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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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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兵役法第十七條規定應服補充兵役者及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已訓
補充兵,由國防部依其年次、體位、地區、職業、專長,予以列管、運用
。
 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第 16 條
依兵役法第十七條規定應服補充兵役者及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已訓
補充兵,由國防部依其年次、體位、地區、職業、專長,予以列管、運用
。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修正
  第 16 條
依兵役法第十七條規定應服補充兵役者,由國防部依其年次、體位、地區
、職業、專長,予以列管、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