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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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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十六、對海射擊主要武器訓練場補助地方之睦鄰經費,其補助經費之百分
      之三十應由漁會統籌規劃運用。但情形特殊,且有地方公所與當地
      漁會協調合意之紀錄者,不在此限。
      前項經費運用由當地漁會完成睦鄰計畫陳送縣、市政府審查,再轉
      送睦鄰審議會審定。但漁會區域跨二縣市者,依其計畫所擬施作區
      域,陳送該區域縣、市政府審查,再轉送睦鄰審議會審定。
      規劃運用前項睦鄰經費之漁會應於召開睦鄰審議會時,列席說明。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第 18 條
十八、對海射擊主要武器訓練場補助地方之睦鄰經費,用於海岸設施改善
      或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不得低於其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但情形
      特殊,且有地方公所與當地漁會協調合意之紀錄者,不在此限。
      前項經費運用得由當地漁會統籌規劃,並送請地方公所納入睦鄰計
      畫。對海射擊之主要武器訓練場內有多個地方公所,但僅有一個漁
      會者,其百分之三十補助經費,以其中等級最高公所之額度為基準
      計算之,不含特別酌增額度,並應與漁會共同協調各地方公所分攤
      比例,作成會議紀錄送睦鄰審議會審議。
      規劃運用前項睦鄰經費之漁會應於召開睦鄰審議會時,列席說明。

 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第 20 條
二十、對海射擊之主要武器訓練場睦鄰經費捐助,用於海岸設施改善或海
      洋生態環境保護,不得低於其捐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但情形特殊
      且有具體事證者,由漁會提出證明,不在此限。
      前項經費運用得由當地漁會統籌規劃,納入鄉(鎮、市、區)公所
      捐助細部執行計畫申請及實施審查。
      申請之漁會應於召開軍種審議會及地方政府審議會時,列席備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