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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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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後備軍人在同一鄉(鎮、市、區)住址異動時,有關單位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戶政事務所受理住址變更登記後,應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
    作業通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
二、鄉(鎮、市、區)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線傳通報後,應於三日內列印
    異動通報表通報縣市後備指揮部,並線傳更新直轄市、縣(市)政府
    資料。
三、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鄉(鎮、市、區)公所住址變更通報資料,應即
    完成資料更新處理,如屬將級軍官者,應即層報權責管理機關處理。
 民國 95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16 條
後備軍人在同一鄉(鎮、市、區)住址異動時,有關單位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戶政事務所受理住址變更登記後,應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
    作業通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
二、鄉(鎮、市、區)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線傳通報後,應於三日內列印
    異動通報表通報縣市後備指揮部,並線傳更新直轄市、縣(市)政府
    資料。
三、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鄉(鎮、市、區)公所住址變更通報資料,應即
    完成資料更新處理,如屬將級軍官者,應即層報權責管理機關處理。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16 條
後備軍人在同一鄉 (鎮、市、區) 住址異動時,有關單位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戶政事務所受理住址變更登記後,應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
    作業通報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
二  鄉 (鎮、市、區) 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線傳通報後,應於三日內列印
    異動通報表通報縣市後備司令部,並線傳更新直轄市、縣 (市) 政府
    資料。
三  縣市後備司令部接獲鄉 (鎮、市、區) 公所住址變更通報資料,應即
    完成資料更新處理,如屬將級軍官者,應即層報權責管理機關處理。

 民國 90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16 條
後備軍人在同一鄉 (鎮、市、區) 住址異動時,有關機關 (單位) 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  戶政事務所受理住址變更登記後,應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
    作業通報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
二  鄉 (鎮、市、區) 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線傳通報後,應於三日內列印
    異動通報表通報團管區,並線傳更新直轄市、縣 (市) 政府資料。
三  團管區接獲鄉 (鎮、市、區) 公所住址變更通報資料,應即完成資料
    更新處理,如屬將級軍官者,應即層報權責管理機關處理。

 民國 87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第 16 條
  離營歸鄉報到之後備軍人,已逾規定時限仍未報到者,其管制、查詢、催辦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接獲離營人員名冊、零星離營人員名冊後,
      參照梯次交接名冊,對已離營逾十五日尚未辦理歸鄉報到者,應即向其家屬查
      詢後,如尚未離營歸鄉,應函知團管區查詢,如確已離營歸鄉,應即填發催辦
      報到通知書催促報到,經催辦後逾十日仍未報到者,應造具後備軍人離營歸鄉
      逾期未報到人員名冊,連同催辦報到通知書回執,報送團管區依法處理,並報
      縣(市)政府備查。
  二、團管區接到鄉(鎮、市、區)公所函查未離營歸鄉案件時,應循序依後備中心
      主檔及役男查詢檔實施整批查詢,並將查詢情形函復之。對已離營歸鄉經催促
      報到仍未報到者,應依役政單位造送之後備軍人離營歸鄉逾期未報到人員名冊
      ,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移送法辦。
  前項後備軍人依法追訴判決確定時,團管區依其兵籍資料,提供離營報到憑證卡兩
  份,函送鄉(鎮、市、區)公所逕為登記列管,並副知縣(市)政府備查。
  後備軍人如離營歸鄉後去向不明者,應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追查期間以事故管
  制,待查獲後依第一項催辦程序處理。

 民國 8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16 條
  離營應歸鄉報到之後備軍人,已逾規定時限仍未報到者,其管制查詢、催辦依左列規定辦
  理:
  一、鄉(鎮、市、區)役政單位,於核對不能離營清冊或零星退伍(除役)人員名冊後,
      對徵(召)集入營服役期滿已離營逾十五日尚未辦理歸鄉報到者,應即向其家屬查詢
      後,如未離營歸鄉者,應通知團管區向國防管理中心查詢,如確已離營歸鄉者,應即
      填發催辦報到通知書催促報到,經催辦後逾十日仍未報到者,應造具「後備軍人離營
      歸鄉逾期未報到人員名冊」,連同催辦報到通知書回執,報送團管區移送法辦,並報
      縣(市)政府備查。
  二、團管區對未離營歸鄉者,接到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後,應即向國防管理中心查
      詢,並將查詢情形復知之。對已離營歸鄉經催促報到仍未報到者,應依役政單位造送
      之「後備軍人離營歸鄉逾期未報到人員名冊」,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移送法辦。
  前項後備軍人,如離營歸鄉後行方不明者,應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