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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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後備軍人,出國逾二年未再入國時,有關機關應依
下列規定處理:
一、內政部戶政司:由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內政部移民署資訊系統,取得
國人出國滿二年未入國人口通報,並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通報
戶政事務所處理。
二、鄉(鎮、市、區)公所:接獲遷出國外通報後,應行除管,並於三日
內列印通報表送縣市後備指揮部處理。
三、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鄉(鎮、市、區)公所遷出國外通報後,應於
二日內實施除管作業,將兵籍資料及每日異動紀錄抽出專檔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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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1 年 07 月 19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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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後備軍人,出境逾二年未再入境時,有關機關依下
列規定處理:
一、警察分局(所)、分駐(派出)所:接獲未入境通報,應於七日內實
施訪查,如發現當事人未出境或於通報前已入境者,應通報戶政事務
所辦理撤銷遷出登記,並通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更正入境資料
或核對其是否持外國護照入國。
二、內政部戶政司:由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入出國及移民署資訊系
統,取得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人口通報,並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
系統通報戶政事務所處理。
三、鄉(鎮、市、區)公所:接獲遷出國外通報後,應行除管,並於三日
內列印通報表送縣市後備指揮部處理。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鄉(鎮、市、區)公所遷出國外通報後,應於
二日內實施除管作業,將兵籍資料及每日異動紀錄抽出專檔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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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5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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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
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後備軍人,出境滿二年未再入境時,有關機關依下
列規定處理:
一、警察分局(所)、分駐(派出)所:接獲未入境通報,應於七日內實
施訪查,如發現當事人未出境或於通報前已入境者,應通報戶政事務
所辦理撤銷遷出登記,並通報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更正入境
資料或核對其是否持外國護照入國。
二、內政部戶政司:由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入出境管理局資訊系統
,取得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人口通報,並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
統通報戶政事務所處理。
三、鄉(鎮、市、區)公所:接獲遷出國外通報後,應行除管,並於三日
內列印通報表送縣市後備指揮部處理。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鄉(鎮、市、區)公所遷出國外通報後,應於
二日內實施除管作業,將兵籍資料及每日異動紀錄抽出專檔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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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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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
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後備軍人,出境滿二年未再入境時,有關機關依下
列規定處理:
一 警察分局、分駐 (派出) 所:接獲未入境通報,應於七日內實施訪查
,如發現當事人未出境或於通報前已入境者,應通報戶政事務所辦理
撤銷遷出登記,並通報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更正入境資料或
核對其是否持外國護照入國。
二 內政部戶政司:由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入出境管理局資訊系統
,取得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人口通報,並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
統通報戶政事務所處理。
三 鄉 (鎮、市、區) 公所:接獲遷出國外通報後,應行除管,並於三日
內列印通報表送縣市後備司令部處理,將自存之離營報到憑證卡抽出
專檔保管。
四 縣市後備司令部:接獲鄉 (鎮、市、區) 公所遷出國外通報後,應於
二日內實施除管作業,將兵籍資料及每日異動紀錄抽出專檔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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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0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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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後備軍人,出境滿二年未再入境時,有關機關 (單
位) 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警察分局、分駐 (派出) 所:接獲未入境通報,應於七日內實施訪查
,如發現當事人未出境或於通報前已入境者,應通報戶政事務所辦理
撤銷遷出登記,並通報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更正入境資料或
核對其是否持外國護照入國。
二 內政部戶政司:由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入出境管理局資訊系統
,取得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人口通報,並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
統通報戶政事務所處理。
三 鄉 (鎮、市、區) 公所:接獲遷出國外通報後,應行除管,並於三日
內列印通報表送團管區處理,將自存之離營報到憑證卡抽出專檔保管
。
四 團管區:接獲鄉 (鎮、市、區) 公所遷出國外通報後,應於二日內實
施除管作業,將兵籍資料及每日異動紀錄抽出專檔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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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87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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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
後備軍人同一鄉(鎮、市、區)住址變更異動時,有關單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戶政事務所受理住址變更登記後,應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通報
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
二、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接獲戶政事務所線傳通報後,應於三日內列印
異動通報表通報團管區,另以網路更新縣(市)政府資料。
三、縣(市)政府役政單位接獲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住址變更電腦資料
後,更新縣(市)資料庫,並彙集錄製磁帶或線傳通報團管區處理。
四、團管區接獲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住址變更通報資料,應即完成資料
更新處理,如屬將級軍官者,應即層報權責管理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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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8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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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
後備軍人同一鄉(鎮、市、區)住址變更異動時,有關單位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戶政事務所,受理住址變更登記後,應於二日內以戶籍登記申請書副份通知鄉(鎮、
市、區)役政單位。
二、鄉(鎮、市、區)役政單位接到戶政事務所之戶籍登記申請書副份後,即修正其後備
軍人住址資料。
除將作業日期登錄於申請書副份外,並通報團管區及縣(市)政府。
三、團管區於接獲鄉(鎮、市、區)役政單位住址變更通報資料應即完成核對查證處理。
如屬將級軍官者,經查證後應即層報權責管理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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