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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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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徵兵規則 第 16 條
現行條文:
依前條核准延期徵兵檢查役男,於延期原因消滅後,應補行徵兵檢查。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修正
  第 16 條
依前條核准延期徵兵檢查役男,於延期原因消滅後,應補行徵兵檢查。

 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第 16 條
依前條核准延期徵兵檢查役男,於延期原因消滅後,應補行徵兵檢查。

 民國 8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第 16 條
  鄉(鎮)公所應依身家調查結果,校正徵兵及齡男子名冊,並於四月底以前造具身
  家調查統計表(格式如附件十),連同名冊各一份,呈報縣(市)政府。縣(市)
  政府彙造全縣(市)統計表,於五月十日以前呈報內政部,並分送師團管區司令部
  、國防部、軍管區司令部。

 民國 81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第 16 條
  鄉鎮公所應依身家調查結果,校正徵兵及齡男子名冊,並於四月底以前造具身家調查統計
  表(格式如附件十)連同名冊各一份,呈報縣(市)政府。縣(市)政府彙造全縣統計表
  ,於五月十日以前呈報省政府,並分送師團管區司令部各一份。省政府彙造全省統計表,
  於五月二十日以前分報內政部、國防部,並副知軍管區司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