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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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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退伍、結訓或解除召集後,應轉服常備兵後備役,接受後備軍人管
理,並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辦理通報列管。
 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修正
  第 18 條
常備兵退伍、結訓或解除召集後,應轉服常備兵後備役,接受後備軍人管
理,並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辦理通報列管。

 民國 102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第 18 條
常備兵退伍、結訓或解除召集後,應轉服常備兵後備役,接受後備軍人管
理,並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離營通知及歸鄉報到。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第 18 條
常備兵退伍或解除召集後,應轉服常備兵後備役,接受後備軍人管理,並
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離營通知及歸鄉報到。

 民國 76 年 01 月 14 日修正
  第 18 條
  前條退伍之處理,規定如左:
  一、現役期滿退伍--由人事權責單位,根據年度退補計畫,於役期前滿一個月,造具退
      伍人員報告表(格式如附件五),層報各總司令部核定並填發退伍令(格式如附件六
      )。
  二、提前退伍--由國防部決定提退伍員額,分配各總令部檢討,決定應予提前退伍之年
      次、專長後,再分配所隸人事權責單位,造具退伍報告表,層報各總司令部核定,並
      填發退伍令。
  因家庭發生變故,合於役種區劃標準規定者,由地方政府切實審查後,送請所隸總部據以
  核定並填發退伍令。
  依入營前修得相當於軍職專長之學能,而辦理提前退伍人員,由人事權責單位於退伍前舉
  行甄試,其所具專長合格者,始予辦理。
  平時臨時應召入營服常備兵現役或補充現役者,於現役期滿時,依照退伍規定,辦理解除
  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