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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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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應徵服補充兵役,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國防部發給證明書:
一、在入營前曾受軍事訓練,或已修得相當於補充兵應有之軍職專長,經
    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檢定合格。
二、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已訓補充兵。
 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第 17 條
應徵服補充兵役,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國防部發給證明書:
一、在入營前曾受軍事訓練,或已修得相當於補充兵應有之軍職專長,經
    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檢定合格。
二、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已訓補充兵。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修正
  第 17 條
應徵服補充兵役者,在入營前曾受軍事訓練,或已修得相當於補充兵應有
之軍職專長,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檢定合格者,發給證明書。

 民國 43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第 20 條
應徵服補充兵現役者,在入營前曾受軍事訓練,已修得相當於補充兵應有軍職專長
,經團管區司令部檢定合格,得免徵集訓練,即列為補充兵預備役。

 民國 36 年 02 月 19 日制(訂)定
  第 20 條
常備軍官佐軍士之服役,另以法律定之。
預備軍官佐在動員應召作戰時,其晉級停年除役,同於現役軍官佐之所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