;或未遵守本款規定而
          損及軍譽者,即勒令中止學業歸建(返國),並按情節予以議
          處或法辦。
  (三)凡未奉本部當年度核准私自報考軍事學校、國內、外民間大學研
        究所獲得錄取者,均不准入學就讀。違反規定者,由任職單位依
        規定檢討懲處。
  (四)凡奉核定候選全時進修者,不得報考公餘進修或在職專班等班次
        ,另報考國外民校員額者,可同時報考國軍訓練班隊(六個月以
        下之正規班、軍售或其他專長訓練等),經錄取須完成訓練並依
        規定管制年限後,始可申請錄取進修。經查違反規定報考或經錄
        取放棄國軍訓練班隊者,撤銷其全時進修報考及候選資格;入學
        後,開除學籍,並函請國防部備查。
  (五)全時進修人員在學期間,除罹患重大疾病無法繼續進修者(需國
        軍及公立醫院證明)及參加軍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外,不得以
        任何理由申請及辦理休(退)學,未奉核准自行休(退)學者,
        一律取消其進修資格,並不得再申請參加任何進修;個人若欲繼
        續完成學業者,則自行以公餘自費方式辦理。
  (六)赴國內、外進修碩、博士人員,於學成歸建(返國)後,須繳交
        進修心得、研究論文及電子檔、學位證明書影本至國防大學圖書
        館;赴國外短期受訓人員,學成歸國後需繳交受訓心得及電子檔
        、受訓期間之課程計畫、教育計畫與結訓證明書影本至國防大學
        圖書館。以上進修人員之研究著作與成果,所有權歸本部所有,
        各總(管)監單位應安排專題報告,評估其運用之可行性,具以
        執行,俾符為用而育宗旨。
  (七)正於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校院進修碩士人員,不得申請直升
        博士班就讀。
  (八)正於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校院研究所、研究機構、製造工廠
        、醫院等進修尚未完成學業者,不得再申請至國內、外就讀或參
        加考選其他班次。
  (九)國外進修人員結訓後不得於在學國實施畢業參訪。
  (十)已核定錄取者,於入學前有違犯國軍人事資料查核運用作業規定
        一般查核標準之事實,派訓單位應呈報本部註銷其入學資格;入
        學後比照上開規定,主動呈報本部取消進修資格,如未主動呈報
        或隱匿未報者,將追究失職之責。
  (十一)為整飭進修考選紀律,各單位應加強宣導,對進修案件,應循
          行政系統呈報、處理。
  (十二)請各單位加強宣導進修考選相關法規及作業規定,俾利各階段
          作業順利推展。
  (十三)進修人員畢業派職權屬國防部者,請將核定錄取名冊、核准進
          修命令及核布調訓人令副知人事參謀次長室,俾利派職管制。
  (十四)依本部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國力培育字第○九七○○○二六六五
          號令規定,凡違反博、碩士班入學考試試場規定屬考試舞弊,
          經查屬實者,由薦報單位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暨其施行細則核予
          大過乙次懲處為原則,並呈報本部備查,另管制三年不得報考
          任何教育訓練班隊。
  (十五)軍事院校請於考試結束一周內,完成碩、博士班甄試成績核算
          ,並呈報本部審核,延誤者請檢附檢討報告。
  (十六)各總(管)監單位依候選人申請學校獲准時程,於出國四十日
          前完成審查報部,延誤者請檢附檢討報告。
  (十七)所謂核定之碩、博士學位者,泛指曾奉核定「公餘進修」、「
          全時進修」、「軍售教育且奉核定附修碩士學位」,或入伍時
          已就讀或已獲得之碩、博士學位,並核定已納入兵籍表。
  (十八)凡違反本實施規定任一條款者(如進修審查、管理與考核、離
          到管制、任職、延長服現役及兵籍資料登載等),當事人取消
          進修資格,如已完成學業者,取消學資,不得納入人事運用,
          並檢討違失責任,依情節重大記過乙次以上處分,相關單位承
          辦人員及保薦主官記申誡乙次以上處分。
  (十九)為提升國軍中高階幹部戰略素養及節約與共享教育資源,深造
          教育(戰院及管理學院戰略班)學生可同時修習戰研所碩士學
          程,並依相關規定完成所需修業要件後,可同時獲得戰略學資
          及碩士學位,其管制均依本規定辦理。
  (二十)薦報單位主官應評估在不影響戰備任務,且申請人員考核預劃
          派職之要求,始可同意薦報,以符「為用而育、計畫培養、預
          劃派職」之宗旨。
  (二十一)為避免國軍軍事教育資源及員額浪費,每人年度限制報考或
            申請全時進修一班次(含軍校及民校系所)。

 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修正
  第 15 條
十五、一般規定:
  (一)奉核定赴國外民間大學校院進修者,其出國手續由各單位(或個
        人)自行辦理。
  (二)在學人員應遵守事項:
        1.應保守軍事機密。
        2.參加校外社團活動,須受現役軍人所應受之限制。
        3.接獲命令應立即中止學業歸建(返國)報到。
        4.在學期間,如品德不良,有具體事實者;或未遵守本款規定而
          損及軍譽者,即勒令中止學業歸建(返國),並按情節予以議
          處或法辦。
  (三)凡未奉本部當年度核准私自報考軍事學校、國內、外民間大學研
        究所獲得錄取者,均不准入學就讀。違反規定者,由任職單位依
        規定檢討懲處。
  (四)凡奉核定候選全時進修者,不得報考公餘進修或在職專班等班次
        ,或同時申請報考深造教育(指參、戰院)全時班次及軍售訓練
        等。經查違反規定報考者,於考試前,撤銷其考試資格;於入學
        前,撤銷其入學資格;入學後,開除學籍,並函請國防部備查。
  (五)全時進修人員在學期間,除罹患重大疾病無法繼續進修者(需國
        軍及公立醫院證明)及參加軍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外,不得以
        任何理由申請及辦理休(退)學,未奉核准自行休(退)學者,
        一律取消其進修資格,並不得再申請參加任何進修;個人若欲繼
        續完成學業者,則自行以公餘自費方式辦理。
  (六)赴國內、外進修碩、博士人員,於學成歸建(返國)後,須繳交
        進修心得、研究論文及電子檔、學位證明書影本至國防大學圖書
        館;赴國外短期受訓人員,學成歸國後需繳交受訓心得及電子檔
        、受訓期間之課程計畫、教育計畫與結訓證明書影本至國防大學
        圖書館。以上進修人員之研究著作與成果,所有權歸本部所有,
        各總(管)監單位應安排專題報告,評估其運用之可行性,具以
        執行,俾符為用而育宗旨。
  (七)正於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校院進修碩士人員,不得申請直升
        博士班就讀。
  (八)正於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校院研究所、研究機構、製造工廠
        、醫院等進修尚未完成學業者,不得再申請至國內、外就讀或參
        加考選其他班次。
  (九)國外進修人員結訓後不得於在學國實施畢業參訪。
  (十)已核定錄取者,於入學前有違犯國軍人事資料查核運用作業規定
        一般查核標準之事實,派訓單位應呈報本部註銷其入學資格;入
        學後比照上開規定,主動呈報本部取消進修資格,如未主動呈報
        或隱匿未報者,將追究失職之責。
  (十一)為整飭進修考選紀律,各單位應加強宣導,對進修案件,應循
          行政系統呈報、處理。
  (十二)請各單位加強宣導進修考選相關法規及作業規定,俾利各階段
          作業順利推展。
  (十三)進修人員畢業派職權屬國防部者,請將核定錄取名冊、核准進
          修命令及核布調訓人令副知人事參謀次長室,俾利派職管制。
  (十四)依本部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國力培育字第○九七○○○二六六五
          號令規定,凡違反博、碩士班入學考試試場規定屬考試舞弊,
          經查屬實者,由薦報單位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暨其施行細則核予
          大過乙次懲處為原則,並呈報本部備查,另管制三年不得報考
          任何教育訓練班隊。
  (十五)軍事院校請於考試結束一周內,完成碩、博士班甄試成績核算
          ,並呈報本部審核,延誤者請檢附檢討報告。
  (十六)各總(管)監單位依候選人申請學校獲准時程,於出國四十日
          前完成審查報部,延誤者請檢附檢討報告。
  (十七)所謂核定之碩、博士學位者,泛指曾奉核定「公餘進修」、「
          全時進修」、「軍售教育且奉核定附修碩士學位」,或入伍時
          已就讀或已獲得之碩、博士學位,並核定已納入兵籍表。
  (十八)凡違反本實施規定任一條款者(如進修審查、管理與考核、離
          到管制、任職、延長服現役及兵籍資料登載等),當事人取消
          進修資格,如已完成學業者,取消學資,不得納入人事運用,
          並檢討違失責任,依情節重大記過乙次以上處分,相關單位承
          辦人員及保薦主官記申誡乙次以上處分。
  (十九)為提升國軍中高階幹部戰略素養及節約與共享教育資源,深造
          教育(戰院及管理學院戰略班)學生可同時修習戰研所碩士學
          程,並依相關規定完成所需修業要件後,可同時獲得戰略學資
          及碩士學位,其管制均依本規定辦理。
  (二十)薦報單位主官應評估在不影響戰備任務,且申請人員考核預劃
          派職之要求,始可同意薦報,以符「為用而育、計畫培養、預
          劃派職」之宗旨。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修正
  第 15 條
十五、一般規定:
  (一)奉核定赴國外民間大學校院進修者,其出國手續由各單位(或個
        人)自行辦理。
  (二)在學人員應遵守事項:
        1.應保守軍事機密。
        2.參加校外社團活動,須受現役軍人所應受之限制。
        3.接獲命令應立即中止學業歸建(返國)報到。
        4.在學期間,如品德不良,有具體事實者;或未遵守本款規定而
          損及軍譽者,即勒令中止學業歸建(返國),並按情節予以議
          處或法辦。
  (三)凡未奉本部當年度核准私自報考軍事學校、國內、外民間大學研
        究所獲得錄取者,均不准入學就讀。違反規定者,由任職單位依
        規定檢討懲處。
  (四)凡奉核定候選全時進修者,不得報考公餘進修或在職專班等班次
        ,或同時申請報考深造教育(指參、戰院)全時班次及軍售訓練
        等。經查違反規定報考者,於考試前,撤銷其考試資格;於入學
        前,撤銷其入學資格;入學後,開除學籍,並函請國防部備查。
  (五)全時進修人員在學期間,除罹患重大疾病無法繼續進修者(需國
        軍及公立醫院證明)及參加軍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外,不得以
        任何理由申請及辦理休(退)學,未奉核准自行休(退)學者,
        一律取消其進修資格,並不得再申請參加任何進修;個人若欲繼
        續完成學業者,則自行以公餘自費方式辦理。
  (六)赴國內、外進修碩、博士人員,於學成歸建(返國)後,須繳交
        進修心得、研究論文及電子檔、學位證明書影本至國防大學圖書
        館;赴國外短期受訓人員,學成歸國後需繳交受訓心得及電子檔
        、受訓期間之課程計畫、教育計畫與結訓證明書影本至國防大學
        圖書館。以上進修人員之研究著作與成果,所有權歸本部所有,
        各總(管)監單位應安排專題報告,評估其運用之可行性,具以
        執行,俾符為用而育宗旨。
  (七)正於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校院進修碩士人員,不得申請直升
        博士班就讀。
  (八)正於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校院研究所、研究機構、製造工廠
        、醫院等進修尚未完成學業者,不得再申請至國內、外就讀或參
        加考選其他班次。
  (九)國外進修人員結訓後不得於在學國實施畢業參訪。
  (十)已核定錄取者,於入學前有違犯國軍人事資料查核運用作業規定
        一般查核標準之事實,派訓單位應呈報本部註銷其入學資格;入
        學後比照上開規定,主動呈報本部取消進修資格,如未主動呈報
        或隱匿未報者,將追究失職之責。
  (十一)為整飭進修考選紀律,各單位應加強宣導,對進修案件,應循
          行政系統呈報、處理。
  (十二)請各單位加強宣導進修考選相關法規及作業規定,俾利各階段
          作業順利推展。
  (十三)進修人員畢業派職權屬國防部者,請將核定錄取名冊、核准進
          修命令及核布調訓人令副知人事參謀次長室,俾利派職管制。
  (十四)依本部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國力培育字第○九七○○○二六六五
          號令規定,凡違反博、碩士班入學考試試場規定屬考試舞弊,
          經查屬實者,由薦報單位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暨其施行細則核予
          大過乙次懲處為原則,並呈報本部備查,另管制三年不得報考
          任何教育訓練班隊。
  (十五)軍事院校請於入學報到日前四十日,完成碩、博士班甄試成績
          核算,並呈報本部核定,延誤者請檢附檢討報告。
  (十六)各總(管)監單位依候選人申請學校獲准時程,於出國四十日
          前完成審查報部,延誤者請檢附檢討報告。
  (十七)所謂核定之碩、博士學位者,泛指曾奉核定「公餘進修」、「
          全時進修」、「軍售教育且奉核定附修碩士學位」,或入伍時
          已就讀或已獲得之碩、博士學位,並核定已納入兵籍表。
  (十八)凡違反本實施規定任一條款者(如進修審查、管理與考核、離
          到管制、任職、延長服現役及兵籍資料登載等),當事人取消
          進修資格,如已完成學業者,取消學資,不得納入人事運用,
          並檢討違失責任,依情節重大記過乙次以上處分,相關單位承
          辦人員及保薦主官記申誡乙次以上處分。
  (十九)為提升國軍中高階幹部戰略素養及節約與共享教育資源,深造
          教育(戰院及管理學院戰略班)學生可同時修習戰研所碩士學
          程,並依相關規定完成所需修業要件後,可同時獲得戰略學資
          及碩士學位,其管制均依本規定辦理。

 民國 102 年 03 月 01 日修正
  第 11 條
十一、一般規定:
  (一)奉核定赴國外民間大學校院進修者,其出國手續由各單位(或個
        人)自行辦理。
  (二)在學人員應遵守事項:
        1.應保守軍事機密。
        2.參加校外社團活動,須受現役軍人所應受之限制。
        3.接獲命令應立即中止學業歸建(返國)報到。
        4.在學期間,如品德不良,有具體事實者;或未遵守本款規定而
          損及軍譽者,即勒令中止學業歸建(返國),並按情節予以議
          處或法辦。
  (三)凡未奉本部當年度核准私自報考軍事學校、國內、外民間大學研
        究所獲得錄取者,均不准入學就讀。違反規定者,由任職單位依
        規定檢討懲處。
  (四)申請進修人員,不得以全時進修員額報考公餘進修或在職專班等
        班次,或同時申請報考深造教育(指參、戰院)全時班次及軍售
        訓練等。經查違反規定報考者,於考試前,撤銷其考試資格;於
        入學前,撤銷其入學資格;入學後,開除學籍,並函請國防部備
        查。
  (五)全時進修人員在學期間,除罹患重大疾病無法繼續進修者(需國
        軍及公立醫院證明)及參加軍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外,不得以
        任何理由申請及辦理休(退)學,未奉核准自行休(退)學者,
        一律取消其進修資格,並不得再申請參加任何進修;個人若欲繼
        續完成學業者,則自行以公餘自費方式辦理。
  (六)赴國內、外進修碩、博士人員,於學成歸建(返國)後,須繳交
        進修心得、研究論文及電子檔、學位證明書影本至國防大學圖書
        館;赴國外短期受訓人員,學成歸國後需繳交受訓心得及電子檔
        、受訓期間之課程計畫、教育計畫與結訓證明書影本至國防大學
        圖書館。以上進修人員之研究著作與成果,所有權歸本部所有,
        各總(管)監單位應安排專題報告,評估其運用之可行性,具以
        執行,俾符為用而育宗旨。
  (七)正於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校院進修碩士人員,不得申請直升
        博士班就讀。
  (八)正於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校院研究所、研究機構、製造工廠
        、醫院等進修尚未完成學業者,不得再申請至國內、外就讀或參
        加考選其他班次。
  (九)國外進修人員結訓後不得於在學國實施畢業參訪。
  (十)已核定錄取者,於入學前有違犯國軍人事資料查核運用作業規定
        一般查核標準之事實,派訓單位應呈報本部註銷其入學資格;入
        學後比照上開規定,主動呈報本部取消進修資格,如未主動呈報
        或隱匿未報者,將追究失職之責。
  (十一)為整飭進修考選紀律,各單位應加強宣導,對進修案件,應循
          行政系統呈報、處理。
  (十二)請各單位加強宣導進修考選相關法規及作業規定,俾利各階段
          作業順利推展。
  (十三)進修人員畢業派職權屬國防部者,請將核定錄取名冊、核准進
          修命令及核布調訓人令副知人事參謀次長室,俾利派職管制。
  (十四)依本部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國力培育字第○九七○○○二六六五
          號令規定,凡違反博、碩士班入學考試試場規定屬考試舞弊,
          經查屬實者,由薦報單位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暨其施行細則核予
          大過乙次懲處為原則,並呈報本部備查,另管制三年不得報考
          任何教育訓練班隊。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第 11 條
十一、一般規定:
  (一)奉核定赴國外民間大學校院進修者,其出國手續由各單位(或個
        人)自行辦理。
  (二)在學人員應遵守事項:
        1.應保守軍事機密。
        2.參加校外社團活動,須受現役軍人所應受之限制。
        3.在緊急狀況需要下,接獲召集,應立即中止學業歸建(返國)
          報到。
        4.在學期間,如品德不良,有具體事實者;或未遵守前述 1、2
          項規定而損及軍譽者,即勒令中止學業歸建(返國),並按情
          節予以議處或法辦。
  (三)凡未奉本部當年度核准私自報考軍事學校、國內、外民間大學研
        究所獲得錄取者,均不准入學就讀。違反規定者,由任職單位依
        規定檢討懲處。
  (四)申請進修人員,不得以全時進修員額報考公餘進修或在職專班等
        班次,或同時申請報考深造教育(指參、戰院)全時班次及軍售
        訓練等。經查違反規定報考者,於考試前,撤銷其考試資格;於
        入學前,撤銷其入學資格;入學後,開除學籍,並函請國防部備
        查。
  (五)全時進修人員在學期間,除罹患重大疾病無法繼續進修者(需國
        軍及公立醫院證明)及參加軍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外,不得以
        任何理由申請及辦理休(退)學,未奉核准自行休(退)學者,
        一律取消其進修資格,並不得再申請參加任何進修;個人若欲繼
        續完成學業者,則自行以公餘自費方式辦理。
  (六)赴國內、外進修碩、博士人員,於學成歸建(返國)後,須繳交
        進修心得、研究論文(含電子檔)、學位證明書影本至國防大學
        圖書館;赴國外短期受訓人員,學成歸國後需繳交受訓心得(含
        電子檔)、受訓期間之課程計畫(教育計畫)與結訓證明書影本
        至國防大學圖書館。以上進修人員之研究著作(成果),所有權
        歸本部所有,各總(管)監單位應安排專題報告,評估其運用之
        可行性,具以執行,俾符「為用而育」宗旨。
  (七)正於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校院進修碩士人員,不得申請直升
        博士班就讀。
  (八)正於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校院研究所、研究機構、製造工廠
        、醫院等進修尚未完成學業者,不得再申請至國內、外就讀或參
        加考選其他班次。
  (九)取消國外進修人員結訓後於在學國畢業參訪(九十五年八月一日
        (含)以後返國歸建者,均適用之)。
  (十)已核定錄取者,於入學前有違犯「國軍人事資料查核運用作業規
        定」一般查核標準之事實,派訓單位應呈報本部註銷其入學資格
        ;入學後比照上開規定,主動呈報本部取消進修資格,如未主動
        呈報或隱匿未報者,將追究失職之責。
  (十一)為整飭進修考選紀律,各單位應加強宣導,對進修案件,應循
          行政系統呈報、處理。
  (十二)請各單位加強宣導進修考選相關法規及作業規定,俾利各階段
          作業順利推展。
  (十三)進修人員畢業派職權屬國防部者,請將核定錄取名冊、核准進
          修命令及核布調訓人令副知人事參謀次長室,俾利派職管制。
  (十四)依本部 97 年 7  月 1  日國力培育字第 0970002665 號令規
          定,凡違反博、碩士班入學考試試場規定屬考試舞弊,經查屬
          實者,由薦報單位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暨其施行細則」核予大
          過乙次懲處為原則(並呈報本部備查),另管制 3  年不得報
          考任何教育訓練班隊【包括各基礎、進修、深造教育等班隊(
          含推薦入學班隊)】。

 民國 97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第 11 條
十一、一般規定:
  (一)奉核定赴國外民間大學校院進修者,其出國手續由各單位(或個
        人)自行辦理。
  (二)在學人員應遵守事項:
        1.應保守軍事機密。
        2.參加校外社團活動,須受現役軍人所應受之限制。
        3.在緊急狀況需要下,接獲召集,應立即中止學業歸建(返國)
          報到。
        4.在學期間,如品德不良,有具體事實者;或未遵守前述1、2
          項規定而損及軍譽者,即勒令中止學業歸建(返國),並按情
          節予以議處或法辦。
  (三)凡未奉本部當年度核准私自報考軍事學校、國內、外民間大學研
        究所獲得錄取者,均不准入學就讀。違反規定者,由任職單位依
        規定檢討懲處。
  (四)申請進修人員,不得以全時進修員額報考公餘進修或在職專班等
        班次。
  (五)全時進修人員在學期間,除罹患重大疾病無法繼續進修者(需國
        軍及公立醫院證明)及參加軍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外,不得以
        任何理由申請及辦理休(退)學,未奉核准自行休(退)學者,
        一律取消其進修資格,並不得再申請參加任何進修;個人若欲繼
        續完成學業者,則自行以公餘自費方式辦理。
  (六)赴國內、外進修碩、博士人員,於學成歸建(返國)後,須繳交
        進修心得、研究論文(含電子檔)、學位證明書影本至國防大學
        圖書館;赴國外短期受訓人員,學成歸國後需繳交受訓心得(含
        電子檔)、受訓期間之課程計畫(教育計畫)與結訓證明書影本
        至國防大學圖書館。以上進修人員之研究著作(成果),所有權
        歸本部所有,各總(管)監單位應安排專題報告,評估其運用之
        可行性,具以執行,俾符「為用而育」宗旨。
  (七)正於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校院進修碩士人員,不得申請直升
        博士班就讀。
  (八)正於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校院研究所、研究機構、製造工廠
        、醫院等進修尚未完成學業者,不得再申請至國內、外就讀或參
        加考選其他班次。
  (九)取消國外進修人員結訓後於在學國畢業參訪(九十五年八月一日
        (含)以後返國歸建者,均適用之)。
  (十)已核定錄取者,於入學前有違犯「國軍人事資料查核運用作業規
        定」一般查核標準之事實,派訓單位應呈報本部註銷其入學資格
        ;入學後比照上開規定,主動呈報本部取消進修資格,如未主動
        呈報或隱匿未報者,將追究失職之責。
  (十一)為整飭進修考選紀律,各單位應加強宣導,對進修案件,應循
          行政系統呈報、處理。
  (十二)請各單位加強宣導進修考選相關法規及作業規定,俾利各階段
          作業順利推展。
  (十三)進修人員畢業派職權屬國防部者,請將核定錄取名冊、核准進
          修命令及核布調訓人令副知人事參謀次長室,俾利派職管制。
  (十四)依本部 97 年 7  月 1  日國力培育字第 0970002665 號令規
          定,凡違反博、碩士班入學考試試場規定屬考試舞弊,經查屬
          實者,由薦報單位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暨其施行細則」核予大
          過乙次懲處為原則(並呈報本部備查),另管制 3  年不得報
          考任何教育訓練班隊【包括各基礎、進修、深造教育等班隊(
          含推薦入學班隊)】。

 民國 96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第 11 條
十一、一般規定:
  (一)奉核定赴國外民間大學校院進修者,其出國手續由各單位(或個
        人)自行辦理。
  (二)在學人員應遵守事項:
        1.應保守軍事機密。
        2.參加校外社團活動,須受現役軍人所應受之限制。
        3.在緊急狀況需要下,接獲召集,應立即中止學業歸建(返國)
          報到。
        4.在學期間,如品德不良,有具體事實者;或未遵守前述 1、2
          項規定而損及軍譽者,即勒令中止學業歸建(返國),並按情
          節予以議處或法辦。
  (三)凡未奉本部當年度核准私自報考軍事學校、國內、外民間大學研
        究所獲得錄取者,均不准入學就讀。違反規定者,由任職單位依
        規定檢討懲處。
  (四)申請進修人員,不得以全時進修員額報考公餘進修或在職專班等
        班次。
  (五)全時進修人員在學期間,除罹患重大疾病無法繼續進修者(需國
        軍及公立醫院證明)及參加軍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外,不得以
        任何理由申請及辦理休(退)學,未奉核准自行休(退)學者,
        一律取消其進修資格,並不得再申請參加任何進修;個人若欲繼
        續完成學業者,則自行以公餘自費方式辦理。
  (六)赴國內、外進修碩、博士人員,於學成歸建(返國)後,須繳交
        進修心得、研究論文(含電子檔)、學位證明書影本至國防大學
        圖書館;赴國外短期受訓人員,學成歸國後需繳交受訓心得(含
        電子檔)、受訓期間之課程計畫(教育計畫)與結訓證明書影本
        至國防大學圖書館。以上進修人員之研究著作(成果),所有權
        歸本部所有,各總(管)監單位應安排專題報告,評估其運用之
        可行性,具以執行,俾符「為用而育」宗旨。
  (七)正於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校院進修碩士人員,不得申請直升
        博士班就讀。
  (八)正於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校院研究所、研究機構、製造工廠
        、醫院等進修尚未完成學業者,不得再申請至國內、外就讀或參
        加考選其他班次。
  (九)取消國外進修人員結訓後於在學國畢業參訪(九十五年八月一日
        (含)以後返國歸建者,均適用之)。
  (十)已核定錄取者,於入學前有重大違失、品行不良、記大過處分或
        怠忽職守之事實,派訓單位應呈報本部註銷其入學資格;入學後
        比照上開規定,主動呈報本部取消進修資格,如未主動呈報或隱
        匿未報者,將追究失職之責。
  (十一)為整飭進修考選紀律,各單位應加強宣導,對進修案件,應循
          行政系統呈報、處理。
  (十二)請各單位加強宣導進修考選相關法規及作業規定,俾利各階段
          作業順利推展。
  (十三)進修人員畢業派職權屬國防部者,請將核定錄取名冊、核准進
          修命令及核布調訓人令副知人事參謀次長室,俾利派職管制。

 民國 94 年 12 月 02 日修正
  第 11 條
十一、一般規定:
   (一) 奉核定赴國外民間大學校院進修者,其出國手續由各單位 (或個
        人) 自行辦理。
   (二) 在學人員應遵守事項:
        1.應保守軍事機密。
        2.參加校外社團活動,須受現役軍人所應受之限制。
        3.在緊急狀況需要下,接獲召集,應立即中止學業歸建 (返國) 
          報到。
        4.在學期間,如品德不良,有具體事實者;或未遵守前述 1.2
          項規定而損及軍譽者,即勒令中止學業歸建 (返國) ,並按情
          節予以議處或法辦。
   (三) 凡未奉本部當年度核准私自報考國內大學校院研究所獲得錄取者
        ,均不准入學就讀。
   (四) 申請進修人員,不得以全時進修員額報考公餘進修或在職專班等
        班次。
   (五) 全時進修人員在學期間,除罹患重大疾病無法繼續進修者 (需國
        軍及公立醫院證明) 及參加軍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外,不得以
        任何理由申請及辦理休 (退) 學,未奉核准自行休 (退) 學者,
        一律取消其進修資格,並不得再申請參加任何進修;個人若欲繼
        續完成學業者,則自行以公餘自費方式辦理。
   (六) 赴國內、外進修碩、博士人員,於學成歸建 (返國) 後,須繳交
        進修心得、研究論文 (含電子檔) 、學位證明書影本至國防大學
        圖書館;赴國外短期受訓人員,學成歸國後需繳交受訓心得 (含
        電子檔) 、受訓期間之課程計畫 (教育計畫) 與結訓證明書影本
        至國防大學圖書館。以上進修人員之研究著作 (成果) ,所有權
        歸本部所有,各總 (管) 監單位應安排專題報告,評估其運用之
        可行性,具以執行,俾符「為用而育」宗旨。
   (七) 正於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校院進修碩士人員,不得申請直升
        博士班就讀。
   (八) 正於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校院研究所、研究機構、製造工廠
        、醫院等進修尚未完成學業者,不得再申請至國內、外就讀或參
        加考選其他班次。
   (九) 取消國外進修人員結訓後於在學國畢業參訪 (九十五年八月一日
         (含) 以後返國歸建者,均適用之) 。
   (十) 已核定錄取者,於入學前有重大違失、品行不良、記大過處分或
        怠忽職守之事實,派訓單位應呈報本部註銷其入學資格;入學後
        比照上開規定,主動呈報本部取消進修資格,如未主動呈報或隱
        匿未報者,將追究失職之責。
   (十一) 為整飭進修考選紀律,各單位應加強宣導,對進修案件,應循
          行政系統呈報、處理,不得循體制外請託、關說;凡違反上述
          規定者,自受理之日起,管制三年全時進修資格,並由各權責
          單位將其具體事實登載於當事人之年度考評表中,供年度考核
          運用。
   (十二) 請各單位加強宣導進修考選相關法規及作業規定,俾利各階段
          作業順利推展。

 民國 94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第 11 條
十一、一般規定:
   (一) 奉核定赴國外民間大學校院進修者,其出國手續由各單位 (或個
        人) 自行辦理。
   (二) 在學人員應遵守事項:
        1.應保守軍事機密。
        2.參加校外社團活動,須受現役軍人所應受之限制。
        3.在緊急狀況需要下,接獲召集,應立即中止學業歸建 (返國) 
          報到。
        4.在學期間,如品德不良,有具體事實者;或未遵守前述 1、2
          項規定而損及軍譽者,即勒令中止學業歸建 (返國) ,並按情
          節予以議處或法辦。
   (三) 凡未奉本部當年度核准私自報考國內大學校院研究所獲得錄取者
        ,均不准入學就讀。
   (四) 申請進修人員,不得以全時進修員額報考公餘進修或在職專班等
        班次。
   (五) 全時進修人員在學期間,除罹患重大疾病無法繼續進修者 (需國
        軍及公立醫院證明) 及參加軍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外,不得以
        任何理由申請及辦理休 (退) 學,未奉核准自行休 (退) 學者,
        一律取消其進修資格,並不得再申請參加任何進修。
   (六) 赴國內、外進修碩、博士人員,於學成歸建 (返國) 後,須繳交
        進修心得、研究論文 (含電子檔) 、學位證明書影本至國防大學
        圖書館;赴國外短期受訓人員,學成歸國後需繳交受訓心得 (含
        電子檔) 、受訓期間之課程計畫 (教育計畫) 與結訓證明書影本
        至國防大學圖書館。
   (七) 正於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校院進修碩士人員,不得申請直升
        博士班就讀。
   (八) 已獲有碩士、博士之學位 (資) 者,不得再申請報考 (進修) 相
        同或較低之學位 (資) 。
   (九) 正於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校院研究所、研究機構、製造工廠
        、醫院等進修尚未完成學業者,不得再申請至國內、外就讀或參
        加考選其他班次。
   (十) 國外進修人員結訓後於在學國畢業參訪:
        1.參訪時間:
        (1) 訓期未滿 4  週以下者,核予 2  日。
        (2) 訓期 4  週以上至未滿 15 週,核予 3  日。
        (3) 訓期 15 週以上至未滿 30 週,核予 5  日。
        (4) 訓期 30 週以上至未滿 1  年,核予 6  日。
        (5) 進修碩、博士班次者,核予 2  週。
          前述時間均含假日。
        2.畢業參訪行程應與所學相關,以符觀摩實習之精神,畢業參訪
          計畫之審查單位 (美國為駐美軍事代表團、其他國家為各列管
          單位) 應負審查之責。
        3.實施畢業參訪人員申請參訪期間之差旅費,須提出足資證明行
          程之相關資料 (如住宿收據、車票或門票等) ,否則不予補助
          。
   (十一) 已核定錄取者,於入學前有重大違失、品行不良或怠忽職守之
          事實 (含記大過處分) ,派訓單位得呈報本部註銷其入學資格
          ;入學後比照上開規定,主動呈報本部取消進修資格,如未主
          動呈報或隱匿未報者,將追究失職之責。
   (十二) 為整飭進修考選紀律,各單位應加強宣導,對進修案件,應循
          行政系統呈報、處理,不得循體制外請託、關說;凡違反上述
          規定者,自受理之日起,管制 3  年全時進修資格,並由各權
          責單位將其具體事實登載於當事人之年度考評表中,供年度考
          核運用。
   (十三) 請各單位加強宣導進修考選相關法規及作業規定,俾利各階段
          作業順利推展。

 民國 9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15 條
十五、一般規定:
   (一) 奉核定赴國外民間大學校院進修者,其出國手續由各單位 (或個
        人) 自行辦理。
   (二) 在學人員應遵守事項:
        1.應保守軍事機密。
        2.參加校外社團活動,須受現役軍人所應受之限制。
        3.在緊急狀況需要下,接獲召集返回軍中服役時,應立即中止學
          業歸建 (返國) 報到。
        4.在學期間,如操性品德不良,有具體事實者;或未遵守前述 1
          .2  項規定而損及軍譽者,即勒令退學歸建 (返國) ,並按情
          節予以議處或法辦。
   (三) 凡未奉本部核准私自報考國內大學校院或研究所獲得錄取者 (限
        全時進修) ,均不准入學就讀。
   (四) 申請進修人員,不得以全時進修員額報考、就讀「在職專班」。
   (五) 全時進修人員在學期間,除罹患重大疾病無法繼續進修者 (需國
        軍及公立醫院證明) 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及辦理休 (退) 學
        ,未奉核准自行休 (退) 學者,一律取消其進修資格,並不得再
        申請參加任何進修。
   (六) 赴國內、外進修碩、博士人員,於學成歸建 (返國) 後,須繳交
        研究論文 (含電子檔) 、學位證明書影本至國防大學圖書館;赴
        國外短期受訓人員,學成歸國後需繳交受訓心得 (含電子檔) 、
        受訓期間之課程計畫 (教育計畫) 與結訓證明書影本至國防大學
        圖書館。
   (七) 醫、牙軍醫臨床進修人員依「國軍醫、牙科軍醫官國內臨床實務
        訓練作業要點」辦理。
   (八) 正於國內、外大學校院 (含軍事院校) 進修碩士人員,不得申請
        直升博士班就讀。
   (九) 已獲有碩士、博士之學位 (資) 者,不得再申請報考 (進修) 相
        同或較低之學位 (資) 。
   (十) 正於國內各大學校院 (含軍事院校) 、研究所、研究機構、製造
        工廠、醫院等進修尚未完成學業者,不得再申請至國內、外就讀
        或參加考選其他班次。
   (十一) 最近一年內有品行不良之具體事實者 (含記大過處分) ,不得
          報考。
   (十二) 各單位呈報進修資審人員須依「檢附資料一覽表」 (如附件八
          ) 內所須資料審核,加附「延役時間概算表」 (如附件九) 、
          「切結書」 (如附件十) 於申請入學 (出國) 命令時檢附。
   (十三) 國內碩、博士全時進修以考送國立大學研究所為原則,報考私
          立大學研究所則以公餘自費方式辦理。但私立大學研究所為國
          立大學所無,管監單位得因軍種 (兵科) 建軍備戰或任務需要
          ,呈報本部審核考送。
   (十四) 國外進修人員結訓後於在學國畢業參訪:
          1.參訪時間:
          (1) 訓期未滿四週以下者,核予兩日。
          (2) 訓期四週以上至未滿十五週,核予三日。
          (3) 訓期十五週以上至未滿三十週,核予五日。
          (4) 訓期三十週以上至未滿一年,核予六日。
          (5) 進修碩、博士班次者,核予兩週。
          2.畢業參訪行程應與所學相關,以符觀摩實習之精神,畢業參
            訪計畫之審查單位 (美國為駐美軍事代表團、其他國家為各
            送訓單位及本部) 應負審查之責。
          3.實施畢業參訪人員申請參訪期間之生活補助費,須提出足資
            證明行程之相關資料, (如住宿收據、車票或門票等) ,否
            則不予補助。
   (十五) 已核定錄取或入學者,於入學前有重大違失、品行不良或怠忽
          職守之事實 (含記大過處分) ,派訓單位得呈報本部註銷其入
          學資格。

 民國 91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第 15 條
十五、一般規定:
   (一) 奉核定赴國外民間大學校院進修者,其出國手續由各單位 (或個
        人) 自行辦理。
        在學人員應遵守事項:
          應絕對保守軍事機密。
          參加校外社團活動,須受現役軍人所應受之限制。
          在緊急狀況需要下,接獲召集返回軍中服役時,應立即中止學
          業歸建 (返國) 報到。
          在學期間,如操性品德不良,有具體事實者;或未遵守前述
          、  項規定而損及軍譽者,即勒令退學歸建 (返國) ,並按情
          節予以議處或法辦。
   (二) 凡未奉本部核准私自報考國內大學校院或研究所獲得錄取者 (限
        全時進修) ,均不准予入學就讀。
   (三) 申請進修人員,不得以全時進修員額報考、就讀「在職專班」。
   (四) 全時進修人員在學期間,除罹患重大疾病無法繼續進修者 (需國
        軍及公立醫院證明) 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及辦理休 (退) 學
        ,未奉核准自行休 (退) 學者,一律取消其進修資格,並不得再
        申請參加任何進修。
   (五) 赴國內、外進修碩、博士人員,於學成歸建 (返國) 後,須繳交
        進修心得報告呈本部及國防大學各乙份。
   (六) 醫、牙軍醫臨床進修人員依「國軍醫、牙科軍醫官國內臨床實務
        訓練作業要點」辦理。
   (七) 正於國內、外大學校院 (含軍事院校) 進修碩士人員,不得申請
        直升博士班就讀。
   (八) 已獲有碩士、博士之學位 (資) 者,不得再申請報考 (進修) 相
        同或較低之學位 (資) 。
   (九) 正於國內各大學校院 (含軍事院校) 、研究所、研究機構、製造
        工廠、醫院等進修尚未完成學業者,不得再申請至國內、外就讀
        或參加考選其他班次。
   (十) 品行不良之惡劣事蹟者 (含最近一年內記大過處分者) ,不得報
        考。
   (十一) 各單位呈報進修資審人員須依「檢附資料一覽表」 (如附件八
          ) 內所須資料審核,加附「延役時間概算表」 (如附件九) ;
          「切結書」 (如附件十) 於申請入學 (出國) 命令時檢附。
   (十二) 公餘進修依本部「國軍幹部終身學習實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