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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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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十五、各單位對軍法軍官之任官、調任、調訓、考績、勳賞、獎懲、特殊
      事項等資料,均應送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彙整,並依業管權責分送國
      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或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以作人力庫管理
      之依據。
 民國 93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第 5 條
伍、作業管制
一、國防部應對軍法軍官確實管制,掌握經管動態資料及有關靜態資料,
    並將經管成果,適時提出檢討分析。
二、各單位應定期或依經管計畫單位要求,適時提供軍法軍官有關經管資
    料,作為人事參考運用。
三、各單位對軍法軍官之任官、調任、調訓、考績、勳賞、獎懲、特殊事
    項等資料,均應函送國防部軍法司,以作人力庫管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