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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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
十七、性騷擾申訴(復)會處理程序及原則如下:
(一)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
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二)各機關性騷擾申訴(復)會召開會議,得視需要通知當事人或其
代理人、關係人列席說明,並應注意確保當事人隱私及權益;列
席人員說明後,應即離席。
(三)各機關性騷擾申訴(復)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投票單如附
件四),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四)出席委員應包含性騷擾申訴(復)會指派之調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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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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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
十七、性騷擾申訴(復)會處理程序及原則如下:
(一)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
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二)各機關性騷擾申訴(復)會召開會議,得視需要通知當事人或其
代理人、關係人列席說明,並應注意確保當事人隱私及權益;列
席人員說明後,應即離席。
(三)各機關性騷擾申訴(復)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投票單如附
件四),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四)出席委員應包含性騷擾申訴(復)會指派之調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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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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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
十七、性騷擾申訴會處理程序及原則如下:
(一)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
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二)各機關性騷擾申訴會召開會議,得視需要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關係人列席說明,並應注意確保當事人隱私及權益;列席人員
說明後,應即離席。
(三)各機關性騷擾申訴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
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投票單如附件四)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四)出席委員應包含性騷擾申訴會指派之調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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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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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
二十、性騷擾申訴會處理程序及原則如下:
(一)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
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二)各機關性騷擾申訴會召開會議,得視需要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關係人列席說明,並應注意確保當事人隱私及權益;列席人員
說明後,應即離席。
(三)各機關性騷擾申訴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
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
於主席。
(四)出席委員應包含性騷擾申訴會指派之調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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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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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
二十、性騷擾申訴會處理程序及原則如下:
(一)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
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二)各機關性騷擾申訴會召開會議,得視需要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關係人列席說明,並應注意確保當事人隱私及權益;列席人員
說明後,應即離席。
(三)各機關性騷擾申訴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
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
於主席。
(四)出席委員應包含性騷擾申訴會指派之調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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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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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
二十、性騷擾申訴會處理程序及原則如下:
(一)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
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二)各機關性騷擾申訴會召開會議,得視需要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關係人列席說明,並應注意確保當事人隱私及權益;列席人員
說明後,應即離席。
(三)各機關性騷擾申訴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
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
於主席。
(四)出席委員應包含性騷擾申訴會指派之調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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