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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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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公發布)
第 13 條
軍人對於權責機關對其所為涉及軍人身分變更、公法上財產請求、獎懲或
考績事項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
益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前項事件,軍人因權責機關對其依法所為申請,於法定期間內應為行政處
分而不作為,或予以駁回,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提起請
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行政處分之復審。
前項期間,法令未定明者,自權責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