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退伍之處理,規定如左:
一、現役期滿退伍--由人事權責單位,根據年度退補計畫,於役期前滿一個月,造具退
伍人員報告表(格式如附件五),層報各總司令部核定並填發退伍令(格式如附件六
)。
二、提前退伍--由國防部決定提退伍員額,分配各總令部檢討,決定應予提前退伍之年
次、專長後,再分配所隸人事權責單位,造具退伍報告表,層報各總司令部核定,並
填發退伍令。
因家庭發生變故,合於役種區劃標準規定者,由地方政府切實審查後,送請所隸總部據以
核定並填發退伍令。
依入營前修得相當於軍職專長之學能,而辦理提前退伍人員,由人事權責單位於退伍前舉
行甄試,其所具專長合格者,始予辦理。
平時臨時應召入營服常備兵現役或補充現役者,於現役期滿時,依照退伍規定,辦理解除
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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