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教育部、勞動部核定之 國家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 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 前項因家庭因素與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及廢止 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 、程序、廢止、撤銷、應履行之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 勞動部分別定之。 第一項補充兵服役之訓練、列管、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 定之。
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教育部核定之國家體育 競技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 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 前項因家庭因素與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及廢止 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之資格、申 請、核准、程序、廢止、撤銷、應履行之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教育部定之。 第一項補充兵服役之訓練、列管、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 定之。
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體育 競技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 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 前項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及程序等事項 ,由內政部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之資格、申請、核准及程序等事項 ,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之補充兵服役,由國防部定之。
補充兵役之區分如左: 一、現役:以適合常備兵現役之超額男子,徵集入營者服之,陸軍為期三個月至六個月, 海、空軍及特種兵為期三個月至一年,期滿退伍。 二、預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屆滿四十五歲除役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