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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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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徵兵規則 第 18 條
現行條文:
役男得向居住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代辦徵兵檢查,代檢地之直
轄市、縣(市)政府於役男受檢後,應將檢查結果函送其戶籍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修正
  第 18 條
役男得向居住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代辦徵兵檢查,代檢地之直
轄市、縣(市)政府於役男受檢後,應將檢查結果函送其戶籍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

 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第 18 條
役男得向居住地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申請代辦徵兵檢查後,代檢地之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役男受檢後,應將檢查結果函送其戶籍地直轄市
、縣 (市) 政府。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第 18 條
  徵兵及齡男子之徵額歸列及異動管理事項,由縣(市)政府依據役男徵額歸列及異
  動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前項役男徵額歸列及異動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民國 81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第 18 條
  徵兵及齡男子之徵額歸列、異動管理及出入境等事項,由縣(市)政府依據役男徵額歸列
  及異動管理辦法,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前項「役男徵額歸列及異動管理辦法」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由內政部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