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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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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 第 18 條
現行條文: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在平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
得提前退伍:
一、員額過剩時。
二、完成兵科教育者。
三、入營前曾修得相當於軍職專長之學能者。
四、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18 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在平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
得提前退伍:
一  員額過剩時。
二  完成兵科教育者。
三  入營前曾修得相當於軍職專長之學能者。
四  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

 民國 43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第 18 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在平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提前退伍:
一、定額過剩時。
二、完成兵科教育者。
三、入營前曾修得相當於軍職專長之學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