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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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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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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定基數內涵之計算,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以軍人最後在職時之
本俸加一倍為準。年撫金應隨同在職同階級軍人本俸調整支給之。
 民國 91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第 18 條
本條例所定基數內涵之計算,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以軍人最後在職時之
本俸加一倍為準。年撫金應隨同在職同階級軍人本俸調整支給之。

 民國 85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第 16 條
本條例所定基數之計算,以現役軍人最後在職時之本俸加一倍為準。年撫
金基數應隨同在職同階級軍人本俸調整支給之。

 民國 56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24 條
本條例所稱之基數,依同級現役每月個人所得給與為準;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