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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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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軍人待遇條例 (民國 114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第 3 條
現役軍人之待遇,分本俸(薪額)、加給,均以月計之。
服現役未滿整月者,按實際服役日數覈實計支待遇;其每日計發金額,以
當月全月待遇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但死亡當月發給之待遇,不
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