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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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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前條第一項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違反應履行義務及應遵行事項
規定時,應予賠償。
前項賠償事由、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國防部定之。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第 18 條
前條第一項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違反應履行義務及應遵行事項
規定時,應予賠償。
前項賠償事由、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國防部定之。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修正
  第 18 條
前條第一項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違反應履行義務及應遵行事項
規定時,應予賠償。
前項賠償事由、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民國 88 年 07 月 14 日制(訂)定
  第 18 條
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學員生之修業規則及轉學、退學、開除學生賠償費用
辦法,由國防部定之。