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各單位對軍法軍官之任官、調任、調訓、考績、勳賞、獎懲、特殊 事項等資料,均應送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彙整,並依業管權責分送國 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或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以作人力庫管理 之依據。
伍、作業管制 一、國防部應對軍法軍官確實管制,掌握經管動態資料及有關靜態資料, 並將經管成果,適時提出檢討分析。 二、各單位應定期或依經管計畫單位要求,適時提供軍法軍官有關經管資 料,作為人事參考運用。 三、各單位對軍法軍官之任官、調任、調訓、考績、勳賞、獎懲、特殊事 項等資料,均應函送國防部軍法司,以作人力庫管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