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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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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十七、性騷擾申訴(復)會處理程序及原則如下:
  (一)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
        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二)各機關性騷擾申訴(復)會召開會議,得視需要通知當事人或其
        代理人、關係人列席說明,並應注意確保當事人隱私及權益;列
        席人員說明後,應即離席。
  (三)各機關性騷擾申訴(復)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投票單如附
        件四),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四)出席委員應包含性騷擾申訴(復)會指派之調查人員。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第 17 條
十七、性騷擾申訴(復)會處理程序及原則如下:
  (一)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
        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二)各機關性騷擾申訴(復)會召開會議,得視需要通知當事人或其
        代理人、關係人列席說明,並應注意確保當事人隱私及權益;列
        席人員說明後,應即離席。
  (三)各機關性騷擾申訴(復)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投票單如附
        件四),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四)出席委員應包含性騷擾申訴(復)會指派之調查人員。

 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修正
  第 17 條
十七、性騷擾申訴(復)會處理程序及原則如下:
  (一)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
        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二)各機關性騷擾申訴(復)會召開會議,得視需要通知當事人或其
        代理人、關係人列席說明,並應注意確保當事人隱私及權益;列
        席人員說明後,應即離席。
  (三)各機關性騷擾申訴(復)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投票單如附
        件四),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四)出席委員應包含性騷擾申訴(復)會指派之調查人員。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第 17 條
十七、性騷擾申訴會處理程序及原則如下:
  (一)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
        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二)各機關性騷擾申訴會召開會議,得視需要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關係人列席說明,並應注意確保當事人隱私及權益;列席人員
        說明後,應即離席。
  (三)各機關性騷擾申訴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
        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投票單如附件四)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四)出席委員應包含性騷擾申訴會指派之調查人員。

 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第 20 條
二十、性騷擾申訴會處理程序及原則如下:
  (一)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
        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二)各機關性騷擾申訴會召開會議,得視需要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關係人列席說明,並應注意確保當事人隱私及權益;列席人員
        說明後,應即離席。
  (三)各機關性騷擾申訴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
        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
        於主席。
  (四)出席委員應包含性騷擾申訴會指派之調查人員。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修正
  第 20 條
二十、性騷擾申訴會處理程序及原則如下:
  (一)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
        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二)各機關性騷擾申訴會召開會議,得視需要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關係人列席說明,並應注意確保當事人隱私及權益;列席人員
        說明後,應即離席。
  (三)各機關性騷擾申訴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
        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
        於主席。
  (四)出席委員應包含性騷擾申訴會指派之調查人員。

 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第 20 條
二十、性騷擾申訴會處理程序及原則如下:
  (一)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
        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二)各機關性騷擾申訴會召開會議,得視需要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關係人列席說明,並應注意確保當事人隱私及權益;列席人員
        說明後,應即離席。
  (三)各機關性騷擾申訴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
        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
        於主席。
  (四)出席委員應包含性騷擾申訴會指派之調查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