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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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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之學員生,除自費學生外,享有公費待遇及津貼。
前項公費待遇及津貼發給條件、基準、程序、受領年限、應履行義務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修正
  第 17 條
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之學員生,除自費學生外,享有公費待遇及津貼。
前項公費待遇及津貼發給條件、基準、程序、受領年限、應履行義務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民國 88 年 07 月 14 日制(訂)定
  第 17 條
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之學員生,除自費學生外,享有公費待遇及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