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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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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常備兵退伍或結訓者,由人事權責單位依下列各款規定,填具退伍或結訓
人員報告表,層報國家安全局、海岸巡防機關、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並核發退伍或結訓令:
一、因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期滿結訓者,依據年度退補計畫,於役(
    訓)期屆滿期前一個月辦理。
二、在平時員額過剩,於國防軍事無礙時,經國防部按年次、專長決定為
    提前退伍員額者。
三、在平時因入營前曾修得相當於軍職專長之學能,於國防軍事無礙時,
    而申請提前退伍,經甄試合格者。
四、在平時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於國防軍事
    無礙時,而申請提前退伍,經檢具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
    所申請,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者。
平時因臨時召集入營服常備兵現役者,於現役期滿時,依前項規定,辦理
解除召集。
 民國 105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第 17 條
常備兵退伍或結訓者,由人事權責單位依下列各款規定,填具退伍或結訓
人員報告表,層報國家安全局、海岸巡防機關、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並核發退伍或結訓令:
一、因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期滿結訓者,依據年度退補計畫,於役(
    訓)期屆滿期前一個月辦理。
二、在平時員額過剩,於國防軍事無礙時,經國防部按年次、專長決定為
    提前退伍員額者。
三、在平時因入營前曾修得相當於軍職專長之學能,於國防軍事無礙時,
    而申請提前退伍,經甄試合格者。
四、在平時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於國防軍事
    無礙時,而申請提前退伍,經檢具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
    所申請,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者。
平時因臨時召集入營服常備兵現役者,於現役期滿時,依前項規定,辦理
解除召集。

 民國 102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第 17 條
常備兵退伍或結訓者,由人事權責單位依下列各款規定,填具退伍或結訓
人員報告表,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並核發退伍或結訓令:
一、因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期滿結訓者,依據年度退補計畫,於役(
    訓)期屆滿期前一個月辦理。
二、在平時員額過剩,於國防軍事無礙時,經國防部按年次、專長決定為
    提前退伍員額者。
三、在平時因入營前曾修得相當於軍職專長之學能,於國防軍事無礙時,
    而申請提前退伍,經甄試合格者。
四、在平時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於國防軍事
    無礙時,而申請提前退伍,經檢具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
    所申請,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合格者。
平時因臨時召集入營服常備兵現役者,於現役期滿時,依前項規定,辦理
解除召集。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第 17 條
常備兵退伍者,由人事權責單位依下列各款規定,填具退伍人員報告表,
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並核發退伍令:
一、因現役期滿退伍者,依據年度退補計畫,於役期屆滿期前一個月辦理
    。
二、在平時員額過剩,於國防軍事無礙時,經國防部按年次、專長決定為
    提前退伍員額者。
三、在平時因入營前曾修得相當於軍職專長之學能,於國防軍事無礙時,
    而申請提前退伍,經甄試合格者。
四、在平時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於國防軍事
    無礙時,而申請提前退伍,經檢具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
    所申請,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合格者。
平時因臨時召集入營服常備兵現役者,於現役期滿時,依前項規定,辦理
解除召集。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第 17 條
常備兵退伍者,由人事權責單位依下列各款規定,填具退伍人員報告表,
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 (司令) 部核定,並核發退伍令:
一  因現役期滿退伍者,依據年度退補計畫,於役期屆滿期前一個月辦理
    。
二  在平時員額過剩,於國防軍事無礙時,經國防部按年次、專長決定為
    提前退伍員額者。
三  在平時因入營前曾修得相當於軍職專長之學能,於國防軍事無礙時,
    而申請提前退伍,經甄試合格者。
四  在平時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於國防軍事
    無礙時,而申請提前退伍,經檢具證明向戶籍地鄉 (鎮、市、區) 公
    所申請,並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審查合格者。
平時因臨時召集入營服常備兵現役者,於現役期滿時,依前項規定,辦理
解除召集。

 民國 76 年 01 月 14 日修正
  第 17 條
  常備兵補充兵依兵役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兵役法施行法第十四條所定之退伍,區分
  如左:
  一、現役期滿退伍--服現役期滿,予以退伍者。
  二、提前退伍--平時定額過剩或完成兵料教育者,或入營前曾修得相當於軍職專長者,
      或因家庭發生變故,合於役種區劃標準規定者,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予以退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