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對海射擊主要武器訓練場補助地方之睦鄰經費,其補助經費之百分 之三十應由漁會統籌規劃運用。但情形特殊,且有地方公所與當地 漁會協調合意之紀錄者,不在此限。 前項經費運用由當地漁會完成睦鄰計畫陳送縣、市政府審查,再轉 送睦鄰審議會審定。但漁會區域跨二縣市者,依其計畫所擬施作區 域,陳送該區域縣、市政府審查,再轉送睦鄰審議會審定。 規劃運用前項睦鄰經費之漁會應於召開睦鄰審議會時,列席說明。
十八、對海射擊主要武器訓練場補助地方之睦鄰經費,用於海岸設施改善 或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不得低於其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但情形 特殊,且有地方公所與當地漁會協調合意之紀錄者,不在此限。 前項經費運用得由當地漁會統籌規劃,並送請地方公所納入睦鄰計 畫。對海射擊之主要武器訓練場內有多個地方公所,但僅有一個漁 會者,其百分之三十補助經費,以其中等級最高公所之額度為基準 計算之,不含特別酌增額度,並應與漁會共同協調各地方公所分攤 比例,作成會議紀錄送睦鄰審議會審議。 規劃運用前項睦鄰經費之漁會應於召開睦鄰審議會時,列席說明。
二十、對海射擊之主要武器訓練場睦鄰經費捐助,用於海岸設施改善或海 洋生態環境保護,不得低於其捐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但情形特殊 且有具體事證者,由漁會提出證明,不在此限。 前項經費運用得由當地漁會統籌規劃,納入鄉(鎮、市、區)公所 捐助細部執行計畫申請及實施審查。 申請之漁會應於召開軍種審議會及地方政府審議會時,列席備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