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服補充兵役,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國防部發給證明書: 一、在入營前曾受軍事訓練,或已修得相當於補充兵應有之軍職專長,經 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檢定合格。 二、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已訓補充兵。
應徵服補充兵役者,在入營前曾受軍事訓練,或已修得相當於補充兵應有 之軍職專長,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檢定合格者,發給證明書。
應徵服補充兵現役者,在入營前曾受軍事訓練,已修得相當於補充兵應有軍職專長 ,經團管區司令部檢定合格,得免徵集訓練,即列為補充兵預備役。
常備軍官佐軍士之服役,另以法律定之。 預備軍官佐在動員應召作戰時,其晉級停年除役,同於現役軍官佐之所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