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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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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條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民國 114 年 10 月 08 日 修正)
第 15 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因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申請提前退伍:
一、家屬中之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無其
    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
    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
    校證明就學中。
二、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
    ,非本人無法使家屬維持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
    公布之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三、同時服役之父母或兄弟姊妹,因死亡或成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
    卹事實。
四、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
    孕六個月以上。
五、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國防部認定亟需負擔照顧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