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對海射擊主要武器訓練場補助地方之睦鄰經費,用於海岸設施改善
或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不得低於其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但情形
特殊,且有地方公所與當地漁會協調合意之紀錄者,不在此限。
前項經費運用得由當地漁會統籌規劃,並送請地方公所納入睦鄰計
畫。對海射擊之主要武器訓練場內有多個地方公所,但僅有一個漁
會者,其百分之三十補助經費,以其中等級最高公所之額度為基準
計算之,不含特別酌增額度,並應與漁會共同協調各地方公所分攤
比例,作成會議紀錄送睦鄰審議會審議。
規劃運用前項睦鄰經費之漁會應於召開睦鄰審議會時,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