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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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
為期一年,期滿退伍。
二、軍事訓練:經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
軍事訓練,期滿結訓。
三、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結訓者服之,至除役時止。
前項第一款所定役期,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或
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常備兵役之軍事訓練期間,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
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折減之。
前二項得折減之現役役期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數,分別不得逾三十日
及十五日;前項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內容、
課目、時數與前二項課程之實施、管理、作業、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常備兵役之軍事訓練期間,於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
完成軍事訓練,並取得合格時數成績者,得折減之。
前項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軍事訓練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與前項課程之
實施、管理、作業、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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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102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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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
為期一年,期滿退伍。
二、軍事訓練:經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
軍事訓練,期滿結訓。
三、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結訓者服之,至除役時止。
前項第一款所定役期,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或
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常備兵役之軍事訓練期間,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
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折減之。
前二項得折減之現役役期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數,分別不得逾三十日
及十五日;前項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內容、
課目、時數與前二項課程之實施、管理、作業、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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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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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
為期一年,期滿退伍。
二、軍事訓練:經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
軍事訓練,期滿結訓。
三、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結訓者服之,至除役時止。
前項第一款所定役期,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或
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常備兵役之軍事訓練期間,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
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折減之。
前二項得折減之現役役期或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數,均不得逾三十日;
前項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內容、課目、時數
與前二項課程之實施、管理、作業、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
部會同國防部、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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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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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
為期一年,期滿退伍。
二、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除役時止。
前項所定役期,凡於學校授畢之軍訓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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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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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
為期一年十個月,期滿退伍。
二、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除役時止。
前項所定役期,凡於學校授畢之軍訓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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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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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 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
為期一年十個月,期滿退伍。
二 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屆滿四十歲除役時止。
前項所定役期,凡於學校授畢之軍訓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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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48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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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左:
一、現役:以男子年滿十九歲之年,經徵兵檢查合格,於翌年徵集入營者服之,陸軍為期
二年,海、空軍為期三年,期滿退伍。
二、預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屆滿四十五歲除役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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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43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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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左:
一 現役:以男子年滿二十歲之年,經徵兵檢查合格於翌年徵集入營者服
之,陸軍為期二年,海空軍為期三年,期滿退伍。
二 預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屆滿四十五歲除役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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