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十六、國軍對空實彈射擊區域,如有緊急空中活動時,航、戰管管制單位
      ,應即通知飛航管制聯合協調中心(JCC )連絡官將有關資料通知
      相關司令部或其他有關單位轉知申請單位立即停止射擊。
      申請單位於停止射擊時,應立即以電話傳真紀錄回報飛航管制聯合
      協調中心連絡官,轉知空軍作戰指揮部及飛航服務總臺,依規定撤
      銷原發布之飛航公告。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修正
  第 16 條
十六、國軍對空實彈射擊區域,如有緊急空中活動時,航、戰管管制單位
      ,應即通知飛航管制聯合協調中心 (JCC)  連絡官將有關資料通知
      相關總司令部、司令部或其他有關單位轉知申請單位立即停止射擊
      。
      申請單位於停止射擊時,應立即以電話傳真紀錄回報飛航管制聯合
      協調中心連絡官,轉知空軍作戰司令部及飛航服務總臺,依規定撤
      銷原發布之飛航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