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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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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 第 16-1 條
現行條文: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訓練期間具現役軍
人身分。
前項人員之管理、福利、主副食、醫療、傷亡慰問、照護、殮葬補助、急
難救助、保險、撫卹、懲罰、妨害兵役之治罪與其他權利及應履行之義務
,適用常備兵標準及現役規定辦理。
 民國 102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第 16- 1 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訓練期間具現役軍
人身分。
前項人員之管理、福利、主副食、醫療、傷亡慰問、照護、殮葬補助、急
難救助、保險、撫卹、懲罰、妨害兵役之治罪與其他權利及應履行之義務
,適用常備兵標準及現役規定辦理。

 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第 16- 1 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在營期間視同現役
軍人。
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在營期間,除津貼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
其管理、福利、主副食、醫療、傷亡慰問、照護、喪葬補助、急難救助、
保險、撫卹及其他權利,適用常備兵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