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動或勾結外力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背叛黨國聚眾暴動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首魁死刑。 二、與謀背叛或為群眾之指揮者,死刑或無期徒刑。 三、為逆黨宣傳、陰謀煽惑民眾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附從者,依前款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