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訓練期間具現役軍 人身分。 前項人員之管理、福利、主副食、醫療、傷亡慰問、照護、殮葬補助、急 難救助、保險、撫卹、懲罰、妨害兵役之治罪與其他權利及應履行之義務 ,適用常備兵標準及現役規定辦理。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在營期間視同現役 軍人。 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在營期間,除津貼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 其管理、福利、主副食、醫療、傷亡慰問、照護、喪葬補助、急難救助、 保險、撫卹及其他權利,適用常備兵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