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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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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第 18 條
現行條文:
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接奉臨時召集命令,按召集部隊申請人數、專長、
    報到日、時、地點,下達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及直屬縣市後備指揮部
    。
二、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前款命令,分配所屬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臨時召集
    。
三、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分配任務,按兵役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選員召
    集之。
 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第 18 條
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接奉臨時召集命令,按召集部隊申請人數、專長、
    報到日、時、地點,下達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及直屬縣市後備指揮部
    。
二、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前款命令,分配所屬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臨時召集
    。
三、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分配任務,按兵役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選員召
    集之。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第 18 條
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接奉臨時召集命令,按召集部隊申請人數、專長、
    報到日、時、地點,下達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及直屬縣市後備指揮部
    。
二、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前款命令,分配所屬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臨時召集
    。
三、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分配任務,按兵役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選員召
    集之。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19 條
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接奉臨時召集命令,按召集部隊申請人數、專長、
    報到日、時、地點,下達所屬地區後備司令部及直屬縣市後備司令部
    。
二  地區後備司令部依前款命令,分配所屬縣市後備司令部實施臨時召集
    。
三  縣市後備司令部依分配任務,按兵役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選員召
    集之。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19 條
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軍管區接奉臨時召集命令,按召集部隊申請人數、專長、報到日、時
    、地點,下達所屬師管區及直屬團管區。
二  師管區依前款命令,分配所屬團管區實施臨時召集。
三  團管區依分配任務,按兵役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選員召集之。

 民國 89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第 19 條
臨時召集區分如左:
一  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
二  戰時人員補充之臨時召集。
三  軍事警備需要之臨時召集。
四  停役原因消滅,回復現役之臨時召集。
五  補服義務役期之臨時召集。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
予以決定,報經行政院核定後,依國防部命令實施之。
前項臨時召集準備與實施,除本章另有規定者外,悉依動員召集規定辦理
之。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臨時召集之實施,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悉依後備軍
人管理規則規定辦理。

 民國 79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第 19 條
  臨時召集區分如左:
  一﹑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
  二﹑戰時人員補充之臨時召集。
  三﹑軍事警備需要之臨時召集。
  四﹑停役原因消滅,回復現役之臨時召集。
  五﹑補服義務役期之臨時召集。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予以決定,報經
  行政院核定後,依國防部命令實施之。
  前項臨時召集準備與實施,除本章另有規定者外,悉依動員召集規定辦理之。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臨時召集之實施,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悉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