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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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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性騷擾申訴會由下列人員七人至九人組成,其中外聘委員至少二人
      ,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男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
      一:
  (一)召集人:由單位編階上校以上之副主官(管)擔任,負責指導全
        般工作,並指派專責人員撰擬決議書。但本部直屬單位為中校副
        主官(管)者不在此限。被申訴人為單位主官或副主官者,則提
        升由上一級單位編成性騷擾申訴會處理。
  (二)軍紀督察人員:由軍紀督察業務部門派兼,負責案件調查及調查
        報告撰擬。
  (三)法制人員:由單位法務部門派兼,負責審查全案調查程序適法性
        。
  (四)國軍人員代表:肇生性騷擾案件,應由單位主官指派官兵代表納
        編性騷擾申訴會,無國軍人員者,由上一級單位指派,協助審議
        作業,並應視案件性質指派適員參與。
  (五)外聘委員:由人事部門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或各直轄市
        、縣(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兼任,協助調查及審議作業。
        依作戰區統由軍團(含比照)人事部門配合年度統一製作委員名
        冊,供區域內各單位成立性騷擾申訴會時參用。
      部本部、參謀本部、本屬機關、本部直屬軍事院校、機構及部隊之
      申復會由本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編組,並由該室副主管擔任
      召集人。行為人階級將級以上由本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另案
      簽請權責長官編組。
      除前項情形外,申復會之編組同申訴會,並由組成申訴會單位之上
      一級單位召集編組執行。
      申訴會人員與申復會不得重複,無軍紀督察、法制人員編制(配)
      或缺員者,由上一級或上二級單位指派專人協助辦理。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第 16 條
十六、性騷擾申訴會由下列人員七至九人組成;其成員之女性代表比例不
      得低於二分之一,男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一)召集人:由單位編階上校以上之副主官(管)擔任,負責指導全
        般工作,並指派專責人員撰擬決議書。但本部直屬單位為中校副
        主官(管)者不在此限。被申訴人為單位主官或副主官者,則提
        升由上一級單位編成性騷擾申訴會處理。
  (二)軍紀督察人員:由軍紀督察業務部門派兼,負責案件調查及調查
        報告撰擬。
  (三)法制人員:由單位法務部門派兼,負責審查全案調查程序適法性
        。
  (四)人事人員:由人事部門派兼,負責外聘委員介聘(國防部各局、
        司、室肇生性騷擾案件,由單位人事官或兼辦人事業務人員負責
        )及申訴會召開行政工作、會議紀錄撰擬。
  (五)國軍人員代表:肇生性騷擾案件,應由單位主官指派官兵代表納
        編性騷擾申訴會,無國軍人員者,由上一級單位指派,協助審議
        作業,並應視案件性質指派適員參與。
  (六)外聘委員:由人事部門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或各直轄市
        、縣(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兼任,協助調查及審議作業。
        依作戰區統由軍團(含比照)人事部門配合年度統一製作委員名
        冊,供區域內各單位成立性騷擾申訴會時參用。
      申復會之編組同申訴會,並由組成申訴會單位之上一級單位召集編
      組執行。
      部本部、參謀本部、本屬機關、本部直屬軍事院校、機構及部隊,
      由本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編組,並由該室副主管擔任召集人
      。行為人階級將級以上由本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另案簽請權
      責長官編組。
      申訴會人員與申復會不得重複,無軍紀督察、法制人員編制(配)
      或缺員者,由上一級或上二級單位指派專人協助辦理。

 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修正
  第 16 條
十六、性騷擾申訴會由下列人員七至九人組成;其成員之女性代表比例不
      得低於二分之一,男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一)召集人:由單位編階上校以上之副主官(管)擔任,負責指導全
        般工作,並指派專責人員撰擬決議書。但本部直屬單位為中校副
        主官(管)者不在此限。被申訴人為單位主官或副主官者,則提
        升由上一級單位編成性騷擾申訴會處理。
  (二)軍紀督察人員:由軍紀督察業務部門派兼,負責案件調查及調查
        報告撰擬。
  (三)法制人員:由單位法務部門派兼,負責審查全案調查程序適法性
        。
  (四)人事人員:由人事部門派兼,負責外聘委員介聘(國防部各局、
        司、室肇生性騷擾案件,由單位人事官或兼辦人事業務人員負責
        )及申訴會召開行政工作、會議紀錄撰擬。
  (五)國軍人員代表:肇生性騷擾案件,應由單位主官指派官兵代表納
        編性騷擾申訴會,無國軍人員者,由上一級單位指派,協助審議
        作業,並應視案件性質指派適員參與。
  (六)外聘委員:由人事部門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或各直轄市
        、縣(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兼任,協助調查及審議作業。
      依作戰區統由軍團(含比照)人事部門配合年度統一製作委員名冊
      ,供區域內各單位成立性騷擾申訴會時參用。
      申復會之編組同申訴會,並由組成申訴會單位之上一級單位召集編
      組執行。
      部本部、參謀本部、本屬機關、本部直屬軍事院校、機構及部隊,
      由本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編組,並由該室副主管擔任召集人
      。行為人階級將級以上由本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另案簽請權
      責長官編組。
      申訴會人員與申復會不得重複,無軍紀督察、法制人員編制(配)
      或缺員者,由上一級或上二級單位指派專人協助辦理。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第 16 條
十六、性騷擾申訴會由下列人員七至九人組成;其成員之女性代表比例不
      得低於二分之一,男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一)召集人:由單位編階上校以上之副主官(管)擔任,負責指導全
        般工作,並指派專責人員撰擬決議書。但本部直屬單位為中校副
        主官(管)者不在此限。被申訴人為單位主官或副主官者,則提
        升由上一級單位編成性騷擾申訴會處理。
  (二)軍紀督察人員:由軍紀督察業務部門派兼,負責案件調查及調查
        報告撰擬。
  (三)法制人員:由單位法務部門派兼,負責審查全案調查程序適法性
        。
  (四)人事人員:由人事部門派兼,負責外聘委員介聘(國防部各局、
        司、室肇生性騷擾案件,由單位人事官或兼辦人事業務人員負責
        )及申訴會召開行政工作、會議紀錄撰擬。
  (五)國軍人員代表:肇生性騷擾案件,應由單位主官指派官兵代表納
        編性騷擾申訴會,無國軍人員者,由上一級單位指派,協助審議
        作業,並應視案件性質指派適員參與。
  (六)外聘委員:由人事部門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或各直轄市
        、縣(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兼任,協助調查及審議作業。
      依作戰區統由軍團(含比照)人事部門配合年度統一製作委員名冊
      ,供區域內各單位成立性騷擾申訴會時參用。
      無軍紀督察、法制人員編制(配)或缺員者,由上一級或上二級單
      位指派專人協助辦理。
      委員除有本規定第十八點及第十九點或調職之情形外,不予更換。

 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第 16 條
十六、性騷擾申訴會由下列人員七至九人組成;其成員之女性代表比例不
      得低於二分之一,男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一)召集人:由單位編階上校以上之副主官(管)擔任,負責指導全
        般工作,並指派專責人員撰擬決議書。但本部直屬單位為中校副
        主官(管)者,不在此限。被申訴人為單位主官或副主官者,則
        提升由上一級單位編成性騷擾申訴會處理。
  (二)軍紀督察人員:由軍紀督察業務部門派兼,負責案件調查及調查
        報告撰擬。
  (三)法制人員:由單位法務部門派兼,負責審查全案調查程序適法性
        。
  (四)人事人員:由人事部門派兼,負責外聘委員介聘(國防部各局、
        司、室肇生性騷擾案件,由單位人事官或兼辦人事業務人員負責
        )及申訴會召開行政工作、會議紀錄撰擬。
  (五)國軍人員代表:肇生性騷擾案件,應由單位主官指派官兵代表納
        編性騷擾申訴會,無國軍人員者,由上一級單位指派,協助審議
        作業,並應視案件性質指派適員參與。
  (六)外聘委員:由人事部門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或各直轄市
        、縣(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兼任,協助調查及審議作業。
        依作戰區統由軍團(含比照)人事部門配合年度統一製作委員名
        冊,供區域內各單位成立性騷擾申訴會時參用。
      無軍紀督察、法制人員編制(配)或缺員者,由上一級或上二級單
      位指派專人協助辦理。
      委員除有本規定第十八點及第十九點或調職之情形外,不予更換。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修正
  第 16 條
十六、性騷擾申訴會由下列人員五至七人組成;其成員之女性代表比例不
      得低於二分之一,男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一)召集人:由單位副主官(管)擔任,負責指導全般工作,並指派
        專責人員撰擬決議書。
  (二)監察人員:由監察業務部門派兼,負責案件調查及調查報告撰擬
        。
  (三)人事官:由人事部門派兼,負責外聘委員介聘(國防部各局、司
        、室肇生性騷擾案件,由單位人事官【或兼辦人事業務人員】負
        責)及委員會召開行政工作、會議紀錄撰擬。
  (四)國軍人員代表:肇生性騷擾案件,應由單位主官指派官兵代表納
        編性騷擾申訴會,無國軍人員者,由上一級單位指派,協助審議
        作業,並應視案件性質指派適員參與。
  (五)外聘委員:協助調查及審議作業(由人事部門聘請社會公正人士
        及專家學者或各直轄市、縣【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兼任)
        。
      無監察人員編制或缺員者,其案件由上一級或上二級單位辦理。
      委員除有本規定第十八點及十九點或調職之情形外,得不予更換。

 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第 16 條
十六、性騷擾申訴會由下列人員五至七人組成;其成員之女性代表比例不
      得低於二分之一,男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一)召集人:由單位副主官(管)擔任,負責指導全般工作,並指派
        專責人員撰擬決議書。
  (二)監察人員:由監察業務部門派兼,負責案件調查及調查報告撰擬
        。
  (三)人事官:由人事部門派兼,負責外聘委員介聘(國防部各局、司
        、室肇生性騷擾案件,由單位人事官【或兼辦人事業務人員】負
        責)及委員會召開行政工作、會議紀錄撰擬。
  (四)國軍人員代表:肇生性騷擾案件,應由單位主官指派官兵代表納
        編性騷擾申訴會,無國軍人員者,由上一級單位指派,協助審議
        作業,並應視案件性質指派適員參與。
  (五)外聘委員:協助調查及審議作業(由人事部門聘請社會公正人士
        及專家學者或各直轄市、縣【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兼任)
        。
      無監察人員編制或缺員者,其案件由上一級或上二級單位辦理。

 民國 99 年 11 月 04 日修正
  第 12 條
十二、調查小組由下列人員五至七人組成;其成員之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
      於二分之一。
  (一)小組長:指揮部以上單位(含比照)由監察部門指派、旅級(含
        比照)由單位副主官擔任,負責綜理調查小組全般事宜。
  (二)監察人員:由監察部門指派,負責案件調查及調查報告撰擬。
  (三)人事官:由人事部門指派,負責外聘委員介聘(國防部各局、司
        、室肇生性騷擾案件,由單位人事官【或兼辦人事業務人員】負
        責)及協助調查作業。
  (四)女性官兵代表(三人至四人):肇生異性間性騷擾案件,應由單
        位主官指派女性官兵代表納編調查小組(無女性官兵者,由上一
        級單位指派),協助調查作業。
  (五)外聘委員:協助調查作業(由人事部門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
        學者或各直轄市、縣【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兼任)。

 民國 96 年 08 月 14 日修正
  第 6 條
陸、案件受理與調查
一、案件受理:
(一)國軍人員遭受性騷擾事件,除可向各級監察部門(人員)反映外,
      國防部「 1985 申訴電話」、「端木青信箱」、「民意信箱」及各
      司令部「 0800 申訴專線」等管道提出申訴。
(二)「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為接受「性騷擾」申訴機制之一,其
      編組及相關接受申訴之程序,則依該委員會實施規定辦理。
二、案件調查:
(一)單位發生「性騷擾」事件後,由監察部門(如無監察官(員)編制
      或缺員,其案件由上一級或上二級監察單位辦理)於一週內組成調
      查小組五至七人(內含外聘委員及女性代表其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
      一),實施案件調查工作,並儘速完成調查。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秘密、不公開方式為之,得全程錄音或錄影
      ,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人格法益。
(三)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辦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必
      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外,應予保密,以保護當事人之隱私。
(四)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人員,對所知之案情內容,應予
      保密,違反者,視其情節輕重嚴懲。
(五)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單位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地區
      心衛中心)或醫療機構。
(六)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
      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
      重複詢問。
(七)各單位對於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
      申訴決定有效執行,並避免有相同事件或報復等情事之發生。
(八)當事人不服調查結果,得於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提出再申訴。
三、調查小組編組與職掌,調查小組計小組長、監察官、人事官、女性官
    兵代表及外聘委員等五類委員,編組人數五至七人。
(一)小組長:指揮部以上單位(含比照)由監察部門指派、旅級(含比
      照)由單位副主官擔任,負責綜理調查小組全般事宜。
(二)監察官:由監察部門指派,負責案件調查及調查報告撰擬。
(三)人事官:由人事部門指派,負責外聘委員(國防部各局、司、室如
      肇生「性騷擾」案件由單位人事官【或兼辦人事業務人員】負責)
      及協助調查作業。
(四)女性官兵代表(一至三人):如肇生異性間「性騷擾」案件,應由
      單位主官指派女性官兵代表納編調查小組(如單位無女性官兵,由
      上一級單位指派),協助調查作業。
(五)外聘委員:協助調查作業(由人事部門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
      者或各縣【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兼任)。

 民國 94 年 12 月 13 日修正
  第 6 條
陸、案件受理與調查
一、案件受理:
(一)國軍人員遭受性騷擾事件,除可向各級監察部門(人員)反映外,
      亦可運用各級「 0800 申訴專線」、「民意信箱」、「端木青信箱
      」等管道提出申訴。
(二)「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為接受「性騷擾」申訴機制之一,其
      編組及相關接受申訴之程序,則依該委員會實施規定辦理。
二、案件調查:
(一)單位發生「性騷擾」案件後,由監察部門(如無監察官(員)編制
      或缺員,其案件由上一級或上二級監察單位辦理)於乙週內組成至
      少 3  人(含)以上調查小組(其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實施案件調查工作,並儘速完成調查。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秘密、不公開方式為之,得全程錄音或錄影
      ,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人格法益。
(三)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辦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必
      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外,應予保密,以保護當事人之隱私。
(四)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人員,對所知之案情內容,應予
      保密,違反者,視其情節輕重嚴懲。
(五)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單位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地區
      心衛中心)或醫療機構。
(六)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
      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
      重複詢問。
(七)各單位對於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
      申訴決定有效執行,並避免有相同事件或報復等情事之發生。
(八)被害人不服調查結果,得於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提出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